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市图书馆。本馆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市宗泽东路35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18.7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市、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xx市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市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5.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6.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副馆长;
(四)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定于 x年 5月 4日成立。
第二条 图书馆全名临时定为“图书馆”,以后可以由冠名原则更改。
第三条 图书馆的宗旨:培养阅读兴趣,启迪智慧人生。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一条 图书馆免费开放给办理图书证后的学生、老师和当地居民。
第二条 阅读课、读书讨论会、电影放映、演讲比赛、自由写作比赛、辩论赛、冬夏令营等。
第三条 特殊情况或发展需要,可拓展活动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条 在年度筹款、募书活动中,任何捐款捐书捐物者自动成为“之友”,按捐款捐书的时间顺序,获得图书馆的“之友”称号,获得唯一的之友编号。年度捐款达100元(或捐书捐物价值达100元)的“之友”可以竞选参与理事会管理。
第二条 符合本章第一条中条件的“之友”可以竞选成为理事会理事,共设理事5名,对不能亲自参与管理的贡献者另外设3名以内的名誉理事。获得10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支持时可以正式成为理事。当申请人数多于5名时,获得“之友”支持者最多的前5名当选为理事。
第三条 理事会内部协商或民主竞选成为理事会主席。
第四条 当有15名或以上的“之友”联名反对时,理事(包括主席)必须辞职,并重选。4名理事联名反对可以罢免理事会主席,并重选。
第五条 由5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拥有图书馆运行事务的最高处理权力。理事会主席可以直接任命在校老师成为图书馆馆长,可以直接任命财长和事务长;但需要经过多数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才可以罢免在任的财长或事务长。
第六条 凡未谈及而会发生的事务,理事会主席负有责任并拥有最高解释和处理权力。理事会理事协助理事会主席完成事务。当4名理事同时反对时可以否决理事会主席的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主席、馆长、财长、事务长必须由4个不同的人担任。
第八条 所有的人事任免必须在图书馆博客公布;并在图书馆馆内粘贴告示。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理事会主席最多连任两届,理事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四章 馆长
第一条 校长可优先选择兼任图书馆馆长;当全体理事、财长和事务长的同时认为不合适时(如工作及教学任务繁忙,无暇图书馆事务),可以和校长协商,邀请其他在校(或退休)老师当任馆长。
第二条 当校长不担任馆长时,任何在校(或退休)老师也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成为馆长,或由校长推荐并经理事会主席同意成为馆长。此时,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反对,并和校长协商,获得校长同意,才可以更换馆长。
第三条 馆长负责图书管理和图书馆的活动等,并向理事会负责。负责的内容包括书籍物品缺损情况、图书证的办理情况、图书室和书籍的安全。
第四条 馆长的任期为4年,最多连任两届,即8年。
第五章 财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财长。
第二条 图书馆财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财长负责管理图书馆的财务,图书馆银行卡和支付宝与财长的手机绑定,只有财长拥有支付权。理事会主席和馆长拥有财务的查看权,但不拥有支付权。
第四条 馆长和事务长购买书籍、物品等需由有效的凭证,获得财长的确认后才可报销。
第五条 财长有义务在一周内(筹款阶段48小时内)在图书馆博客上公布财务收支,需附上有效凭证的图片。
第六条 图书馆的财务来源为图书馆之友的捐款,书籍、物品的来源为用图书馆资金购买或图书馆“之友”的捐赠。
第七条 财长的任期为两年,最多连任两届,即4年。
第六章 事务长
第一条 任何“之友”可以向理事会主席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主席同意可以被任命成为图书馆事务长。
第二条 图书馆事务长需由多数理事反对才可以被罢免。
第三条 事务长负责每年的筹款、募书活动,并负责购买书籍和物品。协助馆长布置图书馆、贴书籍二维码、整理图书等。
第四条 一些拓展活动如自由写作比赛、冬夏令营等也可以由事务长负责。
第五条 事务长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任意届。
第七章冠名权和所有权
第一条 一次性捐款超过10万元(¥100,000)的图书馆“之友”可以获得永久冠名权。有多位图书馆“之友”达到要求,若捐款的额度差超过5万(¥50,000),捐款最多者可以拥有冠名权;否则协商联合冠名。
第二条 凡所捐书籍、实物,所有权自动归图书馆所有,“之友”有权监督捐赠物品和图书馆资金之用途。
第三条 图书馆之图书、募捐资金所有权及自筹、自购、受捐之设备和器具归图书馆所有,其所有权变更,须经过超过半数的“之友”同意。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有百分之二十(或10名)以上的之友同意时,或由任意理事,可发起修改章程的议案。
第二条 提出议案后,只有当所有的理事同时同意时,才可以修改章程。但章程修正案需由30名以上的非理事会成员的“之友”签署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二条 本章程若与宪法及相关法律冲突,以相关法律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自图书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图书馆(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 本馆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馆住所:xx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号。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7661万元。
第七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八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宗旨:一切为了读者。
第十条 业务范围: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提供文献借阅、阅读辅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图书展览等活动;建立全市统一的通用数字信息资源库,对数字信息资源与传统载体资源进行整合,为全市公共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指导各区图书馆的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商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5名: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专业馆员、职工代表各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由广东图书馆学会或xx市图书馆学会推选产生;文化艺术界代表2名,由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各推选产生1名;地方历史代表1名,由高校历史相关专业学院推选产生;企业界代表1名,由有代表性的企业推选产生。服务对象2名,在读者中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定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定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薪酬分配方案;
(八)审议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九)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一)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本馆对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给予补助,并在年终对履职表现突出的社会方理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参照理事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党委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任免。党委书记按《党章》有关规定产生,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五十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事监督;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管理层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十二条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
(八)理事成员名单;
(九)法人登记信息;
(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馆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按照《党章》、《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