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论文【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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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条例 篇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监理方案 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档案 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c)-0159-02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整体真实反映。建筑工程档案对整个工程质量监控、日后防灾抗灾、基础维修及改扩建等工作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实践存在着诸多问题。

1 建筑工程档案内容及特点

目前,业界普遍认可的建筑工程档案定义是:“建筑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原始的、图物相符的、有保存价值的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的统称。它记载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敷设等建设活动,是建设项目管理在立项、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及改建扩建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文件。”

1.1 建筑工程档案内容

笔者结合上述定义,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流程出发,认为建筑工程档案内容应包括前期准备文件、工程施工文件、完工验收文件及监理文件四个部分。前期准备文件包括:上级审批批准文件;决策立项文件;勘察、测绘、地质等资料;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合同文件;计划任务书、项目方案等。工程施工文件包括:土建工程及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测量记录: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等设备安装工程记录;工程有关的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完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施工现场管理检查记录;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竣工验收监督通知意见书;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监理文件包括:监理中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测记录;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材料等。

1.2 建筑工程档案特点

建筑工程档案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有不同于其他档案的特性,分析研究其特点对于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一定启示作用。其主要特点,首先,量多类杂。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部门多,人员杂导致产生的档案文件繁多,类型复杂。其次,系统连续性。工程建设涉及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产生的档案相互关联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筑工程档案的保存和积累,是一个继承和连续的过程。再者,全面真实性。建筑工程档案产生于工程建设的实践,全面反映记录工程建设的各类信息,是项目工程实体的真实写照。最后,实用性。建筑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最原始的记录,有很高的实用性,通过档案,可以全面考察工程质量,协助日后防灾减灾、维修、改扩建等工作。

2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建设问题、管理模式问题、管理人才问题、档案质量问题、规范化标准化问题等等,笔者通过研究把这些问题分类归纳为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两个大的方面。

2.1 宏观问题

2.1.1 档案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模式缺乏统一

针对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国家档案局于2001出台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整理规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两个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但是,目前很多建筑工程单位忽略档案管理制度和法规研究学习,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规定从工程立项开始制定一整套符合项目建设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往往想到哪做到哪,档案管理工作随意性很大,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档案管理混乱无序。

另外,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多个单位部门,往往各单位部门产生的档案各自管理、各自为政。一些单位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档案室,工程档案专人专管,多数单位工程档案由其他业务部门代管或由非专业人员兼管,各个单位部门档案管理相互缺乏沟通,档案管理整体性较差。

2.1.2 档案管理意识淡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目前,“档案”概念还未被社会大众广泛认知,档案管理意识普遍淡薄。工程建设中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繁琐复杂,且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工程建设部门多数精力集中于工程建设进度上,往往忽视或不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消极被动应付档案管理工作。从部门领导到基层档案管理人员认识不到档案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作用,很多规章制度不落实,经常出现工程项目完工即将交工验收时,才开始应付整理档案,敷衍相关部门检查,这种做法给整个全流程档案管理带来诸多不良后果。

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一些建设单位往往只注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对工程档案的各阶段管理很不重视,没有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基础工作的系统化、有序化、可持续化不足,大量珍贵档案资源随处放置或丢弃,档案收集、整理、立卷、标引、著录及检索利用等未按相应标准规范操作。竣工验收档案质量关把握不严,各项档案监督监管机制不落实。

2.1.3 档案管理人才匮乏,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建筑工程项目组中的档案管理人员多数没有经过档案专业培训,缺乏工程档案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常有一人多职或兼职等现象,部分项目组根本不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能对档案进行日常整理、使用和维护,具有先进档案管理技能的档案管理人才十分匮乏。特别是在数字时代,了解和掌握电子文件形成规律、特点和管理方法,熟悉电子档案管理技术的人才十分稀少,多数档案管理人员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效率低,劳动强度大。

现有的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业务知识陈旧,现代档案管理技能和方法欠缺。并且由于档案管理工作枯燥、繁琐,待遇不高,很多档案管理人员受不了外界干扰和诱惑,产生不耐烦情绪和安于现状思想,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不强,服务水平不高。

建筑工程监理方案 篇3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is a systems engineering, especially in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the qualit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must from governments, enterprises and other aspects to find reasons, careful analysis,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4-0000-00

前言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按建设规律办事,才能提高工程质量。大量的事实及调查发现,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多是管理上造成的。为此,必须重视工程质量管理,从管理机制等方面上下功夫,加强质量管理,杜绝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国家、用户提供一流的安全建筑产品。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存的问题分析(一)、缺乏健全的政府质量管理体制,我国现有的质量管理体制基础是原有的旧体制,虽然近年来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但还存在一些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只着重建筑投标市场行为的管理,而不注重施工企业中标后项目经营行为的管理,目前存在着一旦项目交易成功, 政府全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就以托代管交工给工程监督站,由于监督站受到种因素的限制,监督工作又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方面的影响,完全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具体工作的实效。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虽然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但落实不是很到位。主要表现在:

1、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混乱,供小于求的现象长期存在。施工单位挂靠转包现象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素质较差的建筑企业为了中标,不惜过度压价及承诺各种附加条件,而为了更多的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产品,查处的绝大多数“豆腐渣”工程都是如此,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

2、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片面追求高标准、低造价、短工期,造形象(政成绩),凌驾于建设规律及承包方之上,施工企业指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分包商,有甚者私自改设计图纸,从而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3、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为了多收费,屈从于建设单位,不按规范设计,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

4、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企业人员配备不足,证书挂靠,证在人离现象严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跟不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讲的多,落实的少,企业高层领导、管理层及一线施工人员“重进度、重成本、轻质量”的意识普遍存在。在建筑工程交易经营过程中挂靠资质现象突出,在施工活动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到位,人证分离,不遵守施工检查验收程序,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技术措施不当,偷工减料,不按操作规程施工,质量监督人员不严格把关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

5、质量监督不规范。质检站监督人员少,监督不力,及腐败现象突出,很难保证监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工程监理企业能力问题及取费办法影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多时候充当“稻草人”的角色。施工企业质检部门质量意识不强,不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监督作用也不大。

6、企业人员素质有限。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人的素质是关键,而目前在我国建筑企业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正规教育及岗前培训就上岗的农民工,管理、技术人员大量缺乏。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机制要把工程质量管好,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的管理体制。建设工程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有待进一步普及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监督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是通过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来实现。宏观管理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微观管理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着力点放在建筑企业工程投标市场行为和工程实体经营行为的有机统一,建立健全一个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对工程项目只注重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监管(建设、纪委、监察、检察院的共同的参与),而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质量的监督工作是以托代管落实在建设部门质量监督站孤军奋战进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政府监督管理好建筑企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市场行为,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是必须的,但建筑工程的命脉所在还是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企业项目实施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更为重要,要让经营行为记录和企业投标市场行为记录有机结合关联,即如北京建设局管理模式让经营行为记录直接参与招投标打分,促进建筑业健康循环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质监站的监督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质监站人员配备有限,工作力度降低。又如有的质监站政企不分,以赢利为目的办监理、检测等实体,难保监督工作的公平与公正。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结合建筑企业两个市场行为记录置于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监理运行与制约机制有待完善。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乱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3、各方的质量检测手段有待提高。大部分设计、监理、施工、监督单位的检测设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还不能满足质量检测工作需要,有的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在这一方面要加强管理,规范并提高要求,加大设备投入及人才培养的力度。质量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抓质量方面,具有宏观性、苗头性和普遍性,特别是对于质量通病等,具有权威性。应该端正态度,积极做好质量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动作,有选择和有针对性地做好项目自身的自选动作。监理人员则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的监督者和控制者,因此抓好监理人员的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项目部的企业主管部门的质量责任也要充分予以重视和利用。我们要建立以依靠政府、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质量这篇文章,并且在机制上形成保障,使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这样质量管理良性循环。

4、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和规范,做好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选择,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和质量监督工作;设计单位必须设计出符合工程要求的方案,施工方案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保证施工方案在满足工程要求的基础上更科学,更合理;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将整个工程纳入政府监督的范围,保证监督工作的准确、公正;监理单位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尤其要做好材料的入场把关,对不合理的设计方案给予纠正,避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5、规范设计单位的行为工程设计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若工程设计质量与要求不相符合,那么再好的旅工方案、质量监督也保证不了工程质量。因此完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严格设计审核制,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加强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6、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1)、政府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投标市场行为记录也项目经营行为记录有效结合,就是项目经营行为的优良记录参与招投时加分,不良记录减分,促使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

(2)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编制各分项工程的预防质量通病措施,主要项目或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情形要写出应变措施 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方可实施。整个工程应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3)每项工程有总体施工方案,每一分项工程施工之前也要做到方案先行,并且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方案审完后还要做出样板,反复对样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制定、修改、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4)现场管理人员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现场管理的目标和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制度,使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7、规范质量监管单位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覆盖率,把建筑工程项目都纳入政府质量监督范围,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究,相应出具企业经营优良与不良记录,直接参与企业招投标是加分与减分,促使企业循环健康发展。

8、强制推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不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监理单位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认真独立地行使监理职责,对国家、社会负责。

建筑工程监理条例 篇4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执法方面信息化建设问题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法》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施工许可等都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 但是《建筑法》并没有对建筑质量监督有规定,没有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关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即第二层次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只在更低级层次的地方法规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门规章才有所涉用;内容上,《建筑法》在 1997 年颁布,很多条款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场规制的要求,许多条款都与国际惯例不符,更没有关于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规定。

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时,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我国现行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条款内容在语言的表达上就不够具体和明确。还有一些政策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一部分条款出现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现象,执行中会造成一些困扰。

二、工程质量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2.2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2.3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质量监督中,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2.4 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三、 针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 7 章第 43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积极优化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同样形势。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技术规范和企业规范,加强建筑行业建筑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首先,优化相关的技术规范。例如,要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相关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相关验收,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其次,优化建筑企业规范。

3.3 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

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3.4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3.5 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的专业人才,应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的有关标准;有丰富的建筑施工、管理等经验;掌握建筑监督管理的理论知识等。所以,必须重视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培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建筑质量监督素质。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建筑质量监管岗位。

四、 总结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目前以我国的国情,全面加强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监理方案 篇5

关键词:建筑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TL37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施工监理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造价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所以在高层建筑施工监理中,需要监理人员充分的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针对于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来对高层建筑施工质量进行高质量的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对施工状况进行把握,确保高层建筑施工的质量,为工程的高效施工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工程监理工作的意义和主要工作环节

我国监理行业较其他国家而言发展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逐步普及阶段。监理行业介入到建筑施工领域可谓是为提高我国的工程施工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它能够对工程施工的每一环节都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技术发现并予以纠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始终,包括为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决策辅助,对施工进度的制定和监管,在施工环节对施工方案设计,材料采购和使用,施工技术,施工安全等方面予以监督,施工后期的费用核算,工程质量验收控制等多项工作内容,可谓是一项极具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监管体系。专业的监理团队要在工作开展之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加以仔细了解,并进行系统调研,针对其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方案,以此来保证监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二、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

要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了解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十分有必要,下文将从有效开展工程的动态管理、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的发展和解决各种质量问题的纠纷三个方面,对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相关论述。

(一)、解决各种质量问题的纠纷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还表现在解决各种质量问题的纠纷上。从建筑监理的职能上说,监督、检查、验收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定是建筑监理的基本工作和任务。在监督、监察、验收建筑物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冲突或纠纷,尤其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往往会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产生冲突,这时候建筑监理尽可能协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两者间的关系,减少由于缺乏沟通所引起的一些冲突,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有效开展工程的动态管理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能够有效开展工程的动态管理。对建筑工程而言,建筑监理的质量控制,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各种隐患。具体说来,工程施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工程量大、施工时间长、工程原料消耗,使得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隐患问题大量存在,而建筑监理扮演着检验者的角色,是高质量和安全的守卫者,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处于一个动态的管理范畴,能够有效降低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的发展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在推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建筑监理从顾全大局的角度考虑,作为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的机构,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与此同时,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能够积极推动工程建设发展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如对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通过合同的形式开展监理和管理,使得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得到控制,从而提高工程的安全与规范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如何提高各监理工作对各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效果

(一)、施工事前控制

监理工作的施工阶段事前质量控制要做到预防和指导相结合,监理人员要负责现场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的指导下进行监理,并根据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业主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建设目标和方案,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归属,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工程事前的监理工作。

1)严格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进行施工以前要先认真核查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进行查缺补漏的调整,将一些问题细化出来,并明确相关的责任。对于施工方案中不够明确的地方监理人员要及时提出来,并进行修订,让施工方案更符合施工建设要求。对于监理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给相关负责人,配合施工方案,提高设计方案的执行力。2) 事前质量控制指导。在进行工程建设以前,工程建设负责人员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共同参加会议,研讨施工的具体方案,制定相应的质量监察目标,对开工前的各道工序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3)对设计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理调控。在具体的施工建设过程中,突况经常发生,所以监理工作要做到随机应变,根据不同的施工情况及时的调整,对工程设计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理控制。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始终跟进施工进度和施工各项流程,对于施工作业流程和施工技术要采取实时监督检验的方法,确保施工操作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与此同时,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的监管要到位,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进场作业。对施工设备的监管也是监理人员的职责之一,监理人员对施工设备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要了熟于心,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检修。监理人员还要对原材料质量加以控制,要对原料的供应单位资质予以核实,对于进场原料的使用要严格把关,防止劣质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三)、施工事后控制

事后的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阶段可以进行质量补救。根据相关的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施工后的验收,要依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合适的验收方法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的前提条件要符合验收的标准,在受到上级部门的自检资料后监理人员才可以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要组织建设人员进行及时的调整和解决,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后才能够通过验收。相关施工建设人员要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明确责任意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方案,让施工单位和人员能够更好的协同完成监理任务,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四、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监理质量控制水平,在了解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

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还表现在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上面。提高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性,要把握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加强建筑施工的机械设备管理; 二是注重建筑施工的材料质量。建筑施工的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的材料质量作为建筑市场的两个重要因素,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而存在着质量漏洞。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可以从加强建筑市场的制度建设入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进而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

加强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对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大有裨益。建筑监理工作的及时性,对于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建筑监理而言,及时发展质量问题,可以避免质量问题持续发生带来的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在旁站和巡视工中,必须做到及时发现质量缺陷和隐患,并要求及时处理,以确保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三)、加强建筑监理科学理论研究

加强建筑监理科学理论研究是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之一。要加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从建筑监理的理论研究上下功夫,加强建筑监理科学理论研究为之必要。科学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对监理工程师而言,在学习建筑监理科学理论的基础上,遵循客观规律去操作,将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监理的有效性。具体说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监理科学理论培训活动,提高建筑监理工程师的思想意识,强化建筑监理的专业知识,将为建筑监理质量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思想保障。

(四)、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核

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核,包括项目整个建设周期中,采用检测手段,组织施工设计。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无论是项目规划、工艺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的开发和操作要求等,都要建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采用多种解决方案,以提高工程施工建设质量。要加强特殊的工艺控制,做好如焊接、热处理、油漆、涂料、腐蚀检查和测试等环节的工作。

结束语

总之,作为一项复杂的工作,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筑监理对于工程建设的作用非常大,是不容忽视的关键步骤,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能够很好的把控施工质量,通过对工程施工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控制,可以第一时间的把握工程的建设情况,以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有利于工程有序的开展,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相关监理人员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工程监督,让工程建设又好又快的开展。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监理方案 篇6

【关键词】节能建筑工程;问题;措施;监督重点。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建设部及全国各地区根据当前实情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范文件,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各项指标做了具体规定,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出台,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为确保这些标准和规范能够地实施,是实现和保证建筑节能质量的关键。本文就目前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的管理重点进行探析,并对当前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目前节能建筑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经常擅自提出变更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节能设计图纸。

(2)擅自变更涉及节能施工的材料、形式、设备。

(3)建设单位为了外观需要,大量采用玻璃幕墙。据不完全统计,外墙采用玻璃幕墙的,根据1m2 太阳光的透过率来计算辐射量,一般会大于200W;如果玻璃用于屋顶的,每m2 超过800W,其用电量其用电负荷可想而知。据分析,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与不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平均室内温度会高出3℃。

2、设计单位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1)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不高,节能设计深度不足,节点构造不明,节能材料参数不详细。

(2)为了满足建筑节能计算要求,出现实际施工图纸与节能计算书不相符的现象。

(3)设计单位未进行节能设计交底。

3、施工单位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1)节能施工专项方案没有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图编制,并且实际施工也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方案流于形式;

(2)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偷工减料,擅自提出变更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节能设计图纸;

(3)采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如外墙自保温砌块砌体工程,砌块龄期不符合要求,使用混合砂浆砌筑的情况较为普遍,或第二皮及顶砌砌块常采用黏土承重砖或其他品种砌块。特别外墙外保温工程主材未提供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材料导热系数及实物传热系数的检验;

(4)节能门窗工程施工质量差,如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未充填发泡剂,表明未用密封胶密封,门窗工程传热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等。

4、监理单位存在的的主要问题 。

(1)对于节能施工监理缺少主观重视,对节能施工不熟悉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深入了解;

(2)监理规划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未制定相关监理细则;

(3)对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不过规范。如对现场复检或复验代表数量批量没有认真核对。

(4)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旁站监理;

三、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

1、加大节能建材市场的规范管理。

建筑物的节能保温涉及到标准、设计、施工工艺、建材品的防水、防火、材性的稳定性、耐久性、安全性等,要做好这些工作,按产品标准进行设计、采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可代表该产品性能质量的检验证明,对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标准图没有规定的新材料、新产品更要严格把关。检测单位应对节能建筑使用的材料、制品进行认真的检验及测试。

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节能设计的工程变更。

各方均不能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内容,降低节能标准。如需变更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有关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3、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管理。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纸、审查意见,是建筑节能施工的法律依据。我们监管部门要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报原图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凡是涉及到节能项目的变更,必须经原建筑师签字认可,并报原图审中心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对涉及到外墙镶贴面砖和采用新型节能材料的工程,以及没有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节能工程,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和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通过审查,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4、必须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建筑节能施工技术。

不少施工人员由于不理解节能设计意图,往往施工不到位,影响了节能建筑质量,节能建筑墙体、屋面、地面及门窗等的构造、材料和施工方法有严格要求。因此,对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专门培训十分必要,施工单位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重点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节能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核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合理、能否指导施工、是否切实可行保证工程质量。

5、完善建筑节能检测体系。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是十分重要的,也是监督人员重点抽查和执法依据。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其余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查机构承担。鉴于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但现状是很多检测机构都没有相关的节能试验项目计量认证,极大地制约着建筑节能的实施和推广,因此必须建立建筑节能检测体系,有利于建筑节能的实施。

6、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监督体系。

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监督体系,贯穿监督全过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针对各自特点编制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通过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实施差异化、有重点地监督。一是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双控机制。强调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三个步骤:实物检查、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抽样复检。监督抽查应侧重于“可视质量”、质量控制资料以及复试报告的抽查。注意抽查监理工程师的进行材料验收签认行为是否规范等;二是强化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明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4)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5)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的报告。还有要求验收不走过场,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应到场;三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专题报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还包括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含监督检测) 情况。主要涉及建筑节能系统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抽测和检测记录。

四、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

1、施工前的监督重点。

(1)监督交底。接到监督任务后,认真查阅施工图纸,对节能建筑工程的内容进行罗列,并就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需要监督的部位、需要抽检的内容等形成监督交底意见,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交底。

(2)合法性审查。检查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建设程序等其他行为是否合法。

(3)审查相关文件。审查节能建筑工程的备案情况、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施工专项方案及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等。

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重点。

(1)原材料及构配件、设备的监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送来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节能工程的设计要求,抽样送检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是否合格等。

(2)实物施工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施工过程中检查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中的细节问题,例如安装、防潮、防滑、通风、调试等是否合理到位、是否满足功能要求。

(3)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抽查检测施工中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专项测试以及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够,结果是否符合节能建筑图纸的设计要求。

3、监督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应处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对违反规范规程的问题,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不按审查合格后的文件施工的或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示范模板不完整的等,应当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4、监督节能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流程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严格抽查测试检验。最后要对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后的记录进行监督,监督的记录应包括: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组织及程序的验收以及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等。

5、监督专项人员做好报告内容和监督档案。

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档案、资料、施工图等),监督单位必须随时抽查,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同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也是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监督确保其完整性和备用性。

五、结论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加大建筑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建筑节能的认知度 ,才能使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展,为推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建筑工程监理论文范文 篇7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

0引言

房屋建筑是人们休息、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房屋事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施工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人们生活的需求,要求施工单位不断创新施工理念和施工方式,积极引进更加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设备、施工工艺,从而建造出高质量、高品质的房屋建筑工程。利用工程监理,可有效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从而提升房屋建筑总体质量和安全等级。基于此,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

1工程概述

某房屋建筑工程,共16层,地下1层,为弱配电室,总建筑面积为4200㎡,整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对施工质量、安全等级、使用年限等有较高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除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之外,也加强了工程监理作用的发挥,有效保证了施工质量,值得同类工程大力借鉴和参考。

2当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发展现状

虽然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了工程监理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但受到技术、管理水平有限的限制,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很多情况下,房屋建筑的质量管理大多由施工单位来负责,但他们并不会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来开展监理工作,甚至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细节性的错误,从而延误了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也不利于施工质量的提升【1】。在具体施工中,普遍存在不重视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工程监理对自身的职责认识比较模糊,无法保证房屋建筑工程后期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无形中就增加了施工成本,使得大量资源被无故浪费。

3提升程监理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措施

3.1对施工原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对质量的要求比较高,而原材料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决定了总体施工质量,因此,现场工程监理师必须全面加强对原材料的控制。而且是要充分分析和考量房屋建筑的功能、基本内容、项目监理方案等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现场施工管理中来。在房屋建筑施工前期准备环节,工程监理要结合施工建设单位提供成本预算方案和台账目录,明确施工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尺寸等参数,为后期施工材料的检验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指导。此外,还要对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严禁随意堆放,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施工材料的质量对房屋建筑的总体质量和结构稳定性等方面有很大影响,因此,工程监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入手:第一,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拟定施工材料汇总表格,从而更加清楚直观的掌握各类施工材料的施工情况和储备情况。第二,进一步提升对原材料质量和性能的审查力度,包括原材料出厂合格证、组成成分、性能等,如果发现原材料质量不达标,严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返厂处理。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第三,工程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加强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将监理规范和标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2】。第四,如果怀疑原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则要借助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进行全面系统检测,达到要求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原材料,从根本上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

3.2逐步完成工程放线测量作业水平

在具体施工之前,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放线测量,保证放线测量的精度和准确,为后期施工提供数据支持和理论参考。否则不利于施工质量的提升,甚至会影响后期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大量工程实例表明,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放线测量数据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可靠,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因此,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对放线测量工作进行跟进,要求他们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以保证测量数据的精确性【3】。

3.3严格履行房屋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为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工程监理方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设计图纸中的各项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图纸是否完整、规范,直接决定了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也体现了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水准及职业素养。因此,作为一名专业的工程监理师,必须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入剖析,掌握每个细节工作,并制定紧急预案处理方案,一旦发生应急问题和事故,立即启动预警方案,降低损失,促使后续各道工序可以正常有序的运转。

3.4严格控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包括:混凝土振捣不充分、发生结构裂缝和应力裂缝、没有严格落实地下室防渗工作等,一旦发生这些质量缺陷,不但会影响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竞争力,而且会对房屋建筑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造成影响。因此,在具体施工建设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方等要相互沟通配合,相互探讨制定质量控制测量,并加对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投入力度【4】。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比较多,而且每道工序之间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涉及施工技术选择、施工材料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多个参见工种相互配合等多方面工作。这就提升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所以,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监理规范和相关条例全面系统的开展监理工作,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指出,要求施工方立即整改,并全面强化自身的职责,对房屋施工采取合理的监督管理策略,促使各道得以顺利开展。

3.5积极开展质量测评

质量测评也是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的主要工作,当施工项目落实以后,现场监理工程需要对各道工序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测量评定,以确定施工质量。并不是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在对施工的总体质量进行测评,而是完成一道工序,都需要进行一次施工质量测评,如果质量不达标,及时处理,从根本上保证施工质量。通过客观衡量分项质量鉴定的方法,提升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工程监理方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要做到全面、细致、认真负责【5】。如果发现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则要立即勒令他们返工修整,修整完成以后再进行质量评定,达到相关标准之后,才能签订验收证明。通过全面落实质量测评,既能严格键控制房屋建筑工程的总体施工质量,也可以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范围的综合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尽快竣工。

建筑工程监理条例 篇8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权利;义务

我国的监理咨询业已初具规模,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咨询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急需加快内部改革,理顺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逐步完善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制度。

1我国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1992年6月,我国颁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这种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考试内容有四门课程,分别为《工程建设监理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章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单位注册后即具备了监理工程师资格。

2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责匹配分析

2.1我国监理工程师应享有的权利

(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2)《建筑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砖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因,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字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制度工程款。(3)《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种委托关系充分体现了参建各方的关系,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核心权利义务关系。从图中充分体现了监理单位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权利,即工程管理。

2.2我国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1)民事责任。监理单位的民事法律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中有明确规定,如其中一条: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备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对于监理单位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2.3我国监理工程师权责匹配分析

前面已经列举论述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应享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监理的大部分权利很难实现,而承担的责任则名副其实。例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规定如下。(1)《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就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知,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三:一是不履行监理义务,二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三是监理失当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费其它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负责。”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在规定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的情况下,仍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关于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筑法》中没有规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所确定的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该章十六项条款中有十条是涉及到施工企业安全责任的,此外只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义务做出了规定,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确保工程安全所必须的资料、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的设计方案等安全义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在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作出专章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该条例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的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应享有的权利难以实现,而应承担的责任是逃不了的。

2.4案例分析

(1)相关案例。2005年9月5日晚10时,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突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当场造成死亡8名施工工人、受伤21人。事后经技术勘察查明,该项目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尚未经批准,项目管理人员便要求劳务队开始按照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并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支架上开始进行现场浇筑,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履行职责予以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对责任人都追究了法律责任,最后判定结果: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杨国俊负有主要技术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胡钢成负有直接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乐俊有期徒刑4年,杨国俊、胡钢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亚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其它4名同案犯也收到相应处罚。该起事故监理人员被法院判处有罪在北京尚属首次。(2)结论。这起事故是我国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事例,也在监理届引起强烈反响。在这起事故中,工程实施中且不说监理的权利究竟有多大,至少出现这样的事故监理承担的责任太大。笔者认为,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主要职责是以管理为手段服务于业主,其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或安全责任,只能是基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所承担的责任。以上案例也说明了我国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严重受限,而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3小结

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篇9

关键词:监理;土建施工;常见的问题;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实际上是通过项目施工阶段将设计图纸与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完美的结合,最终转化为工程实体的过程。在这过程之中存在着对土建项目建设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的阶段性考验,因此,更加需要在施工的时候对施工现场进行强而有力的监理,以此来对工程质量进行保障,此外,建筑工程的成本高低、工期的长短等也会关系到建筑工程的最终成果,这些都对土建施工的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之中为其提供着优势,同时对土建施工的企业其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要点

一个建筑工程的成功与否,与其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而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有许多方面的,监理的工作含有人员方面的监督管理、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设计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械方面的监督管理、施工工艺方面的监督管理、材料方面的监督管理、对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等等类型。而目前,因为设计的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的事故占据了很大一方面的比例,因为这样的现实,我们也必须要在对施工设计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同时也要把握好建筑工程的源头,即是对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突出质监管理的工作重点,完善与建立各种保障的制度,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从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到工程竣工的所有监管工作。而这其中重点需要我们注意的事项是以下几点。

设计的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建筑工程设计的质量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最终质量,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好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关卡,而一般碰、漏、错就是整个设计上的通病,而又有一些的设计问题更是会危急整个工程结构方面的安全,只有专业技术方面的人员进行精细的分析检测才会发现这些个问题,因此在对比较重大的建筑工程,从工程建筑的设计阶段到方案设计、施工图的设计方面,建筑工程的监管师一定都要对其进行彻底且精细的检查。至于一般的建筑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的监理师要特别的重视施工图设计的交底工作;另外要以仔细阅读设计图纸为基础,针对涉及整个公众的安全、隔音、防火、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详细的审核检查,在必要时还要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力学进行复核检测,而对于检测出来的问题则应该交由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研究解决。

在施工阶段出现的问题。当今有大部分的建筑队伍来自于农村,而来自于农村的建筑工队,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来自农村的建筑队伍并没有专业的知识培训,技术知识的匮乏、知识体系的不完整、缺乏足够的责任心,所以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等地现象时有发生,可以说有许多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于建筑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而造成的。某些建筑公司迫于外界形势的压迫亦或是从建筑工程之中获取私利,偷工减料或者是以次充好,置建筑工程质量与不顾;而有的建筑工队自身的技术基础极低,又缺乏技术装备,组织方面的措施无法准确落实、质保的体系也不完善,另外建筑所需的技术质量监管人员与等级工的数量不达标等一系列的施工阶段的问题都使得建筑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施工工艺、材料选取的监管问题。在建筑工程之中建筑材料是其最为主要的物质基础,建材的质量是建筑工程的质量基础,施工的工艺以及方案则是进行科学的施工措施与手段,其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的影响是极大的。对于施工的工艺与方案,其所包含建筑施工的整个周期之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检测的手段、工艺的流程、还有组织的措施以及组织的设计等等方面需要进行慎重的监督管理。因为这些方面都会对建筑施工的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

建筑问题的相关处理措施

成立一个健全的监理体系机构。有规矩才能成方圆,无论是工作、学习、生活都是如此。唯有一个拥有铁打一般纪律的队伍,才能够成功的收获丰厚的成果。所以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方面安全的生产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成立一个健全的建筑安全监理机构,在建筑监理中成立编制制度,对相关责任内容与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施行各司其职、各付其责。制定各项安全监理的制度、监理职责、工作程序相关、监理的方案以及一些制度的措施等,并且一定要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

施工前安全准备要做足。建筑审查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编制对于地下管线的保护的措施以及方案,降水、基坑的支护、边坡的防护、土方开坑、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爆破与拆除等等各项的工程的专项实施工作方案,施工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的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与电气防火等方面的措施。另外,在季节发生变化时也应该制定相应具体的季节性施工方案,还要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之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监管机构的成立、健全等专职安全生产方面管理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施工单位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是否有效合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而建筑项目相关的经理与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合法资格,与投标的文件是否一致等等诸多方面都要进行核实。建筑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做好,才可以正式的投入工程建设工作之中。

对施工监督管理的强化工作。在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制定与审核的时候,必须要注意的是切实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组织、工艺、操作、技术、管理、经济这些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然后进行综合考虑,力求制定优质的施工方案,使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工艺先进、在加快工作速度的同时提高工作速率及工作质量的基础之上降低成本。对于施工质量的控制,其实是与技术因素有着直接关联的。而技术包括人员的技术素质、信息、装备、检验与检测技术等,所以,必须要重视新技术和新工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一个建筑从开始施工便会面临种种困难,除以上所述的问题以外,如水文、地质、气象等工程客观环境因素也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因此,遵照工程特点与所面临的具体条件,我们需要对能够影响建筑质量的环境因素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样才能确保施工的质量。

总结:

综上所述,一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土建工程的全部进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我们一定要从人民、社会、国家共同的利益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对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力进行强化,这样才能真正的保证土建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汪德。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9)

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篇10

关键词 工程监理;建筑节能;作用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屋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大规模建造房屋本来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但大量建造的是高能耗建筑,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这种大量建造高能耗建筑的情况是不可能持续的,也是背离可持续发展战略、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重视和贯彻落实,涉及房屋建造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1.建筑节能监理的现状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自2004年以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规范、管理办法等,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应做的工作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1)审查认可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部位及墙体、屋面保温的施工采取旁站。

(4)加强工程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目前,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2)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3)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的层面上看,监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按图监理”,难以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2.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至关重要,应从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施工质量控制内容、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出发,切实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2.1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具体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参加设计交底,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4)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并认真学习,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5)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合理性(工艺、工序等)、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6)监理人员应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7)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8)项目部应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9)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填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10)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2.2 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其要点表现如下: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3 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2)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3)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均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5)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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