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用最新8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细心的小编帮大家找到的人员聘用最新8篇,欢迎参考阅读。

人员聘用 篇1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全局绝对安全,防止被盗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聘用门卫值班人员2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调,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每月付乙方值班工资伍佰元整(一切费用包干在内)于每月底由乙方开出税票到甲方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局长、保卫负责签字后到局财务股领取工资。

2、甲方给乙方配发一定的工作和休息用具。为保证用具正常使用和移交,乙方必须交保证金300元。甲乙双方中断执行协议乙方必须将所有用具向甲方交接清楚,甲方将全部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乙方如人为破坏损坏或移交不清,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照明和用水。

4、乙方的工作时间为三班制:上午8点至下午6点。晚班下午6点至晚上12点。零点班晚12点至次日晨8点,此班当值人必须从零点至5点对局内进行全面巡视,每半小时一次,全晚不少六次。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当值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时开关大门,按规定检查出入车辆和材料,办公楼门晚九点落锁,门卫晚12点落锁,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6、乙方在当值期间如院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报告有关主管人员。事后经查实确认,当班员制止盗窃有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院内停车或办理与单位无关的事宜,不得私自离岗溜岗和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罚款拾元。

8、乙方在交接班前应负责门卫前后15米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如不清扫者一次罚款伍元。

9、乙方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甲方打水,收购废品,叫卖,或到办公室推销产品等,特别晚班不得随意让人和车辆进出单位。

10、甲方除负责乙方在岗位上因维护甲方生命财产受伤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外,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非工伤和疾病的医药和治疗费用。

11、乙方不得利用换班空间在院内干其它劳动活(包括装卸活动)。

12、乙方不准在甲方机关院内和值班室内组织、参与打牌、买码等和×××非法活动。

13、乙方不得带家属在甲方院内开火做饭,长期居住和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每次罚款贰拾元。

14、乙方对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15、本协议试用期为一个月,双方满意协议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协议可顺延。乙方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必须在10天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不愿继续再用乙方在5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在协议未正式终止前出现问题,甲方将根据情节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工资。

16、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人员聘用 篇2

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年级:电话:E-mail:

身份证: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月

二、工作内容

1、公共机房助管:

①乙方应对机房的电脑、网络进行一般维护,并对机房内一切设施的安全负责,严禁将机房内设备硬件搬出。如果机房内设施出现重大问题本人不能解决的,应马上报告甲方分院403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办公室。

②机房内乙方应禁止用户吸烟,禁止带食物入内,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上黄色网站。

③乙方在每天机房下班之前应及时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

2、报告厅助管:

①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多媒体放映影片,如因违规操作出现设备故障,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照价赔偿。

②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乙方应维持报告厅秩序,禁止观众携带瓜子等有壳有核零食入内,禁止吸烟,禁止吵闹喧哗,禁止在没有得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允许的情况下挪动桌椅,禁止坐在桌子上。

③发生设备问题或重大秩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办公室。

④乙方在每天机房下班之前应关闭所有电源,关闭窗户,并通知保安锁门。

3、每周值班安排

班次周一周三周四周五

值班时间、地点公共机房19:30~21:30公共机房19:30~21:30报告厅19:00~21:00公共机房19:30~21:30

三、报酬

甲方每月月底付给乙方200元。

四、工作纪律

1、乙方应按照作息时间准时上班,如果出现旷班现象,将进行15元/次的处罚。

2、如因乙方违规操作或其他失职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五、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乙方如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协议解除方式

甲乙双方方解除协议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科院武汉教育基地签字:日期:

人员聘用 篇3

现将《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跟更好的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行为,维护单位与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进行聘用登记,填写《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册》(以下简称:《聘用手册》)。

《聘用手册》记载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等情况,是计算工龄、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登记。

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沪事业单位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区(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

第五条办理聘用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编制核定批文(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

3、《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

4、聘用合同;

5、聘用手册;

6、证明受聘人员原就业状况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提供《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②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国家公务员的,应提供《是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者《市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

③受聘人员进单位前为企业职工的,应提供《市单位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

④受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提供《就业报到证》;

⑤其他情形的受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1、开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一式四联),并分别交给本人和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2、填写《聘用手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时的情况”栏,加盖公章,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外省市人员,在办理工作关系转移进沪审批手续或者申领《市居住证》后,按照本办法办理聘用登记。

人员聘用 篇4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人[]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人员聘用 篇5

一、受聘后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间,受聘人的退休费(原工资的%,金额元)由__发给。

2.聘用期间,受聘人退休“补差”工资(原工资的%,金额__元)由聘用单位发给,并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3.受聘在多劳多得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享受“补差”工资和奖金。按__执行,其费用由聘有单位支付。

4.聘用时间,受聘人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如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其保险待遇全部由聘用单位负担。公务员之家:

二、在合同期间,受聘人应服从聘用单位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一份。经__劳动服务公司鉴证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

年月日

受聘人:(签章)

年月日

受聘人原工作单位:(签章)

年月日

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人员聘用 篇6

兹有__因__需要,聘用__的退休人员__同志,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受聘后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间,受聘人的退休费(原工资的%,金额元)由__发给。

2.聘用期间,受聘人退休“补差”工资(原工资的%,金额__元)由聘用单位发给,并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3.受聘在多劳多得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享受“补差”工资和奖金。按__执行,其费用由聘有单位支付。

4.聘用时间,受聘人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如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其保险待遇全部由聘用单位负担。

二、在合同期间,受聘人应服从聘用单位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

完成工作任务。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一份。经__劳动服务公司鉴证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受聘人:(签章)

年月日

受聘人原工作单位:(签章)

年月日

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人员聘用 篇7

一、受聘后的福利待遇:

1.在聘用期间,受聘人的退休费(原工资的%,金额元)由__发

给。

2.聘用期间,受聘人退休“补差”工资(原工资的%,金额__元)由聘用单位发给,并视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3.受聘在多劳多得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不享受“补差”工资和奖金。按__执行,其费用由聘有单位支付。

4.聘用时间,受聘人应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如因工伤残、因工死亡,其保险待遇全部由聘用单位负担。

二、在合同期间,受聘人应服从聘用单位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本合同有效期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一份。经__劳动服务公司鉴证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受聘人:(签章)

年月日

受聘人原工作单位:(签章)

年月日

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人员聘用 篇8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八条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聘期内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单位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精神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责任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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