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会经济法票据行为高频考点
票据行为
1.汇票的背书
2.汇票的承兑
3.汇票的保证
4.追索权
5.支票
【考点一】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款式★★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前背书 |
禁止转让的汇票 |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②法定的禁止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收款人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
背书人记载“禁止转让”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 |
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回头背书 |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效力 |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
无效 | ①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 ②背书人未签章。 ③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有效 |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前背书。 ②未记载被背书人——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③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转让有效,但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款式 |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等同于转让背书 |
效力 | 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 |
款式 | 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质押”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不记载“质押”,等同于转让背书 ——如果不在票据上记载上述内容,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效力 |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委托他人收款的权利(被背书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不可转让、质押)。 |
提示期限 |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法律效力 | ①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②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
记载事项 | ①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②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③未记载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④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不构成票据上的保证,而是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的担保) |
效力 | ①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②汇票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 ③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原因 | 期后 |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
期前▲ | 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
保全 |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因承兑人或付款人原因无法提示承兑或付款的以外),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或出票人)仍应负付款责任 | |
金额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
行使 | ①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迟延通知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票据类型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业汇票 | 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出票日起1个月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 |
支票(见票即付) | 无需提示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 |
情形 | 法律后果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 |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授权补记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付款 |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
空头支票 | 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不予付款。 |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
背书附条件的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的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