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诚信计生协议书(热门三篇)

乡镇诚信计生协议书(通用3篇)

乡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诚信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我社区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居民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按规定兑现好区及本镇、社区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术后回访;

6、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及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上门动员政策外怀孕的育龄群众落实补救措施;

9、上门动员没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尤其是没有落实绝育措施的重点对象每季度参加孕检,通知并收集外出务工育龄妇女的孕检信息。甲方履行协议情况纳入镇、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及绩效考评内容。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每季度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本小组自觉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相互监督。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的,应依照《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自觉落实一环二扎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否则,将依法处理;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定期主动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由当地计生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到甲方。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应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并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20xx年月日

乡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篇2

甲方:永宁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村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

小组成员: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生产、生活、生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州、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积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

3、免费为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药具;提供环孕情检查;放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施行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对符合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条件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免费予以办理。

5、组织动员乙方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维护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2、重点对象每季度主动接受一次环、孕情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怀孕后主动接受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

3、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4、依法生育孩子的,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自觉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5、做到持证生育。持《生育保健服务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7、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处罚。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村民委员会

乙方(签字):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签订时间:月日

乡镇诚信计生协议书 篇3

甲方:X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居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政府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增加婚假15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15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8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7)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其他奖励扶助救助政策、优先优惠政策(可视情况补充)。

(9)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新增奖励、扶助、救助项目或提高奖励、扶助、救助标准的,执行新增项目或新标准(各地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省统一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有关奖励扶助措施(例如):

(1)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特困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

(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协议、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

(3)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参加一次妇检给予X元的补助,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妇检报告单的每次给予X元奖励。

(4)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参加科技等部门举办的各项免费培训。

(5)市、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自行出台的有关奖励扶助政策。

3.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4.每年至少组织乙方免费参加两次妇检,每年至少为乙方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5.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不孕不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

6.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放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街道(乡镇)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生育后8个月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放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本协议书的,可以视情况采取结扎或者放环措施。

4.做到持证生育。持证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6.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违法生育等行为,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照居民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应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X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X居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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