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法权益协议书(汇编3篇)

供货合法权益协议书(通用3篇)

供货合法权益协议书 篇1

甲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授权代表:

公司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作为中国联通4006企业直线及呼叫中心授权代理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企业4006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作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6企业直线号码(400电话),乙方保证该号码是通过中国联通PSTN网(实电路)向甲方转接话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

2、概要

双方权益

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400电话号码,并具体执行400电话办理、400电话申请具体事项;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6企业直线号码,并向甲方收取通信费。

在协议期内且不欠费的状况下,甲方对所购买的号码具有所有权。其他状况下,乙方有权收回号码。

甲方具体使用号码由甲方根据需求向乙方申请。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4006企业直线号码,在未开通前,甲方不得向外发布宣传,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中国联通要求,如实填写400企业直线服务受理单。

3、资费标准

乙方4006服务按照400电话资费套餐销售,详细400电话促销资费请参照官网:

如中国联通统一调整资费,我方将提前3天在官网声明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依据中国联通资费政策,统一调整。

4006企业直线号码中,C类号码开通均免除开户费、月租费。

呼叫阻截功能、密码接入功能、呼叫4006业务次数限制功能,每项功能收取100元/项/月,其它功能费用请咨询销售经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号码为:

本合同实施资费:长话:元/分钟;市话:元/分钟

本合同实施套餐预存款元,年(月)用完。

特殊号码选号费:

4、话费结算

4.1经协商决定,甲方以预付费的方式直接向乙方进行话费结算。预付费金额为所选套餐规定预付金额。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内,甲方将预付款汇到乙方帐号,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至少3个工作日内开通400电话号码(D类号码依据中国联通号码申请程序开通,约7个工作日,以中国联通审批程序为准.了解400电话号码分类,请点击:)。

4.2付款条款

4.2.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付款、号码开通等条款。

4.2.2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署生效后,如因甲方出现未履行付款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额二倍数额的违约金;如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4006相关服务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额二倍数额的违约金.

4.2.3帐期、对帐和结算

在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现甲方预存话费小于50,会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补足通信费用。如在话费为零时未补足相应费用,乙方将停止该号码服务,不再另行通知。

4.2.4如乙方计费周期发生变化时,乙方在官网统一公布,并提前3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

4.2.5如遇乙方账期调整,一方应提前3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 日内向乙方回复确认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函后即按新的结算时间调整。

5、技术及质量保证

5.1乙方应保证网络服务质量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5.2甲方保证不将乙方所提供的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利用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乙方有权立即中断对甲方的服务,保留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起诉等权利,并有权向甲方索赔。

6、协议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 年,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双方均可正常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亦可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双方协商决定。

6.2因甲方原因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中止本协议,乙方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七、网络安全

7.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的4006号码正常运行;但如甲方所提供的目的码(转接电话号码)故障导致无法接通,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7.2甲方保证必须遵守与国家电信、大众传播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文等,保证原协议中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协议中开展的业务”本身,以及logo、赞助商信息、广告等)中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色情、反动、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禁止的内容。

7.3甲方应保证接入乙方网络的业务的合法性。如应甲方业务违法、侵权引起的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4甲方修改、更新接入业务内容的,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7.5甲方提供的业务内容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密

甲乙双方对双方之间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因泄密造成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

8、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9、争议的解决

9.1协商:

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9.2诉讼

如双方争议通过仲裁仍未达成一致,则双方均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之权利。

9.3持续的权利和义务:

9.3.1无论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已开通的号码使用期未足一年的,双方应继续行使其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9.3.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0、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1、其他

12.1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或义务,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2.2若有未尽事宜,或因情况变化导致本合同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12.3甲乙双方经营主体更名、股东变动等,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但变更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

12.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供货合法权益协议书 篇2

合同编号:-

供方:需方: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供需双方充分磋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项目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二、供货时间、地点、方式:

1、供货时间:2、供货地点及供货方式: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供方企业技术要求生产制造,同时供方保证按需方提出的协议供货质量保证承诺条款履行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时间:供方安装完毕后;2、验收方式:供需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共同验收;4、提出异议期限:安装完毕后一周内;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供方提供安装所需的附件,安装工具由供方自行解决;

六、售后服务、保修期:按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配件责任规定》提供产品三包;供方对产品免费保修一年;

七、付款方式、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预付供方合同金额30%,即元,供方安装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需方在七天内结清余款。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讲话幢?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除按《民法典》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最高不超过5%)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联,供方、需方各执一联,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需方(签章):供方(签章):咸阳安润橡塑有限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元月廿十日

供货合法权益协议书 篇3

电话权益合作协议

甲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授权代表:

公司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作为 企业直线及呼叫中心授权代理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向甲方提供中 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合作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6企业直线号码(400电话),乙方保证该号码是通过中国联通PSTN网(实电路)向甲方转接话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

2、概要

双方权益

乙方向甲方提供中国联通400电话号码,并具体执行400电话办理、400电话申请具体事项;

乙方向甲方提供4006企业直线号码,并向甲方收取通信费。

在协议期内且不欠费的状况下,甲方对所购买的号码具有所有权。

其他状况下,乙方有权收回号码。

甲方具体使用号码由甲方根据需求向乙方申请。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4006企业直线号码,在未开通前,甲方不得向外发布宣传,否则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按照中国联通要求,如实填写400企业直线服务受理单。

3、资费标准

乙方4006服务按照400电话资费套餐销售,详细400电话促销资费请参照官网:

如中国联通统一调整资费,我方将提前3天在官网声明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依据中国联通资费政策,统一调整。

4006企业直线号码中,C类号码开通均免除开户费、月租费。

呼叫阻截功能、密码接入功能、呼叫4006业务次数限制功能,每项功能收取100元/项/月,其它功能费用请咨询销售经理。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号码为:

本合同实施资费:长话:元/分钟;市话:元/分钟

本合同实施套餐预存款元,年(月)用完。

特殊号码选号费:

4、话费结算

4.1经协商决定,甲方以预付费的方式直接向乙方进行话费结算。

预付费金额为所选套餐规定预付金额。

双方签字盖章后日内,甲方将预付款汇到乙方帐号,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至少3个工作日内开通400电话号码(D类号码依据中国联通号码申请程序开通,约7个工作日,以中国联通审批程序为准.了解400电话号码分类,请点击:)。

4.2付款条款

4.2.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付款、号码开通等条款。

4.2.2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签署生效后,如因甲方出现未履行付款义务或提前终止合同行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额二倍数额的违约金;如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4006相关服务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额二倍数额的违约金.

4.2.3帐期、对帐和结算

在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现甲方预存话费小于50,会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补足通信费用。

如在话费为零时未补足相应费用,乙方将停止该号码服务,不再另行通知。

4.2.4如乙方计费周期发生变化时,乙方在官网统一公布,并提前3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

4.2.5如遇乙方账期调整,一方应提前3天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日内向乙方回复确认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函后即按新的结算时间调整。

5、技术及质量保证

5.1乙方应保证网络服务质量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关标准。

5.2甲方保证不将乙方所提供的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利用4006电话号码用于非法业务,乙方有权立即中断对甲方的服务,保留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起诉等权利,并有权向甲方索赔。

6、协议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年,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双方均可正常终止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亦可续签合同,合同条款双方协商决定。

6.2因甲方原因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中止本协议,乙方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七、网络安全

7.1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的4006号码正常运行;但如甲方所提供的目的码(转接电话号码)故障导致无法接通,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7.2甲方保证必须遵守与国家电信、大众传播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条文等,保证原协议中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协议中开展的业务”本身,以及logo、赞助商信息、广告等)中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色情、反动、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所禁止的内容。

7.3甲方应保证接入乙方网络的业务的合法性。

如应甲方业务违法、侵权引起的纠纷、诉讼,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4甲方修改、更新接入业务内容的,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7.5甲方提供的业务内容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保密

甲乙双方对双方之间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因泄密造成损失,由泄密方承担全部责任。

8、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9、争议的解决

9.1协商:

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9.2诉讼

如双方争议通过仲裁仍未达成一致,则双方均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之权利。

9.3持续的权利和义务:

9.3.1无论合同终止与否,甲方已开通的号码使用期未足一年的,双方应继续行使其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9.3.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0、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

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1、其他

12.1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应不构成放弃其权利或义务,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权利也不排除其进一步的行使。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2.2若有未尽事宜,或因情况变化导致本合同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12.3甲乙双方经营主体更名、股东变动等,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但变更方须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

12.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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