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用品供货合同书(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购销方式:
1、甲方根据需求,采用电话、传真或派人等方式向乙方提出配件采购计划;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计划时,应准确提供所需配件车型、年款及零部件主要属性;如:名称、规格、编号、数量、颜色、方向、位置等。
乙方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准确的报出市场优惠价格,鉴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乙方提供的配件价格必须保证10天有效。
2、所需采购的配件需乙方订货时,甲方必须将订单以传真或书面形式转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订单要求及时供货。
如需外购订货,到货时间须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认可。
出现超期供货现象,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自负。
3、甲方在接到乙方配件时,应根据乙方销货清单,对配件的包装、外观、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逐一验收,并在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如在验收时发现问题、当面解决。
如过后有差错,由甲方承担。
二、配件退货及质量的问题处理方式:
1、甲方所购乙方配件验收无误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不能退货,甲方不得因此而拖欠或拒付货款。
甲方收到货之日起超过7天;
电器部分零件
包装破损及零部件已安装过(零部件本身质量除外)。
乙方为甲方特殊订购的零件。
2、甲方在安装使用时,发现配件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质量问题最终结果以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如是甲方保管安装、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则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如不属于上述原因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通过订单或订货电话向乙方表达所需配件的质量要求,包括:型号生产厂商品牌等。
乙方必须严格依据甲方要求供货。
甲方发现乙方有以假当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就该配件价值的双倍金额作为赔偿金。
三、结算方式:
甲方向乙方采购配件采用定期挂帐结算和限额结算方式,定期挂帐结算即每月1日或2日对上月帐,对帐无误后,甲方在当月十日内结清乙方货款。
限额结算即当货款超过一万元时,甲方应及时结算乙方货款,如甲方到期或超过限额不能结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还款延迟日期。
延迟期限内仍不能结款,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向甲方供货,并按每天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三收取甲方违约金。
四、秉着自愿互利原则,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权益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供货不能保证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当甲方不能按规定结算,给乙方正常运作造成困难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议未果,应申请仲裁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甲方(甲方):乙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用品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汽车用品买卖合同。
第一条:产品:
第二条质量标准: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第三条交(提)货时间:
交(提)货方式、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与福新东路交叉口众泰汽车4店第四条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双方对汽车用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用品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货物交予乙方,乙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甲方一次性付清货款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用品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交付用品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支付的汽车用品款项,乙方还可继续追究甲方按已交付用品款的1%支付违约或适用定金条款。
2、甲方明知用品严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汽车用品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用品货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延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如数将汽车用品退回甲方,甲方还可继续追究乙方按已交付用品款的1%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得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事人双方申请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承 运 人 地 址 电话
装货地点 发货人 电话
卸货地点 收货人 地址 电话
启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运 到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货物名称 包 装 形 式 件数 价值 运 费 运费结算方式
托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时
收货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签约地: 编号:
本运单经承运方和托运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合同法》及以下有关规定。
一、托运方权利义务:
1、要求承运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指定地点;
2、按照约定形式对螃蟹进行包装,并支付运输费用。
二、承运方权利义务:
1、要求托运方按照螃蟹运输的约定对螃蟹进行包装并送到装货地点 .
2、 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提取螃蟹。
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螃蟹的,须及时通知托运人。
三、违约责任。
1、托运方责任:由于托运方的原因造成螃蟹死亡的,或收货人在接到承运方提取螃蟹通知后未及时提取螃蟹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承担;
2、承运方责任: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螃蟹运到卸货地点(遇有大雾天可合理延迟)、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方螃蟹损失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按签约当日的收购价)并退还运输费用。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它约定:
由于下列原因,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人证明螃蟹短少、毁损、死亡、灭失、运输时间延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他人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封闭不能按时履约;
3、托运方、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五、生效条件:托运方、承运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 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合同指导站备案。
六、纠纷处理办法: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书面向合同指导站申请调解或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