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二)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四)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六)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___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
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经理(主要负责人)______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
(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
(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_____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年度(______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条 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届第______次股东会通过。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
各股东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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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其他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七、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各单位应对于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振军出资设立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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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宿舍管理,给大家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二、寝室长职责:
1、每间寝室设立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卫生值日表。
3、寝室长有义务向酒店行政及时汇报寝室内发生的异常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寝室长进行过失处理。
三、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3:00之前归宿,如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应以的形式报宿舍管理员请假,每月每人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3次,宿舍管理员有权对违纪者处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归宿的,须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属的证明。如没有按时归宿,且无夜归证明单或未向宿舍管理员以书面形式请假的,也将予以200元/次的罚款。
2、22:00以后禁止在寝室内接待外来人员,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三次则取消住宿资格。如寝室长未对其明确指出或劝阻,则予以过失处理。如外来人员留宿期间发现公物损坏、财物丢失等,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四、卫生制度:
1、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2、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寝室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按时打扫寝室卫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寝室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如检查时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罚款50元/次。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长将受到过失处理,如有明确责任者,则同时给予该责任者作相应的处分。
五、水、电管理:
1、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违者予以100元/次的罚款。
2、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电、节水,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
3、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4、不得私自乱接电线插座。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
5、每间宿舍公司补贴10度电,超出部分本宿舍人员共同承担。
6、如发现使用禁止使用之电器,则处以50元/次的罚款。
7、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以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六、物品摆放规定: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违者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并且恢复原样。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统一放置于靠窗户的方向,枕头置于床的另一头,床单平整,其它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3、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 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一、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企业效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的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相关方。
三、制度的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和法律部门共同制定,并经过公司领导和员工的确认和签字生效。
四、规章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1.职工考核制度
名称:职工考核制度
范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目的: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考核方式,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考核结果,促进员工的成长发展。
内容:员工职责及评分标准、考核周期、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公示、申诉及处理流程等。
责任主体:人事部门
执行程序:每年底开展员工考核,由人事部门监督,部门主管建立员工考核档案。
责任追究:对于考核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于恶意评分者或被评分不合理者,予以处罚。
2.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名称: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范围:公司内部所有离职人员
目的:规范离职人员退出公司的流程,保障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同时要倡导离职员工的良好形象。
内容:离职申请及处理流程、离职工资及福利结算、离职员工保密义务等。
责任主体:人力资源部门
执行程序:离职人员应在预定时间内交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手续办理。
责任追究: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迟延宣布提出责罚,对于对公司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制度
名称:安全生产制度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保障员工的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
内容: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检查和整改等。
责任主体:安全监察部门
执行程序:对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修复安全漏洞。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员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务管理制度
名称:财务管理制度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目的: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确保财务安全,预防经济损失的发生。
内容:财务业务管理、财务决策、财务支出、现金流管理等。
责任主体:财务部门
执行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流程和标准,重点关注投资预算与执行、成本分析和费用控制、税务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结:
公司规章制度是一家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这份规章制度是其文化和精神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严谨、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规范企业内部的整体运营,并且可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管理人员需要仔细地考虑和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和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对子公司控制)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办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证券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___,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
股东乙:____________,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一、出勤
每周六下午、周日休息,周一至周六上午8:30—9:30公司开会,迟到5元/次,缺勤20元/次;每月迟到5次自动离职。
二、工作要求
1、熟知工作内容:保洁公司的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公司优势、代表性酒店等。
2、每天不低于拜访3家酒店负责人(星级酒店一般是工程部经理或厨师长;酒楼一般是老板、店长或厨师长),月累计低于规定拜访数5元/家。
3、每天晨会上交工作日志,拜访酒店、厨房清理情况及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基本情况应写清楚。
4、避免业务员争夺同一酒店业务,一周内不许去同事去过的酒店。已合作过的单位半年内没合作或原业务员已离职,其他业务员方可去开展业务。
5、实际报价不许低于原报价的'75%。否则无提成。
6、回扣酒店负责人(非老板)原则上10%或以内(回扣不计任务),有管理员负责支付。需宴请时提前通知管理员一起参加,单位报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宿舍管理,给大家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住宿环境。
二、寝室长职责:
1、每间寝室设立室长一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卫生值日表。
3、寝室长有义务向酒店行政办公室及时汇报寝室内发生的异常情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寝室长进行过失处理。
三、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4:00之前归宿,如不能按时回宿舍者,应以请假条的形式报宿舍管理员请假,每月每人不能超过3次。如超过3次,宿舍管理员有权对违纪者处以50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归宿的,须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属的证明。如没有按时归宿,且无夜归证明单或未向宿舍管理员以书面形式请假的,也将予以50元/次的罚款。
2、22:00以后禁止在寝室内接待外来人员,禁止留宿外来人员,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三次则取消住宿资格。如寝室长未对其明确指出或劝阻,则予以过失处理。如外来人员留宿期间发现公物损坏、财物丢失等,将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四、卫生制度:
1、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
2、每位员工必须按照寝室长安排的卫生值日表按时打扫寝室卫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员工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或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经寝室长提醒后仍不执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纪处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由各宿舍当日轮值人员提到指定地点放好,如检查时发现不按要求放置者,罚款10元/次。凡住宿员工将垃圾乱丢乱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5、凡在检查中发现卫生不合格的寝室,该寝室长将受到过失处理,如有明确责任者,则同时给予该责任者作相应的处分。
五、水、电管理:
1、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违者予以100元/次的罚款。
2、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电、节水,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
3、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家用电器。
4、不得私自乱接电线插座。
5、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工程部。
6、如发现使用禁止使用之电器,则处以50元/次的罚款。
7、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以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六、物品摆放规定: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洁、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禁止在宿舍内墙面乱刻、乱画、乱钉,违者对责任人予以10分/次的处罚。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统一放置于靠窗户的方向,枕头置于床的另一头,床单平整,其它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3、被套、床单须经常清洗,保证干净无异味。
4、鞋子有序摆放于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5、面盆、水桶置于各自床下,并置面盆于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书籍等杂物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水迹。
7、衣物、毛巾挂放在两床间的横杆上,灯架上严禁悬挂任何衣服、袜子等杂物。
8、垃圾置于桶(袋)内,并由当值人员每天处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规定摆放外,每位员工都必须爱护,如属自然损坏,寝室长要及时上报工程部,如属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20元。
七、管理规定:
1、宿舍管理员具有监督员工宿舍卫生及纪律的责任和权利,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汇报至行政人事部,如知情不报或管理不力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至少20元/次的罚款。
2、宿舍管理员须加强员工宿舍巡视工作,行政人事部不定期组织保安及宿舍管理员对员工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检查。
3、23:00以后禁止放音响和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内放音响、大声喊叫、酗酒闹事等,影响他人及邻居休息,使酒楼声誉受到损坏者,除后果由本人自负外,酒楼将对当事人给予违纪处罚,如寝室长没提出或劝阻,则负连带责任。
4、对凡有公物损坏的宿舍,有明确责任者的除负责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其责任。本宿舍员工视而不见、知情不报、相互包庇而导致责任不明者,除全体宿舍员工赔偿损失外,并将给予重罚。
5、出入宿舍要随手关门,注意防盗,对因故离开酒楼者,宿舍长负责督促将宿舍物品柜钥匙回收,并上交宿管员。严禁私自配制钥匙和调换门锁,如发现此类情况,将处以宿管员100元/次的罚款。
6、在宿舍内禁止打架斗殴,因打架斗殴造成公物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7、宿舍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宿舍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宿舍门口及通道不准堵塞,要保持畅通无阻。
9、每位员工必须按时办理好暂住证,并将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10、员工离职时,必须在办好离职手续后及时搬出宿舍,否则予以罚款。
八、卫生检查规定:
1、每周一14:00各部门派一名由后勤部主管统一安排卫生检查相关事宜;
2、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参加卫生检查之人员,否则予以50元/次的罚款。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路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 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出资方式为。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时间:每周六个工作日,鉴于公司全体员工每周调休一天,暂行规定作息时间为冬季:10月至0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夏季:03月至09月: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工作需要延长或加班的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
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十分钟之内未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无故离岗的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月超3次,酌情予以批评或扣款。
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每次扣款10元;超过十分钟,按每分钟增加1元累加。员工有以下情况之
3.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旷工连续十天者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采取逐级审批制度,员工请假1天(含)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向人事部报备方可休假;员工请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部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归档。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四、请假、休假申请规定:
1、请假
1)、病假(病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①.员工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假一天(含)内下,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病假休假,需填写《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领导请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日基本工资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当天工资)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二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紧急情况,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④特殊情况需报公司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⑤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2、休假
4)、婚嫁
工龄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休假。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办公室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0天,难产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⑥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晚育者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⑦产假期间薪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准发放。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事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
①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年休时间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办公室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五、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办公室员工出入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签名。
2)、外出时间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记,外出时间超过半天的,需让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主管领导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主管领导,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六、加班
不在公司安排的时间内,而部门负责人要求该部门延长时间上班的可视为加班,加班可发给加班费。
一、总则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
2.1、公司设立财务部。
2.2、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2)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3)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
(4)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
(5)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
2.3、财务部下设:出纳、会计。
(1)出纳职责:负责办理企业的存款和结算业务;
定期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检查;负责日常资金的划拨和费用报销;负责工资奖金的审核和发放。协助会计人员针对经济事项所对应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2)会计职责:根据会计准则准确填制记账凭证;
审核记账凭证,严格按照会计内部程序进行记账、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编制银行调节表。建立财务成本控制系统,对成本和资金进行控制;对进销存各环节成本有效地监控;对产品的价值进行分析;挖掘降低目标成本的潜力。
2.4、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5、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6、采购人员采购的原材料质量、性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质量要求,且价格低于公司核定的计划价,公司将按节约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如果采购原材料价格高于公司核定的计划价公司不支付超额部分的货款;如果违反公司采购程序擅自采购(所有资金往来活动均有财务部门具体实施,严禁采购人员经手采购资金款项),由采购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严重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3.2、现金管理
(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根据公司《借款和费用报销及审批程序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2)财务人员必须对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完整、合法负责;
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以现金20xx元为标准)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4)公司员工报销费用时,出纳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5)公司各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将营业收入等款项及时交付资金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支票管理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1)公司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或具体项目)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或项目经办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如发现私自挪用货款不交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公司要严格控制内部员工的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员工调离时资金管理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未经财务部人员及总经理在《员工离职结算单》上签字,人力资源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财务人员审核并注明用途后,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相关合同要复印备份、编码、登记)
(6)本公司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3.5、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2)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电脑及其配件、打印机及其耗材、电话安装及话机等)各种工具(生产、安装、维护等工具),必须由具体使用人员提出申请,公司财务部人员审核,总经理批准才能采购。办公用品由财务部人员统一管理,采取先调配再采购的原则,任何非财务部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任何人员不得超标准领用办公用品。
(3)低值耗品建立档案,具体使用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异动时办理交接手续,非正常消耗或遗失的要按价赔偿;
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自行负责,工作异动时办理归还手续,非正常消耗或遗失的要按价赔偿。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4.2、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管理中心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行政管理中心负责非生产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记账价格。
(2)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法定)
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3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法定)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管理部牵头、生产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五、负债管理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管理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六、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七、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公司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
7.2、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3、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4、公司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5、公司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法定!)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八、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12号前上报总经理及有项目负责人。
8.2、应分别独立核算的项目,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核算有关经济业务,公司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公司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会计人员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
8.6、公司业根据《会计准则》建立会计科目。
九、会计档案管理(法定)
9.1、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资金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公司财务管理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公司财务人员、采购业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相关费用、账目的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十、罚则
1、对现金出纳会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而造成的现金短少,付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
2、项目负责人要配合财务人员对往来账会计要建立双方定期(半年和一年)对账制度,违反往来对账要求,使往来帐超过有效追偿期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渎职责任,并予以相应赔偿。(法定)
十一、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不完善之处另行发文补充。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每周一,三,五上午9:00为例会时间,安排工作,务必准时参加。
3。办公时间内,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杜绝私人电话。
4。不准在办公室会客,如有业务客户来访,须提前报告主管领导,安排会客时间和场所。
5。办公设备有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乱用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
6。外出采访要提前报告主管领导,以保证采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采访工作顺利进行。
7。采编人员外出领取专用认刊书要登记备案,领取人员签字。如未能签单应及时交回主管部门,在编号处签字,可在下一次采访时使用。
8。专用认刊书系报社与客户之间的法律文书,采编人员作为报社的业务代表,与客户签单后,需将认刊书(原件),文字材料,照片一并交回主管部门,做为制作版面和依法备案之用。
9。采编人员为客户撰写的文章,一律使用中国改革报社文头纸打印,校对无误后传真或送达客户审阅,重要文章需由主管领导把关。
10。提取支票前,要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安排车辆和财务人员去领取支票;如客户支付的'是现金,应提前请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能用现金结算。
11。采编人员要严格遵守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做有损报社形象的任何事情,一经发现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