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资源通告【汇编三篇】

保护森林资源通告(精选3篇)

保护森林资源通告 篇1

关于规范林政秩序保护森林资源通告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政资源秩序,巩固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封山育林期间,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如发现有盗伐、滥伐现象,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处理。

二、规范经营加工秩序,杜绝违法收购竹木。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地,并建立健全木材原料购销台帐。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和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不得擅自将非商品材以各种方式转换为商品材进行流通。

三、理顺木材流通管理,制止违法运输木材。从林区运出木材(含本乡镇境内运输)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香樟、桂花等保护植物,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五、加强林地使用管理,调控林地资源总量。进行勘查、开采矿产、修筑道路及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六、严格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林区内,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烧荒等危险性行为。因不当用火行为造成相关损失的,依法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嫌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保护森林资源通告 篇2

各村民委员会、经营业主:

为保护我乡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官亭乡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重点区域是指定刻木林区;官亭水库周边1公里或第一层山脊;樟树河、青龙河、西流水以及泹水源头和楚墓群等。本通告所指的森林资源为林木、林地资源。

二、重点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原则;

三、重点区域森 林资源保护可结合国家、省生态公益林一并实施。

四、森林资源保护内容。

(一)禁止在林区内采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采砂、取土、采挖树兜、采脂、挖笋、锯根、剥树皮、过度修剪以及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禁止擅自改变林区用途。

(二)全乡范围内,禁止一切活立木移植行为(农户屋前屋后零星林木、林业工程项目造林需抚育间伐除外),任何人不得在本乡范围内采挖活立木、销售活立木,房前屋后零星林木、林业工程项目抚育间伐需由林业部门现场勘验, 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采挖。林地采砂取土须在规定范围内通过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合法手续规范采砂取土。

五、组织实施

(一)各村(除彭市、枣木村外)必须聘请1名责任心强、热爱林业的专职(或兼职)林业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务工补贴。对原有的林业员中工作不尽职、年纪偏大的可做适当调整,指派一名支、村委专抓此项工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人、林业员为直接责任人,有条件的村可以每个组指定一名信息报告员负责本组的信息报告,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制定保护森林资源的村规民约。

(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村级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凡是考核不合格的村,取消农业农村工作年终评先评奖资格,对考核排名靠前的村和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举报属实者给予重奖。

(三)各村、经营业主必须自觉遵守本通告内容,需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务必在20xx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

(四)加大打击力度。凡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村要紧密配合乡政府及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全乡森林资源。

本通告由乡林业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护森林资源通告 篇3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森林防火义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林区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隔离带、使用枪械狩猎、爆破施工、丢烟头火种、烧火驱蜂、驱兽、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小孩***、拜坟燃放鞭炮礼花以及烧纸钱香烛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特此通告。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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