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日本地震海啸导致食盐产量下降、食盐能防核辐射等言论影响,我县出现部分群众抢购食盐现象。为确保全县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食盐是政府定价产品,实行国家专营,按统一标准生产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提高食盐价格,高价售卖属于违法行为,广大群众随时可以向供销、工商、物价等部门举报。
二、目前我县各类包装碘盐库存充足,并正在源源不断组织调运,完全能够保障盐产品正常供应,不存在食盐短缺问题。且全县食盐品种以井矿盐为主,不存在海水污染问题,广大群众不要听信传言,根据生活需要理性采购食盐。
三、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积极与销售网点沟通联系,实施购盐实名登记制度。县盐业公司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和食盐配送,确保合格碘盐供应。商务、供销、物价、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少数零售网点囤积居奇、哄抬盐价、影响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各乡镇和广电、供销等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举报电话:(供销社)、6912295(物价局)、6823106(工商局)
为维护本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机动车指未经客运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取得营运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营运范围,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禁止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从事载客营运。取得营运资格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客运许可范围从事载客营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条件。
三、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营运车辆号牌、行驶证件。
四、对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一律依法扣押或者中止运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报废。
五、违反本通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城市客运车辆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识)等城市客运配套设施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依法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营运活动及线索。举报电话:市“黑车”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83638794;市市政公用局:86655664;市交通局:96196、5882652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五月二十七日
全体村民及全体商户:
蔡屯集贸市场自20xx年6月搬迁至北街以来,各商户诚信经营、文明经商,起到了带动北街村民致富的作用,村支两委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村支两委继续坚持集贸市场在北街原位经营的原则,短时间内不会搬迁集贸市场,其他街道严禁摆摊、设点,不听劝阻的商户就会成为蔡屯不欢迎的人并会付出代价。
希望各商户及全体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造谣滋事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村支两委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村支两委保护各商户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欺行霸市、威胁恐吓、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俗话说好汉护三村,好狗护三邻,村支两委正告某些人,不允许你们在蔡屯兴风作浪、耍二百五,村支两委不是软弱可欺,谁也没把谁的孩子抱到井里,给你们留点面子,这并不代表怕你们,更不会纵容你们。
几年来蔡屯的变化有目共睹,县乡党委政府鼎力支持,得益于蔡屯的稳定发展,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恶意制造事端,破坏蔡屯稳定大局注定会成为蔡屯的罪人。
再次感谢各商户及全体父老乡亲的支持理解。
蔡屯村支两委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