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吴××,女,1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1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 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xx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x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x5元,贾仁应有xx1.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x5年x月4日
答辩人:,女,汉族,x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男,汉族,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x号x幢x单元x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0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被告):曾某某,女,出生于1x年1月2x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xx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水井组13号,农民。
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1x年5月x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住xx市杨巷镇西溪村潘家墩4x号,农民,水电工。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周某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自主自愿结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居住在贵州遵义,与被答辩人虽隔省相距,互不认识。但答辩人之姐姐结婚到被答辩人地居住,答辩人因投奔姐姐,在被答辩人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谈婚,遂与被答辩人相识恋爱,于x3年x月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双方并于x4年x月3x日自愿到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多以后,才自主自愿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也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不了解,多年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不实之言。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隔陔,其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怀孕期间,被答辩人离家外出上海做水电工工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父母一起生活,不但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关心照顾,而且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也漠不关心。被答辩人因重男轻女思想极其严重,在答辩人怀孕期间,无知地逼迫答辩人吃他拿来的中药,说吃后只生男孩,不生女孩。答辩人于x5年4月1x日(农历3月11日)生下孩子后,被答辩人见是女孩,对答辩人和女儿不但嫌弃,而且还仇恨。答辩人坐月子期间,被答辩人从未进过屋,也从未抱过女儿一下,对答辩人母子冷酷无情,不管不问,明知坐月子期间产妇不能吃辛辣刺激食物,反而拿辣椒给答辩人吃。由于被答辩人不管答辩人母女的生活,答辩人不堪被答辩人的虐待,才于x年3月15日拖着11个月的女儿,返回贵州遵义娘家求生。答辩人返回遵义娘家后,被答辩人明知答辩人的电话,却从未打电话问候一声,也从未给答辩人母子二人寄钱寄物, x年年底,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打电话,让他来贵州遵义接回我们母子,或寄路费来,均被被答辩人拒绝。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夫妻感情产生隔陔,是受客观生活所迫,答辩人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完全是被答辩人的错误行为所导致,其责任全部属于被答辩人一方。
三、现被答辩人(原告)起诉离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时对共同生育的女儿的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1、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审理。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既要审理婚姻关系问题,又要同时审理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本案被答辩人虽然仅仅只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隐瞒了双方生育有子女的客观事实,但依照规定,在审理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审理。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生育了一个女孩并在养的事实。
被答辩人在起诉中,隐瞒了双方生育有一个女儿的情况。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在宜兴市杨巷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生育证后,于x5年4月1x日(农历3月11日)产下一女孩,取名叫周佳,由于答辩人的户口还在贵州遵义,按国家户口政策的规定,子女的户口只能跟母走,因此,女儿周佳未在宜兴市上户口。x年3月15日,答辩人被迫返回贵州遵义时,女儿已经出生11个月,被答辩人当地的人无人不知。答辩人返回贵州遵义一年后才给女儿上户口,为了方便女儿上学,不受他人歧视,答辩人便将女儿改名随母姓,户口名字取为“”,出生时间按当地习俗以农历时间3月11日登记。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现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板山村茂兴小学学前班读书。
3、答辩人请求判令女儿由答辩人抚养,随答辩人生活。
一方面,由于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嫌弃女儿。另一方面,由于女儿一直随答辩人一起生活,是答辩人单方在抚养。为了保持女儿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相对稳定和持续,有利于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儿由答辩人抚养。
4、答辩人请求判令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x23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对女儿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女儿出生四年多来,被答辩人从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其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应受到道德的遣责和法律的制裁。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强行判决双方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规定,被答辩人必须支付女儿抚育费。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x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方式,该司法解释第x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于女儿抚育费的支付期限,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江苏省社平工资2x3x4元/年,折合22x1元/月(被答辩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实际每月工资3x元以上),被答辩人应当支付女儿抚育费,按以上规定,应计算为:
13.5年(按4.5岁计)×2x3x4元/年(社平工资)×25%(规定比例标准)=x23.25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发生纠纷的责任完全属于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人民法院硬性判决准予离婚,答辩人请求同时判令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x23xx元。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附:
1、 照片1:《(周佳)满1天照片》;
2、 照片2:《(周佳)4岁照片》;
3、 《生育证》;
4、 户主曾德云(曾某某之父)户口本一册。内有曾德云、曾某某、x户籍登记。
上述证据证明系曾某某与周某某所生育。
答辩人:曾某某
答辩人:王,男,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路xx小区幢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x年生育一子王,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田某,男,19xx年*月**日。汉族,家住x市某某新苑*单元*户,电话:13
被答辩人:唐某,女,19xx年*月**日。汉族,家住渭南市 某某花园*单元*户,电话:15
答辩人就田某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只是存在一些误会,不应当解除婚姻关系。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大学同学,双方情投意合,相爱4年,大学毕业后,答辩人留在了,被答辩人回到了渭南,双方分居两地,但每星期双方都在一起,……
x年双方在结婚,婚后感情很好……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小问题是被答辩人有了新的相好的。被答辩人在银行上班,因为银行要求每个职员要扩大自己的客户,被答辩人就与郭老板来往密切……
二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说答辩人跟一个医生刘某有不正当关系,这个不是事实……
三 、被告十分痛爱儿子田某某,无论是平时生活上照看,还是给孩子看病,陪孩子出去玩等等,不存在孩子生病住院被告不管的情况。
四 、答辩人不存在赌博的情况,答辩人与x年在某路上购买了某某茶楼,平时为了照顾生意,联络客人打牌,但是答辩人没有参与。
综上所述,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尤其是有了孩子让双方更珍惜这一段感情,现在由于一些小问题,使双方有了一些误会,望法院查明事实,帮助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解决问题,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不准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望法院采纳 !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月**日
答辩人:杨,女,汉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县人,教师,住xx省x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码532923,联系电话139872。
被答辩人:高,男,汉族,x年4月21日生,xx省xx县人,教师,住xx省xx县XX镇XX街号,身份证号532324,联系电话138872。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 ,女, 年 X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路 新村 幢 室
答辩人就 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 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 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 的婚姻关系。
二、 女儿由 抚养
我与 的女儿由抚养,但是 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 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 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所有,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万元。
2 、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xx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那么,应有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女,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路新村幢XX室
答辩人就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抚养
我与女儿由抚养,但是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答辩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市 路 X 号 X 单元 室。
答辩人因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袁,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市城新世纪花园号楼X室,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黄,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现住xx市城新世纪花园X号楼X室,电话:139
答辩请求:
一、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工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xx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因为前一段婚姻答辩人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一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人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鬼混”等等陈述纯属子虚乌有。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方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答辩人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一纸诉状就离婚。
二、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人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人保管和支配,答辩人一心只想把日子过好,信任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城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 ,男,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市 路 X 号 X 单元 室。
答辩人因 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x年夫妻二人来到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年小孩出生后到x年回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年回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女,汉族,1xx4年05月0x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号x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联系电话13x2。
被答辩人:,男,汉族,1xx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3。
答辩人因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x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xx号,建筑面积10x.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xx3x.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x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罗,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身份证编号:51152xx60x00661,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20xx年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赵,女,汉族,x年10月05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为532901,联系电话1390872。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x年10月28日生,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76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20xx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12月07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20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 ,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双方的长远与根本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一定能够维护这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