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 ,证件号码为 予以撤销,原因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准予你(单位)从事的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事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_______款第______项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交待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杭州柏耀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xx年11月30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经本机关核查,你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20xx年8月19日,本机关向你公司发出《关于注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资质(资质证书编号13015319)。
请你公司于 20xx年11月30日前,持本决定书和相应资质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注销。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