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xx区xx镇人,中专文化程度,非党,197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小学一年级语文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20xx年7月8日开始,郑应几个亲戚的要求组织他们的小孩郑、郑、郑、郑、郑和邻居的小孩郑到位于xx小学校门口郑自己家中进行补课,后又有xx小学一年级学生蒲、郑、郑、郑、郑、陈、方、郑、郑等9人到她家补课,至7月28日补课结束后,共有15位学生参加,有蒲、郑、郑、郑、陈等5人每人交补课费170元,郑、郑、方、郑等4人每人交150元,郑交100元,共收补课费1550元,另外五人系郑亲戚没有收费。调查期间,区教育局已责令郑将所收的补课费1550元退还学生。并于20xx年8月31日给予郑行政警告处分。
郑受处分后,能深刻反思,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依据其本人申请和第一中心小学《关于给予郑解除行政警告处分的申请报告》根据闽教[1997]人1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郑行政警告处分。
xx市xx区教育局
二Oxx年四月十六日
,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江苏xx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党组书记,期间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市经普办负责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由于普查指导检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导县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东海县、赣榆县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通报。对此,市统计局局长、经普办主任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统计局《关于申请解除行政警告处分的报告》反映,在处分期间,能够检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错误,认真组织查找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全面整改。东海、赣榆两县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全面纠正,经济普查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大大加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鉴于能够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解除条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决定从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行政警告处分。
xx市监察局
20xx年10月28日
xx镇xx中学:
你校《关于撤销浦行政警告处分的申请》收悉。
浦在20xx年9月因与他人赌博被查获,于20xx年11月受行政警告处分,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了教师和学校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浦在受处分期间,能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根据浦表现和你单位的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解除对浦行政警告处分。
xx市教育局
二○xx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