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处分决定(实用三篇)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通用3篇)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xx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xx年12月参加工作,19xx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xx年元月初和19xx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2

20xx年,古鲁板蒿乡孤山子村党支部副书记姚俊龙和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姜福新,明知自己或家人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却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或家人填报为库区移民,经审批,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每年600元。从20xx年开始至20xx年姚俊龙共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4800元,姜福新及家人共违规享受库区移民补贴24000元,此二人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姚俊龙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姜福新开除党籍处分。

撤销职务处分决定 篇3

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张学利,在对葛根庙镇胡格吉勒嘎查退耕还林工程进行验收和变更设计过程中,未进行逐户、逐地块检查验收和退耕还林户签字确认,未认真履行审批、上报职责,致使国家错误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736,006.00元。20xx年5月11日,市法院判决张学利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xx年10月17日,乌兰浩特市纪委给予张学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乌兰浩特市监察局给予张学利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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