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申请,经审查核对,你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企业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56人,均未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是虚假材料,与我局向市社保主管机关核验不一致。
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对本次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xx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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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经组织有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存在以下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受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存在问题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