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检 拘[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居住在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请即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年 月日
(院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年月日被决定行政拘留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执行场所:XX县行政拘留所XX县公安局X年X月x日
1、本通知书已收到被行政拘留人家属年月日
2、已于年月日时通过电话将本通知书的内容通知的家属,被通知家属的电话号码时。办案民警:被行政拘留人
3、已于年月日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给其家属地址:
办案民警:年月日
4、由于被行政拘留人无家属|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被行政拘留人办案民警:年月日
5、采取其他方式通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注明:被行政拘留人
办案民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