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公函
致____________公司:
按照我单位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贵公司签署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之约定。(此合同已于_____年_____月按合同之约定执行完毕)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之前贵司应支付我单位咨询费余款计:_______元,现已超过了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付款期限。截止于20xx年x月x日共计付款金额:_________元(其中合同余款为_______元,按合同之约定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为_______元)。
现我单位郑重请求贵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款项汇入我单位账号或以其他方式支付。否则我单位将按照合同之约定采取必要法律诉讼,并同时向上级机关进行投诉。为了避免使贵公司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请慎重考虑!谢谢!
特此函告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请款函(针对首次催款或付款通知)
(对方公司名称):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我司在交付产品后X日内,贵司应付清货款,现付款期将至(或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我司帐户是(户名:××××;开户行:××××;帐号:××××)。
特此函达
X公司
年月日
就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xx公司等财产一案
请求贵院催促受委托执行的法院尽快执行的申请
X人民法院:
厦门a公司申请强制广州b有限公司等财产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元月27日受理此案(20xx思执字第611号)并已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1条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行手续。”另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人正式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近两个月,为特请求贵院催促受委托执行的法院尽快执行,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厦门a公司
代理律师:
20xx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