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评审意见 【优秀6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评审意见【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论文评审意见 篇1

1趋势一: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同行评议方兴未艾

2趋势二:独立于出版商和作者的第三方同行评议机构出现

独立于出版商和作者的第三方同行评议机构可以被称为外包式(Portable)评审公司,它不是出版商,但可以完成同行评议。这种公司独立接受作者的投稿并完成同行评议,然后根据评议结果向作者推荐投稿期刊,或向相关期刊推荐作者论文。简单而言,可以这样理解国外独立式同行评议机构创办的初衷:既然作者认为评审周期长,出版商主导的评审有可能存在不公正现象,同时出版商也会面对审稿难,评审意见前后矛盾,重复审稿等难题,那就交给我们第三方好了,我们可以帮期刊编辑省去找审稿人的精力和时间。中立于作者和出版商的第三方立场,是否可以提供更加客观和公正且有效率的同行评议呢?目前有几家代表性的独立同行评议公司。一个是创办于2012年的Rubriq,是美国公司ResearchSquare的分公司,创办者是ShashiMudunuri和KeithCollier.Rubriq。其客户可以是期刊出版商,也可以是作者。它的审稿流程是:作者提交文章到Rubriq后,Rubriq首先会进行初筛,进行文章等筛查;然后每篇文章分配三位评审人进行评审,系统评审实行双盲制,公司给评审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表非常的标准和细致,评审人对评审论文在选题新颖性、表达质量和科研质量等三方面进行打分,并按照要求提供规范的评审报告,给出综合得分;最后,公司根据评审得分向作者推荐合适的期刊。公司向作者收费,一篇文章大概700美元,其中100美元交给审稿人。另一家是创办于2013年的AxiosReview,创办人是美国的TimVines,这是一家非营利独立机构。它的审稿流程是:作者将论文发给Axios,并提供4个自己想要投稿的目标期刊;Axios的学术编辑挑选审稿人;审稿人评审论文,并检查目标期刊是否合适,审稿是单盲制;Axios编辑根据评审意见决定要联系哪个期刊;询问合适的目标期刊是否对论文有兴趣;作者修改论文然后投稿到有发表意愿的期刊。该公司同样是向作者收费,但只是在文章录用后才收费,每篇文章250美元。评审人没有收入。Axios拥有一群水平很高的编委会,由编委会的成员严格审查作者的稿件。候选期刊尽管是由作者提出的,但如果Axios的编辑觉得投稿与目标期刊非常不匹配,可以建议作者修改,然后Axios的编辑负责去联系合适的期刊。尽管由于种种原因,Axios在2017年3月1日已经正式停止“式”的同行评议业务,但它的负责人声明“Axios的评审非常有效,其评审过的文章,被作者感兴趣的期刊接收的比例提高到了85%,超过一半的文章不需要再进行评审就被接受了。”另外一家公司PeerageofScience创办于2011年,芬兰的Janne-TuomasSeppanen,MikkoMonkkonen和JanneKotiaho为创始人。不同于前面两家面向作者收费的模式,PeerageofScience对作者免费,只向期刊出版商收费。它的评审流程:首先作者上传论文,并自由设置审稿的截止日期;第二步,审稿人收到稿件推送,自行选择感兴趣的投稿;第三步,审稿人之间互评其他审稿人提交的审稿报告。第四步,订阅PeerageofScience的期刊编辑可以实时查看审稿过程并且给感兴趣的稿件作者发送出版邀请。

3趋势三:旨在认可审稿人贡献的同行评议信息平台受到关注

Publons创建于2013年,创始人是来自新西兰的AndrewPreston博士和DanielJohnston.其创始初衷是让广大科研人员分享、探讨和获得同行评议的认可并激励参与评审学术研究。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同行评议信息平台,只要科研人员在平台上注册自己的账号,Publons可以一键生成个人审稿报告帮助审稿人记录自己的审稿行为,并使其获得学术期刊的公开认可。2017年6月被科睿唯安公司收购。并购仪式上,科睿唯安首席执行官JayNadler表示:“在短短5年内,Publons开发了全球最大、最值得信赖的审稿人发现工具,收购Publons表明我们致力于为研究者、出版商、研究基金和学术机构开发权威的独立于出版商的客观平台,从而让参与同行评议的专家获得应有的认可。截止2018年4月,已有来自全球超过33万的学者注册使用该平台,来自25000种期刊超过180万条审稿记录被公开认可。近2000种期刊成为其官方合作伙伴。Publons平台设有排行榜,对排名前3名的审稿人和一些特定领域和机构中的顶级审稿人进行奖励,包括软件使用权、免费或折扣使用Mendeley网站(文献管理和社交网站)和GitHub平台(管理软件及代码托管平台)服务等。为进一步激励评审人的积极性,让评审人通过积极参与审稿获得学术荣誉,Publons还为科研人员提供各种学术证明,如Publons同行评议奖章等,目前,国外有很多著名科研单位在对科研人员进行工作评价和职位晋升时,都要求申请人把过往的审稿报告作为其学术贡献指标之一。著名的出版商Elsevier作为全球影响力最大的期刊出版商,其旗下的期刊数量众多,其中有很多影响因子高的知名期刊,其拥有的作者,同行评议专家在相关领域都有卓越的表现。同样因为欣赏“同行评议需要认可和激励”的理念,Elsevier也研发了审稿人认证平台(ReviewerRecognitionPlat-form)。在2014年推出的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测试版中,Elsevier出版社旗下约40种期刊的审稿纪录都可以自动添加,并将逐步添加更多期刊的审稿信息。非Elsevier期刊的审稿纪录,只要评审人愿意,也可以手动添加进该审稿认证平台,作为审稿人所有审稿行为和结果的全面记录和认证。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可以让审稿人追踪本人5年的审稿记录,与Publons平台一样,审稿人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保密自己的审稿意见,但无论是公开还是保密,Elsevier审稿人认证平台根据审稿人的审稿数量给审稿人颁发“已认证审稿人”(recognized)或“杰出审稿人”(outstandingreviewer)的奖章、审稿历史报告、确认证书和Elsevier网店折扣等。

论文评审意见 篇2

该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在《高校辅导员职业化要求与队伍建设研究》中,体现出该生大量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的认真钻研的学习态度和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能力。论题研究较深入,表现出该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

论文归纳总结了当前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构建的辅导员职业标准体系,全面、完整,对加强高校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论文中对辅导员职业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所作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此,本人认为该论文符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相关要求,同意该生进行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

论文评审意见 篇3

我国茶籽饼资源丰富,但其利用率很低。茶籽油生产的副产品茶枯饼粕中含有天然的茶皂素,茶黄酮,茶多糖等有益物质,没有被提取,丧失了油茶加工的综合效益,对茶籽饼粕的开发利用已引起人们重视。研究开发茶籽饼粕中的抗氧化活性物质,找到高效、天然的抗氧化剂,提高油饼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茶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课题选题正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对该领域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和文献检索,提出了用微波法提取茶皂素和多糖,通过单因素实验和正交试验得出适宜的工艺条件;用硅胶层析法对微波法提取的茶皂素进行分离得到两种黄酮为山萘酚;采用毛细管电泳分析方法、hplc法和苯酚—硫酸法分别测定油茶枯饼中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的含量;并采用化学发光法考察了油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类物质的抗氧化能力,结果表明油茶皂素和黄酮具有较显著的抗氧化能力,而多糖的抗氧化能力不明显。研究实验是成功的,应用微波辐射辅助提取的新技术、硅胶层析法分离和茶皂素、黄酮和多糖的含量测定是可应用于实践的,实验结果和提供的大量数据对该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具有参考意义,对该领域的研究很有参考价值,这些研究具有创新性。

论文结构严谨,文字流畅,层次分明。对研究实验过程表述贴切,图表规范,能反映实验成果,说明该论文作者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水*较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论文达到硕士研究论文的水*和要求,建议提交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评审意见 篇4

【关键词】博士 学位论文 匿名评审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25-03

建立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是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前提。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是指由论文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议,并就论文工作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标准提出评价意见的过程。其评审方式一般分为公开评审和匿名评审两种。在我国学位制度建立以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基本采用公开评审的方式。近年来,有些高等学校率先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有效地排除了各种干扰,公平、公正地评审论文,加强了论文评审的力度,严格监控博士论文质量。清华大学1995年就已经尝试对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的方式。随后,各高校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相关规定,并在实行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完善。我校自1999年开始试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匿名评审制度,本文作者结合近年来中国地质大学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改革与实践,总结了经验与不足,探讨了随之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仅供参考。

1 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从近几年各高校对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审制度的实践看,可以肯定的说,这个制度是实现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全过程中真实、客观、公正的重要环节,对提升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培养优秀合格的博士毕业研究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调动博士研究生努力提高自己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积极性,更加注重论文的原创性,起到了一定威慑作用。

(2)有利于监督博士生导师对博士生论文认真指导和严格把关。由于匿名评审制度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审阅、同意后才能申请送外评审,而专家反馈回的评审意见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博士生导师对论文指导的优劣程度。因此,绝大多数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都不会掉以轻心,都能进行严格把关。

(3)有利于有效抑制论文评审过程中的“面子工程”,实现论文评审的客观、真实、公正。由于是匿名评审,专家与论文作者、导师之间的信息不透明,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评审专家碍于情面让低水平的学位论文顺利过关的现象的发生,评审结果会真实反映博士生的研究水平,从而较为有效的保证了评审的公正与公平。

2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分析

2.1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是通过匿名评审方式,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相关专家三方建立的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有效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在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制度上的实践,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审三大管理环节。

2.1.1 申请

博士生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后方可送审申请。

2.1.2 审查

实行导师、学院、学校逐级审查制度,审查合格后由学位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联系、确定三位评审专家,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2.1.3 匿名评审管理

评审专家随论文会同时收到一份设有打分项目的《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打分情况和评阅意见返回到送审单位,学校将根据专家的不同意见,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打破过去送审零淘汰率的格局,如实的反映博士生论文质量。

2.2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效果分析

一项制度如果能在实行的过程中根据事物客观发展规律不断改进不断创新,那么这项制度必将呈现其强大的优势。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也是如此。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及学位论文质量,中国地质大学形成一套质量保障体系。首先,对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了要求:理学、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至少3篇,或有1篇论文被SCI或EI检索(不包括网络版),或有1项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人文社科类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或在我校文件规定的重要期刊上至少3篇,或有1篇在我校文件规定的A类期刊上。不含在增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二,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前查新,以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有创新点。第三,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自1999年试行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匿名评审以及2003年起全部匿名评审制度以来,不断总结和探索,使这一制度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2.2.1 评审专家的选择比较合理

在这几年论文匿名评审过程中,专家组成导所占比例一直较为稳定,平均值为75%(见表1)。说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绝大多数都是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导师,在论文的研究方向、创新点等方面均能给出正确的、专业的评价。当然,由于个别论文研究方向所限,并不是所有的论文都是由博导评审的,仍有约25%的非博导专家参与评审博士学位论文。但这部分专家均是教授,都或多或少的有过指导博士学位论文的经历,其做出的评价能较为真实、客观的反映博士生论文质量。

从专家反馈回的对论文研究方向的熟悉程度看,对论文熟悉和比较熟悉的占到了95%以上(见表2)。专家对论文研究方向越熟悉,越容易指出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越有利于博士研究生改进学位论文质量,其做出的评价可信度也越高。而且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基本上都得到了送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认可,也使得博士生在修改论文方面更加有的放矢。

2.2.2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较为客观

通过对这几年送审数据的统计,不难看出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比较客观,同意答辩、不同意答辩等的比例分配合理(见图1)。出现个别送审不通过的现象是正常的。当然,也会有个别的研究生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论文撰写不认真导致论文送审不通过,这种情况学校会要求学生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重新选题、认真研究、重新撰写学位论文,重新送审,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同时也督促广大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见表3)。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考虑到应更加明确的反映专家意见,特别是对论文修改应达到何种程度的意见,在2007年上半年将专家结论有原来的“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改为“同意答辩”、“简单修改后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同意答辩”,使专家结论更为细致,也有助于博士生更好的修改学位论文,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2.2.3 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意识得到加强

施行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进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这几年的送审数据分析,虽然送审的论文年度总均分变化不大,但平均分值在80分以上的比例在逐步提高,均分低于60分的比例很低,说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整体质量在提高,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质量意识都在加强(见表4)。绝大多数送审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质量都为优良,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有效性。

3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对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排除人为干扰因素,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无疑是有效的。但任何一项手段方法在实行过程中都会有其不足之处。就博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而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3.1 专家评审尺度不同

由于一名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通常会在不同的高校或研究所进行评审,而每个评审高校都有一套自己的评审标准;即使是同一所学校不同的专家评审标准也会不同,这样就造成了专家评审意见差距较大甚至是评审意见完全相反的情况的出现。

3.2 不能完全彻底的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某些专业的研究方向上可评审论文的专家较少,那这一研究方向上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就只能由这几名专家评审,而且博士研究生的最后答辩很可能会邀请这些专家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这样就会出现“打招呼”的情况,评审专家碍于情面也只好让水平不高的博士学位论文予以通过。

3.3 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也会出现“误差”

由于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工作都是由学校学位管理部门间互相邮寄、协商完成,管理部门通常无法做到对每一位专家的研究方向都掌握的清楚准确,因而就会出现选取评审专家不合适的情况,特别是交叉学科更容易出现这个问题。

3.4 个别评审专家责任意识不强

有些评审专家乐于做“老好人”,对博士学位论文潦草翻阅后就给出优良评审意见,不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如何,均予以通过,允许答辩。这样的评审态度,根本不利于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改进与提高。

3.5 不能保证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时间

《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在答辩前3个月印发有关单位,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这个时间。我校规定在答辩前2个月送审学位论文,可是每年都有一些人不能按时完成,更有甚者,只给评阅人十几天甚至于几天的时间,评审人根本来不及评阅。

4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改进的措施

实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急功近利的做法,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因此,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应围绕这一根本目的予以改进:

(1)建立资料齐全、完备的专家库,以保证专家对论文评价的客观和公平性。评审专家是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关键因素。专家库的建立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匿名评审能否规范操作,专家库应是科学的、全面的,需要兼顾到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等方面。专家库可以按照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建立子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在子库中抽取专家,这样可以避免专家的研究方向与所评审的论文相差较大的问题。

(2)改革评审途径和方法,建立学位论文网络化评审平台,实现博士学位论文的网上评审,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授予两次学位,主要集中在上半年申请学位。每到答辩的高峰期,学位办堆满了论文,按平均120人答辩计算,每人3份论文,合计360份,需要按照不同学科、专业分给相关的学校、专家,需要电话联系外校学位办及专家,确定具体的寄送地点,联系快递公司,同时还要收到其他学校需要我们评审的论文,总而言之,工作量之大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实现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是此项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专家网上评审论文,网上提交评审意见,博士生网上查询意见等,是实现评审工作快速、高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3)按学科建立统一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标准,以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可靠性。

(4)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事实上,如果导师是一个合格的导师,博士学位论文采取何种评审方式并不重要。实行匿名评审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阻挡低水平论文的通过,而且对加强博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质量意识都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匿名评审并不能直接把住博士论文的质量关,能够真正把好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的根本还是在于博士生导师。因此,加强导师的师德学风建设,建立健全博导的遴选与考核机制,对于不合格的导师就应该取消其博导资格。

(6)建立评审专家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低水平论文通过。应由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对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参与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的专家建立一套考核评估的体制,从专家的学术造诣,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打分,从而有效的避免“老好人”现象的存在。

参考文献

[1] 廖园,石山梅。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新探索[A],全国第六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6.9-14.

[2] 孙,高虹, 刘颖, 赵伟,陈皓明。 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改革[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7).

[3] 高绿绮。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5,(5).

[4] 赵敏。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何去何从[J].中国高等教育,2007,(12).

[5] 徐渭,张文修。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04,(10).

论文评审意见 篇5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 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论文评审意见范文 篇6

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职能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法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采购具体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委派单位人员监督开评标及相关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及时提交采购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事宜;配合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易中心是政府采购交易执行主体。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根据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审核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范本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就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论证及预公告征询供应商意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依法按程序组织供应商报名、开标和评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和采购项目文件档案管理;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及回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或协助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参与起草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核准政府采购方式和变更;征集上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审核备案政府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和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交易中心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项;依法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汇总审核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组织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开展培训;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依法采购

(一)明确采购信息媒介。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向社会公开,内容必须一致。凡未在上述指定媒介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项目,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审专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依法审核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和情形执行。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额达到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规范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管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应急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书面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方式变更。

(四)严禁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因采购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造成时间延误,不能按招标程序正常采购的,不良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得违规要求更改采购方式、单位自购或缩短法定采购时间等,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绝支付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堵塞采购漏洞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文件编制责任。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增强采购文件编制的责任意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采购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查和采购需求的科学论证工作,依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采购项目产品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和内容,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还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货物和服务。

2.交易中心应当对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规格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交易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采购单位设定的采购需求具有倾向性、排他性、限制性条款或歧视待遇,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否则不得继续实施采购,由此导致采购延迟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3.财政部门应逐步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范本文件,加强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交易中心、采购机构商采购单位整改修正,拒不整改修正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监察

机关,由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各级交易中心和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或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强制性规定外,不能以制造厂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

2.投标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针对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或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不得作为供应商特有资格条件,不得限制合法的、经销授权商等参与采购项目竞争。

3.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从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能作为或变相作为评分加分因素。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和条款,必须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的同档次(或以上)的产品参与竞争。技术参数设置不能以供应商产品独有的技术参数或专利技术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和要求,不能通过技术参数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能“量身定做”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特别是需实质性响应的参数,不得设置固定值限制优于此参数的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中分值(100分制)比例的设定,应当将价格、技术、服务作为主要评分因素,合理设定各评分因素的分值。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一律60分,有特殊情况(技术标准要求高、技术需求占比重、项目技术复杂等)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后报价分值不得低于50分。

2.服务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30分,国家或行业有明确价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等体现产品信誉或质量的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0.5%;各类资信认证事项等累计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4.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和行业性限制,分值设定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

5.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

(五)进一步完善采购文件预公告制度。采购文件正式公告前,交易中心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预公告征求意见,预公告期限至少为5天,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广泛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

(六)强化采购文件第三方专家审核论证。交易中心对预算1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民生、公益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重大采购项目(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车辆除外),应当将编制后的采购文件分别送3名专家独立审核论证(不得注明采购单位和项目名称),重点审核论证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等是否满足3家及以上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明确出具审核论证意见,其中任何1名专家提出意见并审核论证不通过,必须重新修改采购文件。审核论证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参与项目审核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七)建立采购文件意见反馈与修正机制。交易中心与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和专家审核论证意见,修正完善采购文件内容,编制正式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指定媒体上正式采购信息公告。交易中心应将采购文件预公告征求意见、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正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一)规范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管理。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担任,采购单位出具授权书委托其履行采购人代表职责。

(二)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当天抽取,由交易中心向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网络终端申请,在采购单位和交易中心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四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语音自动通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密封打印,网络终端数字加密证书密封保存至开标结束。市本级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同时在广安、南充、达州、遂宁、巴中等五市区域内抽取评审专家;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三)加强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管理。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推进供应商网上报名、电子化评标和有效电子监控管理,组织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禁止非工作人员、非评审人员进入开标现场和评审现场,为评审现场提供事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为同一采购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工作。交易中心在开评标中发现采购单位、评审专家或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将相关证据和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管理。采购中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会同采购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废标的具体情况,找准废标的实质原因,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歧视性和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因采购文件不科学合理导致废标,应修正采购文件并重新按原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不得简单以报名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废标而要求变更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管理,曝光不良行为

(一)加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依法确认中标结果,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及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报告应作为资金审核支付的重要凭据。交易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查和审计监督。

(二)曝光处罚采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建立政府采购不良行为曝光台,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等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后,及时在政府采购不良 行为曝光台中予以公示。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中标无效外,并纳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被四川政府采购网曝光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规供应商,自动列入我市不良供应商名单。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组织保障,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单位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总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与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快速、透明、便捷的采购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究。政府采购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采购人、交易中心、采购社会机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及其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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