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统战成员定义说明最新2篇

中央企业统战成员定义说明 篇1

填表说明

1、企业(机构、单位)是指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包括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所属企业。

2、统战成员在这里是指中央企业中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及其眷属,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

3、统战代表人士是指统战成员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一定代表性的人士,这里主要指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党外高级技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党外领军人物、在县处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统战人士。

4、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是指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其承担的重大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突出影响的统战人士。

5、党外高级技术人才是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企业承担技术研发或科研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

6、民主党派成员是指具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身份的人员。

7、无党派人士是指无党派身份的有代表性的人士。其中无党派代表人士在这里主要是指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无党派领导干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无党派高级技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无党派领军人物、在县处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和统战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无党派人士。

8、党外知识分子是指没有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知识分子,包括参加各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和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在我国现阶段,知识分子一般是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传播、技术应用、企业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脑力劳动者。

9、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指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这里主要指民营参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特指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投资者、资方代理人和新移民等。新移民主要是指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移居国外的华侨、华人。

10、少数民族职工是指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的职工(含中共党员)。

11、信教职工是指信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宗教的职工。

12、港澳同胞是系指香港或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澳门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香港、澳门正式居民身分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13、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4、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人员。

“小金库”的定义和说明 篇2

“小金库”的定义和说明

一、小金库的定义和范围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主要包括: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八)各项罚没收入。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二)重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帐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或如数扣减财政拨款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四)清理检查出“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清理检查“小金库”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1995月13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结余中支付。

1995月8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编者注:上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如“过渡存款户”问题,请以现在的有关规定为准)

四、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1995月24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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