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廊坊限号通知

【1】廊坊限号通知

为保障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上级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0时至9月3日24时,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全市域内道路上行驶;大型货车严禁穿行市区。

二、廊坊市主城区环路(含环路,依次为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段、南龙道、西昌路)以内道路以及各县(市)建成区,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每天7时至20时,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按双数管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2、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快递车辆;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其它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四、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本市及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2】廊坊限号通知

即通客户端报道(河北台驻廊坊记者 李春霞)保障市区供热管网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廊坊市

决定自8月8日-8月31日,实施与北京、天津同步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大型货车、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全天24小时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

二、除上述车型以外的机动车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1)限行时间:

工作日每天7:00-20:00

(2)限行范围:

市区北环道(云鹏道、桐万路)、东环道(创业路、原郊区快速路东段)、南环路(原郊区快速路南段)、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廊涿高速引线)、西环路(原郊区快速路西段)合围区域以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外的外围环线道路。

(3)限行措施:

按照五组机动车车牌尾号实施限行,分别为: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尾号分别为1和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尾号分别为2和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尾号分别为3和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尾号分别为4和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尾号分别为5和0;

机动车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按“0”管理。

【3】廊坊限号通知

为保障市区供热管网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自8月8日至8月31日,实施与北京市、天津市同步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型货车、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全天24小时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二、除上述车型以外的机动车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1)限行时间:

工作日每天7:00至20:00。

(2)限行范围:

市区北环道(云鹏道、桐万路)、东环路(创业路、原郊区快速路东段)、南环道(原郊区快速路南段)、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廊涿高速引线)、西环路(原郊区快速路西段)合围区域以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的外围环线道路。

(3)限行措施:

按照五组机动车车牌尾号实施限行,

星期一 1和6

星期二 2和7

星期三 3和8

星期四 4和9

星期五 5和0

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和汉字的按0号管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快递车辆;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疏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9)其它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四、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本市及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罚,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现行规定,则将处以100元罚款,不计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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