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
第一条_____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______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_____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_____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_____人)投保本_____。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
第三条_____责任的开始、缴付_____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_____人应负的_____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_____费且_____人同意承保而签发_____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_____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_____人签发的_____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_____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_____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_____期间
本合同的_____期间包括_____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_____费交付期。被_____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人承担以下给付_____金责任:
1.被_____人于_____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_____人给付身故_____金,_____责任即行终止。
2.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_____人按_____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_____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_____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_____责任即行终止。
3.被_____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_____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_____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_____%或为投保人与_____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_____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故意行为;
2.被_____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_____;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_____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应依照本_____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_____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_____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_____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_____费到期未缴付时,自_____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_____事故,_____人仍负_____责任,但应从给付_____金中扣除欠缴的_____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_____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_____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_____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_____事故的通知与_____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应于知悉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并应于_____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_____人申请给付_____金。
第十条_____金的申请
被_____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_____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_____金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证明书;
4.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6.申请领取被_____人意外伤害身故_____金时,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_____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应_____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_____金的给付手续
被_____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_____单及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后,由_____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_____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_____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二)_____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_____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_____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_____而解除本合同时,_____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_____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最近一次_____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_____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_____人变更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_____单与被_____人的同意书送交_____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_____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_____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_____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_____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_____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少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在给付_____金时按照实付_____费与应付_____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_____费多于应付_____费的,_____人将多收的_____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_____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_____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_____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_____人在_____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元/月( 元/周);
2、计件工资: (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为成立);
3、其他形式: 。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或周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盛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盛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并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按国家和盛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盛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盛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盛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车辆全损保险合同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一案,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度)字第号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篇4:家庭财产保险样式二_合同范本
保险标的
第一条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及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4、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无线通讯工具、日用消耗品、交通工具、动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与他人共有或代他人保管的,并座落或存放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基本责任或投保人选择的特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基本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特约责任(任选一种)
1、盗抢责任: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入室抢劫的盗抢行为,三个月内未能破案或三个月内破案但未追回的损失。
2、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四)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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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篇6:建信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合同号: 签订人:劳 动 合 同 江山XX公司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自年____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职务类别。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二)根据需要公司实行定时工作制,如果在工作时间内休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方可自行调休,但必须填写调休单经部门主管和综合办签字确认后方可休息,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对乙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工作期间为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中违反乙方安全及健康时,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1、乙方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甲方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给乙方支付公司劳资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时间一般在每月15号左右,甲方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工资与绩效挂钩。根据岗位需要,员工当月工资含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________年结付一次。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表中的项目为: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执行标准见公司劳资规定
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5、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规定时间以外工作的,要给予相应的劳动补贴。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统筹金和医疗保险,其社保费用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所交费用个人应交部分可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也可以将单位应缴部分直接发放给员工,委托员工个人办理相应的社保手续。
2、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乙方在岗期间里办理的社会保障手续转移给乙方所有。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执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规定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岗位考核标准应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岗位考核标准,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及劳动制度规定:如当班职工没有完成当班工作岗位任务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同时应加班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同时执行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标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甲方因情况发生关、停、并、转时,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职工不少于三个月的生活费
6、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8、本合同到期后,双方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续签时双方存在差异,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一般续签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1、乙方因特殊情况自愿辞职时,对于特殊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对原企业的工作进行保密。如果因乙方透露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加班时间在适当时间安排职工顺延增加调休时间或支 付加班工资,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正常安排的加班费,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按照支付标准增加50%——100%以内的赔偿金。
3、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按公司用人管理制度执行,当甲方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赔偿。
4、乙方违反规定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但,乙方经培训未达到合格,其培训费自己承担的除外。
十、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解决,或按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证件号: 地址:____市车站南路146号
地址: 电话:037X3585
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社会保险征询意见书 公司自成立以来,因员工流动频繁,无法定期定额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现为了规范管理,就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一事,征询员工意见。请认真阅读本意见书,并提交个人意见,送交本单位确认。 同意办理□
不同意办理 □ 要求将单位缴纳的发给个人□ 签名(按指印): 签名(按指印
篇7: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_合同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 │保险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
┃务的部分。 ┃
┃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 险 人: ┃
┃ │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险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篇8: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协议书_合同范本
甲方(收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参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认原已(未)参加养老保险;已(未)参加失业保险。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____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4.无论由于乙方何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缴费,发生缴费中断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5.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_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协议中有与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颁布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政策规定执行。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执行。
甲方(收缴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参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9:车祸保险赔偿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时分许,_______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_______的车行驶至_______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剩余款项元于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伍万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________________交警部门赔偿计算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篇10: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投保人:___ 投保单号:___
----------------------------------------------
| | 投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 约定 | | 占用性质: |
|---------------------|----------------------|
|投保人地址: 开户银行: | |
|电 话: 银行帐号: |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 |
|联 系 人: 财产座落地址:___ |生法律效力。 |
|行 业: ______ | |
|所 有 制: 共 个地址 | |
|---------------------| |
|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各项均属事实,并同意以本 投保人签章: | |
|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 | |
|的依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保。
经(副经)理: 经办人:
篇11:2024年完整的员工入职合同
用人单位:
劳 动 者:
合同编号:
用人单位(简称“甲方”):
全 称:
法定代表人: 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简称“乙方”):
姓名: ___ 性别: _ 民族: 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安排和劳动合同期限
(一) 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结合用工单位施工现场等实际情况,经乙方同意,现安排 同志,担任 工作,工种 工,工作时间折算系数.
(二)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年;当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需劳力则应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如乙方担任的工作或所在的分项工程提前完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鉴于甲方系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临时性的特点,确定工作地点存在一定困难,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甲方可以调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二)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系建筑行业,因施工特点、工艺要求、现场组织、气候、外界等影响,造成工作时间的难以确定性特点,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以满足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和安排为准,并按计价工资方式核算乙方薪酬。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工资按照计件工资核算,甲方委托用工单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
2、应发工资计算方法:
按照每工班计件薪酬总额,除以工班人员总工作时间计算出该班组每小时平均计件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工作时间系数1.2,普通工人工作时间系数1.0.
班组每小时平均计件工资标准乘以各自的工作时间,即为该人员的当月应发工资薪酬,。
3、乙方代表即甲方委派的工班长,全权负责本班组甲方与乙方、乙方与用工单位、甲方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乙方承诺完全同意、认可该工班长的一切经济活动行为。
4、乙方对应发工资额、实发工资额、代扣代缴额、扣减额(如违纪罚款、赔偿损失)等有异议的,应在领取工资后的. 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的,视为乙方对发放的工资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 社会保险
乙方委托甲方代办各种社会保障业务,标准为乙方应发计价工资的5%,由甲方包干负责,统一缴纳。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依法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劳动工具或办公设施。
(二)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情况,据情向乙方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结合岗位与职业病关联性,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职业病健康状况检查。
(三)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甲方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乙方也应自觉地加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按章进行劳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乙各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听从甲方指挥,服从甲方管理,接受
甲方教育,遵守职业道德,爱护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
(二) 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情况,甲方有权采取检查、调查核实、督促改正、奖励惩罚等管理手段。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使甲方商誉、经济、财产受到损害、损失、损坏、损毁的,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还可依据国家规定、单位制度,给予乙方处分,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协调和安排。因乙方自身原因违反、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作质量缺陷、返工和各种伤害,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及解除
(一) 甲乙双方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本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5、合同签订后乙方不按时报到或报到后不上班连续或累计超过15天的。
6、乙方违规违约擅自离职的。
7、乙方在同城或异地下落不明,甲方按本合同写明的联系地址,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无回复,继而通过媒体公告送达告知期满的。
(四)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不需通知外,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为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不得离岗,以便甲方有时间重新招聘,接续乙方工作。乙方违反本项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款项:
1、乙方突然离职,导致生产、工作中断、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离职,甲方另招人员产生的费用。
(五) 甲方单方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解除的理由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六) 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当《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另行签约。
第十一条 物品归还、文件移交、债务清偿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归还甲方一切所有权、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的一切文件及全部电子文档资料和物品;甲方一次性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先应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可依法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期满、甲方支付完毕劳务报酬后自行终止。
(二)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共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本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2:保险代理保证协议
范本 保险代理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要把这一过程变得符合法律效益,则需要一个保险代理合同,在这里就给大家分享三篇保险代理合同范文给大家参考学习。 保险代理合同范文【1】 ( ) 代第____号 委托方:中国XX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
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
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账户,并在每月的____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____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账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
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
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XX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
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
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
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账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账户;
3、保险费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
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
第二款
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2】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 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代理合同范本【3】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篇1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九章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篇14:国内船舶保险投保单_合同范本
保单号:_______
投保人_____ 地址________ 电 话: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审核: 经办:
篇15: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
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方(伤残职工,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方(用人单位,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上述三方就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本协议书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_______________),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_______________)。
三、本协议书生效后,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三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甲方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甲、乙、丙三方无其他争议。
五、三方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另行约定。
六、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手印)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月
丙方:_______________(签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6: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_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篇17: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样本_合同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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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车辆商业保险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深圳市幸福运通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现将车牌为的自有营运车辆加盟于甲方,由甲方代为经营管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成本费用人民币元整。每月的营运总产值按协议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关协议分配给乙方及驾驶员。
2、甲方负责对运输营运收入即营运产值进行财务核算,在按规定扣缴各种开支之后,于第三个月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甲方为乙方代办该车辆进行集装箱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海关司机本,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但乙方应自行为该车辆及时购买公路规费及车辆保险。
4、甲方负责该车辆营运的业务承揽,并全权对该车辆依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调度。
5、该车辆驾驶员由甲方负责与其签订相关承包协议,并负责该驾驶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甲方与驾驶员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依其两方自主签订的承包协议确定。
6、必要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因营运需要的各种事务,不得推诿。
7、在出现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后,驾驶员所仍无法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而不能得以保险赔偿时,则此部分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对于驾驶员的任何人身损害,需赔偿时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协议期内,为保证甲方的正常营运,乙方欲将该车辆出售、转让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转让、出售该车辆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该车辆予以抵押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争议由协议签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辖。
11.除因有协议终止的事由出现外,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长期有效。
12、本协议附乙方担保书一份。
乙方: 甲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担保人声明
本人愿意为乙方签订的以上协议作为担保人,监督乙方能遵守协议、合法经营,并愿承担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决不推诿。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名:
篇19: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_合同范本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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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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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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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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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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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 |
|加|--------|-------|-------|-----|------|
|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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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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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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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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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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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篇20: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
编号:
甲方(保证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发卡机构):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 ,向乙方领用国际信用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国际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 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被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国际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转为当事人签章部分。)
(以下无合同正文内容,为当事人签章部分。)
甲方(保证人):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被保证人:
签章: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