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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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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信息化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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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二、上机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机房的安全、防火制度,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

三、建立信息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机制,保持信息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信息管理工作。

四、人口计生部门把信息化培训作为年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

五、信息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信息管理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六、信息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旗级以上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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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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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

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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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企业,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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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目的

1.1改善基层班组长的工作表现,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加强和提升班组绩效,促进经营目标的完成。

1.2对基层班组长进行量化考核,更准确地评估班组长的绩效,为评比活动和实施奖惩提供公平、可观的参考数据。

2.考核范围

管理制度考核范围是班组长,QC组长。

3.职责范围

3.1生产主管:根据本制度负责对班组长进行考核,综合统计相关数据并填写“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

3.2品质主管:根据本制度负责对QC组长进行考核,综合统计相关数据并填写“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

3.3厂长:编制班组长考核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按制度执行考核;核准“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对其提出改善建议。

3.4总经理:批准班组长考核管理制度。

4.考核指标和方式

4.1生产班组长的考核

4.1.1考核指标:

(1)班组长业绩考评: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工具维护和管理、5S和现场定置;

(2)个人态度考评:出勤状况、工作积极性、服从领导和纪律性等。

4.1.2考核实施

(1)各班组考核根据工段的特点和内核内容制订“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和打分细则。

(2)考核采用检查打分形式进行。

5.考核实施细则

5.1生产部和品质部根据班组工作特点确定检查周期,检查周期内进行不定期检查。

5.2结合部门班组特点制订检查表格的打分细则。

5.3生产部和品质部每月读一班组长量化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到“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中。

5.4为使班组长考核做到及时、严格公正,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5.4.1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班组长做一次全面的检查。

5.4.2在考核期内,必须根据各类确认了的检查事实进行考核。

5.4.3不被个人情感左右,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今次那个评定。

6.考核原始数据的保存

6.1班组长考核原始数据和考核汇总结果需保存一年以上。

6.2每月考核汇总表需在下月10号前分发至人事行政部。

6.3班组长考核管理制度和各类考核表格须在人事行政部备案。

7.其他

7.1“班组长 月绩效考核表”参见附表一。

7.2本班组长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保留继续修订的可能。

7.3本班组长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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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wifi使用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7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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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无线网络的使用,防止在无管理、无防护的状态下使用WIFI无线网络造成公司敏感信息泄露、重要数据损坏、网页劫持、电脑病毒感染、业务系统被非法控制等严重后果,保障无线网络的正常运行,加强公司网络环境安全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无线用户入网申请登记程序

公司各部门如需使用无线网络接入服务,应统一向公司网络部提交申请,申请可以个人或部门为单位提交,申请人或部门需填写附件《无线入网申请登记表格》内容并通过OA提交给公司网络部登记汇总上报后,统一由网络部负责开通服务。

公司网络结构由网络部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办公室如需无线网络设备等必须事先与网络部取得联系。个人电脑及个人手机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由网络部指定的方式设置,不可擅自改动,擅自改动者将受到惩处。

二、无线网络密码管理

无线网络密码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设定,统一由公司网络部负责管理和设置。如密码变更,需由公司网络部负责修改并通知相关使用人员。

三、处罚规定

第一条 对于蓄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蓄意窃取网上秘密信息的

个人,作X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对于在公司网上散布病毒的、淫秽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或政治性评论内容的个人,作X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对于私自设立BBS, NEWS、个人主页、WWW站点、FTP站点等各种形式网络服务的责任人,作X处理;

第四条对于由管理不善引起公司秘密泄露的责任人,视其情节严重处以。

第五条 对于私自更改网络结构,私自设置DNS, WINS等服务的责任人,处以。

第六条 任何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挂任何应用系统。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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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员工丧假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职员,全文共 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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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管理员)对网站的任何操作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

2、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网站中所有用户(管理员),都持有一个帐号和密码。如果用户不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用户责任: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用户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网站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2)不干扰或扰乱网络服务。

(3)不得利用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和传播违法的信息。

4、网站内容的所有权。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等信息。用户只能在学校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得擅自复制、篡改这些内容。

网站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解释权归江苏省苏州第十中学所有,如果其中有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向抵触,则以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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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4年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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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暂行办法全面解读2020年

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面对频出的事件,大家觉得怎样才能更好的对P2P进行管理呢?就等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最全解读

1、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xx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2、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xx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3、忽视的ICP终于被扶正

《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许可证终于“得见天日”, 曾经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由于直接牵涉投资者的资金、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险性比一般网站更高,此前ICP许可证一直被忽略。

此前,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是“拥有ICP许可证”。

4、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

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范围限缩

《办法》十三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而早在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十二禁”中的说法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P2P网贷行业成立以来,自融始终被认定为该行业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资始终被捆绑在一起,被试图规范该行业的人士所诟病,而从“1228”征求意见稿到“0824”评估稿,可以发现,自融的范围正在不断变小,从关联方到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范围已被限缩。

6、借款决策放宽

《办法》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中借贷决策,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只要经出借人授权即可替其决策,放款倾向更为明显。

7、募集期管理延时一倍

《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网路欧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的超过20个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中关于 募集期管理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募集时间已经拉长一倍。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明确地位拓展

《办法》第六条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则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机构名称到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明确的范围正在逐步拓展。

P2P网贷所涉民刑问题:典型案例及诉讼实务等系统梳理

据相关统计,20xx年全年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平台数量高达287家,是20xx年全年的近4倍。从上文图表2可以看出,公开检索到的刑事判决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问题平台也可能涉及洗钱、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等犯罪行为。

1、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文图表2中提到的3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均构成此罪。而33起民事案件中有20起因涉及非法吸存被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平台通过网站往往会作出诸如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之类的宣传,这就与《非法集资解释》的第二和第三个要件相符。通常平台会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先行转入平台设立的账户,借款人还款时也被要求转入平台所立账户,因此众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便构成类社会不特定对象。而平台通过期限错配等操作模式,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时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存的可能性就很大。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应认识到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吸存之间的区别,不仅要避免自身形成资金池,还要对借款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留存其交易记录,避免借款人恶意通过平台向出借人非法集资。

2、可能触犯洗钱罪

P2P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途径。由于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并未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登记及信息批露制度,导致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审查,且借款人借款后的资金走向也无法控制,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借助平台以出借款项的方式将非法所得“洗白”。因此该借贷模式很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而目前P2P网贷的现金流并不属于管理层监管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建立完备的交易登记制度并将交易资金流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平台加强建立安全的内控系统,是促进此种新型借贷模式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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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徽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_办法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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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平时的工作和与人交往中,你有没有收到过礼金?礼品?有时候,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当场难以推脱,一些人会选择先收下,然后在事后主动向组织上缴。安徽省人民政府就此出台了相关办法,小编收集了起来,仅供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礼品处理小组关于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

一、为妥善处理对外活动中收受的礼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办[1987]76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因公出国和在国内外事活动中接受外国人赠送的礼品,凡价值在人民币十五元以上的,应一律上交。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地、市各单位所收礼品,分别上交行署、市政府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上述各负责礼品收交、处理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和办理具体事务,每半年将礼品处理情况向省礼品处理小组报送一次。

三、礼品收交、处理应按章办事,秉公办事。一般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易霉易损物品可随时处理。

四、收交的礼品分类处理。贵重物品及高档消费品经省礼品处理小组研究、同意,上交或分配给有关单位使用;专业用品经批准后由受礼单位留用;其他物品按国内市价五折优先处理给受礼单位和个人。处理礼品所得价款一律上交财政。

五、省礼品处理小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礼品处理的规定,掌握全省礼品收交、处理情况,并对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礼品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擅自私分礼品的,省礼品处理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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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的礼品就不是礼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规定药监人员收礼须在1月内上交。上交的礼品将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新京报》)

药监局的这个规定初看有点道理:药监人员收的礼须在1月内上交,所以就落不了个人的腰包了。可问题是,“上交”的礼品就不是礼品了吗?

不管什么情况下,国家公务人员都不能收受好处,收礼就是腐败,收贵重礼品就是犯罪。这一点不容置疑。不要拿什么“特殊情况”或是“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来做挡箭牌,你坚决不收不就行了?!收礼就不对,上交只是“自首”情节,改变不了违规违纪的本质。甚至,所谓的“一个月”的期限,还会给某些人预留腐败的空间:反正我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审时度势”,管他呢,先把礼品收下再说。如果风平浪静,我就自己留下享用;如果风声不对就赶紧上交,说不定还能混个“廉政标兵”当当呢。

对上交的礼品将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的做法更是荒唐。请问药监局,你有什么权力来拍卖和处理礼品?这些礼品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你们,你们凭什么随意处置?拍卖得到的钱凭什么就由你们支配?说难听点,你们这不是把以前的“个人收礼”变成了“集体收礼”吗?手下人收礼,然后再统一上交“总部”,难道这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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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范文类型:办法,心得体会,适用行业岗位:党工团,部长,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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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此外,可以容错的8种情形,也限定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可以给予容错。换句话说,如果错得过分,错得离谱,造成惨痛代价的,不在容错的范畴之内。这些具体规定,既体现了公平,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干部在干事的过程中,最容易犯的错误之一是:盲目冒进,胡乱作为。造成这种错误,既有意识上的问题,也有能力上的问题。

这和那种谨慎决策、严密推行中遭遇防不胜防的情形,导致无意中下出一步“臭棋”的问题有很大区别,也区别于紧急处置某一事务时的“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如果把干部犯错的种种情形都搅浑在一块,无原则、无底线地容错,那无疑是长“庸官”威风,灭“能吏”志气。问题是,这种情况,过去不是没有出现。一些领导干部甚至对下属违法乱纪,也美其名曰要看主流,要允许试错……其结果,是令这些干部在错误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应该看到,“容错”有时也能成为问题干部、腐败干部的“保护伞”。个别干部借改革名义谋利、以损害群众利益换取腾挪空间,对其“容错”,那就是遮掩、纵容。

《办法》划出容错边界底线,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这一理念,是重中之重。

显然,保护和庇护,宽容和纵容,容错和不容错,中间有明显的界限需要制度化的区分。把那些不该享受容错待遇的干部“摘出去”,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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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办公室耗材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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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厅是学校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场所。为加强报告厅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该厅主要用来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有校内外专家或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报告,或者经校领导批准的全校性活动等,部门的各种会议及各类学生活动原则上不使用学术报告厅。

2.图文信息中心的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报告厅音响、灯光设备的使用管理、技术维护等支持。

3.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报告厅卫生清洁工作及其财产安全管理等。

4.凡申请借用报告厅的单位,应提前3天在图文信息中心网站下载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送交教育技术中心。

5. 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审批意见,结合报告厅使用情况进行安排,按照申请顺序进行安排,如若与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冲突,则服从统筹安排。

6各部门若在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在预约使用期前一天通知图文信息中心。

7. 学术报告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学术报告厅的部门自行安排会务,明确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如防火、人员引导,秩序维护等。

8.除正常活动需要的会标或横幅外,未经学校办公室﹙新闻办﹚同意,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张贴或悬挂各种海报、横幅、标语、广告等,未经图文信息中心同意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订书针,钉子等对桌面、墙面和地面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

9使用单位要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提示,必须爱护报告厅内公共设施,注意厅内外环境卫生。

10报告厅灯光、音响、投影机、操作台等设备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11学术报告厅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食物及饮料。

12. 活动结束后,使用申请人应协助报告厅管理人员将设备设施归位,与报告厅物业管理员进行交接,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3对不遵守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图文信息中心有权提出批评并及时报告学校。

14教育技术中心要做好对报告厅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定期联系相关人员检修设备,检查电源、线路、门、窗、桌椅等,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认真处理,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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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自学考试本科论文答辩管理办法_论文格式_网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1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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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本科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为做好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

毕业论文答辩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考生进行全面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考核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培养和检验考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生受到科学研究和知识运用的基本训练,从而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

为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山西大学成立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组,同时成立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领导组”和“委员会”都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领导组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具体负责。

(二)机构组成

1、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各相关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

2、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分专业设置,其成员由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本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的人员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三)机构职责

1、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学校所主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管理规定。

(2)负责审定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程序与日程。

(3)组织审定答辩指导教师资格。

(4)组织审定答辩考生资格。

(5)组织审核考生毕业论文答辩成绩。

2、山西大学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

(1)复核考生毕业答辩资格。

(2)安排答辩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组织考生答辩。

(4)评定答辩成绩。

(5)审核答辩成绩,最后确定考生的毕业答辩成绩。

三、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的认定

依据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凡取得本科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加考基础科段课程)的合格成绩,达到专业要求的学分,并通过相应课程考试大纲规定的实践考核的考生,凭准考证、专科毕业证原件、成绩合格单、免考证明等,可以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查认定,符合答辩条件的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四、指导教师的聘请及职责

1、指导教师的聘请

指导教师由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由相关院系提出名单,由领导组审查聘请。

2、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在指导考生做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既要在关键问题上认真做好把关与导向工作,又要防止包办代替,要注意培养锻炼考生的综合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要本着教书育人的精神,帮助考生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树立实事求是、刻苦钻研的严谨学风和科学态度。具体职责是:

(1)指导考生选题;

(2)指导考生针对课题查阅、检索、分析利用中、外文书刊、文献;

(3)审阅毕业论文,向考生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帮助考生提高论文写作质量;

(4)在审查表上对考生的毕业论文签署评语。

五、毕业论文答辩的时间安排

自考毕业答辩,原则上一年安排两次。具体报名时间和答辩时间,由省招生考试中心自考处公布。

六、毕业论文的选题

1、论文题目的选择要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反映本专业教学计划的特点和要求,以便使自考生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在理论学习上总结提高,在科学研究方面能受到综合实践训练。

2、提倡选题结合实际,从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3、选题的份量、难度应适当,既要体现本科毕业水平,使自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又能使成绩优秀的考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4、选题可参考学校提供的论文题目,也可结合工作实践,选择其他的题目。

七、毕业论文写作辅导

1、考生写作毕业论文,由各专业教师进行指导。

2、指导采取面授辅导、函寄等形式,由山大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组织教师进行。

3、原则上考生论文至少经两稿修改,由指导教师提出论文定稿建议。

八、毕业论文要求

毕业论文正文内容应包括:论文题目、内容摘要(200—400字)、关键词、论文正文、参考文献及引用资料目录、注释等。毕业论文要求观点正确,立意新颖,论据可靠,论证充分,结论合理,语言通顺,言简意明,篇幅恰当(8000字以上),书写工整。

九、毕业论文答辩

1、答辩地点

凡参加山西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原则上都在山西大学进行。

2、答辩准备工作

(1)自考部向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报告答辩工作进展情况、考生论文完成情况以及论文答辩指导情况。

(2)对未完成毕业论文的考生,可视具体情节安排下次答辩。对在论文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变相抄袭等舞弊行为者,报请答辩工作领导组,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3)明确答辩组织内部机构分工;安排答辩考生分组、日程和场地。

(4)准备答辩、评分所需各种表格。

(5)在答辩开始前,答辩小组根据小组成员(主答辩人)事先拟出的题目共同商定答辩题(3—5个)。

3、答辩

考生答辩按规定程式进行,先由考生陈述论文主要内容、写作基本情况、论文实际意义,然后根据拟定题目进行现场答辩。答辩时除论文提纲、论文草稿外,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考生介绍论文内容时要做到:叙述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回答问题时要做到:概念清楚、观点正确、论证充分、表述到位。

十、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l、成绩评定程序

评定成绩要坚持标准,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力求反映考生真实水平。考生论文答辩成绩分两部分:论文成绩和答辩成绩。论文成绩初采取百分制,最后评定时转成五级记分制:90分以上为优,80—89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答辩成绩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论文成绩由主答辩教师评定;答辩成绩由全体答辩教师分别评定后,经协商确定。

论文答辩最终成绩确定规则:论文及答辩成绩皆为优者,最终成绩为优;一项为优,一项为良者,答辩成绩为良,以此类推。其中一项不及格,最终成绩为不及格。每名考生答辩结束,答辩小组成员立即进行短暂集体评议,然后按评分标准各自给出初评成绩。小组内部答辩工作结束后,所有成绩即生效,记入成绩表,由答辩组长、答辩委员会主任共同签署确认。答辩小组评定成绩遇有较大分歧时,应民主协商解决,意见相持不下时,按实际情况报请答辩领导组仲裁。对优秀及不及格成绩的评定,答辩委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掌握。

2、成绩评定标准

优秀:按期完成论文,能熟练综合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立论正确,分析准确,结论合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科学作风好;有独到的见解,水平较高;论文条理清楚,论述充分,文字通顺,书写工整。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回答问题有理有据,基本概念清楚,对主要问题回答深人、准确。

良:按期完成论文,能较好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立论正确,分析准确,结论合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作风;论文有较好的水平;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能较好回答主要问题。

中:按期完成论文,基本能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立论正确,结论基本合理;基本能独立完成工作;毕业论文达到一般水平。答辩时论点基本正确,能较好回答问题。

及格:按期完成论文;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正确,只在非主要内容上有欠缺和不足;立论正确,结论基本合理。科学作风一般;论文写作达到了基本要求,条理基本通顺,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书写不够工整。答辩时主要问题能答出或经启发才答出,回答基本正确,但分析、认识不够深人。

不及格:未能按期完成论文;基本概念和基本内容未掌握,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出现不应有的原则错误,实践能力较差;论文未达到最低要求。论文文理不通,书写潦草,质量很差;答辩时阐述不清论文主要内容,基本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有错误,或回答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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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安全管理最新办法范文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48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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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前会制度

1、当班全体成员要准时在会议室参加班前会,按“班前三十分钟”程序进行。

2、班前会由值班人主持,本班次职工必须全部参加。

3、值班人在班前会上传达上级的指示,布置本队具体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4、值班人要从安全检查角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值班人要从技术管理角度,安排布置本班次技术要求,强调技术安全措施。

6、对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准点名记工,不准下井工作。

7、值班人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做好班前会记录,并按照矿有关规定及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1、每个班组每天至少要有一名班长上岗,班组长要做到每班第一个到现场、最后一个离开现场。

2、进入工作地点以后,监督上岗人员履行岗位规范内容。接班后班组长必须查看交接班记录本,了解上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认真的安排处理。

3、认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本班工作时间内要巡视全部岗位,检查各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本班结束后,填写班组工作日志,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副区长签字确认。

6、当班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下来进行整改,若整改不了,必须立即撤出现场作业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确保实现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2、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工区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班组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3、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班组,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4、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必要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及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实行闭合管理,检查、整改不留死角,不留真空。

6、班组长对当班维修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维修记录,以备检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班长责任。

7、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否则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规定给予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规范皮带工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隐患排查和治理,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有效的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长每天至少对班组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作业人员等情况排查一遍,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必须及时拿出处理方案,需协调矿解决的立即汇报给区长以便协调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班组长有权现场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2、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当天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对当天现场安全隐患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记录,同时必须对职责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全面排查一遍。

3、班组长每天必须对分管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设备、设施等全面仔细排查一遍,及时查找安全隐患,并做好隐患整改处理记录及对隐患责任者处理的汇报工作。

4、所有人员严格执行好设备的检查检修制度。工区自查查出的设备隐患无故拖延不整改者,每次处罚50-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5、各班组人员应认真进行设备的巡回检查,因巡查不认真出现设备隐患的每次处罚50元,造成设备及人身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6、各班组长对现场职工反映的隐患应及时的协调、制定措施、跟踪解决。不及时协调、制定措施、跟踪解决的;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矿处理。

7、班组长协调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汇报给跟班副区长协调解决,不汇报、放任隐患存在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8、班组长对工区安排的问题和下属反映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分析、制定方案、制定措施、落实解决。

9、班组长必须认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杜绝因人、机、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各类安全隐患。凡隐患不及时整改治理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的违章作业人员处罚50-100元,性质严重或造成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1、班组隐患评估活动,就是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开展。

2、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由班组长牵头进行,一般每月开展一次。

3、开展安全评估活动时,可组织全班人员参加。发动职工对本班组范围内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进行查找、评估、整改,使事故隐患能早期发现,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班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长和调度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事故分析处理要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工区将按照矿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4、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1) 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整改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

1、每月对班组进行考核,检查全部工种或岗位,检查班组的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现场管理和隐患整改措施,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工区通知进行整改,责令有关班组进行限期整改。

2、实行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制度,对检查考评得分较低的班组进行罚款。

3、每季度召开一次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对前一季度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和布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1、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主要内容是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换(复)岗人员教育:对因工作需要变换或三个月以上长假复工职工的教育,主要内容是: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以及与该岗位有关的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3、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由工区技术人员负责,主要内容是“五新”的基础知识、性能、特点及可能带来的危害;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4、日常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现象应及时进行教育。

5、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本工区人员都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职工有权抵制并要求其改正,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

1、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每月至少要有一种竞赛形式。

2、创造条件鼓励各岗位员工勇于创新、挖潜增效,成为业务尖子。

3、采取各种方法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

4、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培育一流人才,发现和培养各方面人才,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5、岗位练兵活动: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勇于创新、挖潜增效,成为本岗位技术能手,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培育一流人才,更好的实现安全生产。

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保持现场清洁整齐,各记录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完整、按规定规范填写各类生产记录及实验记录,要详细具体。

2、生产现场保持清洁,物料不准乱扔乱放,交班前进行场地清洁、规范物品摆放。

4、地面大巷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生产过程中允许有浮尘存在,但下班应该进行清理)。

5、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出现跑 、冒、滴、漏现象。

6、水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7、各车场、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按指定位置摆放。

8、严禁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9、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

10、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每天按时悬挂上岗证件。

12、严格按照矿“6S”管理规定划分的区域进行清理、整顿,如达不到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安全举报制度

1、举报范围:工区范围内一切违章违纪行为。

2、举报内容:

(1)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所有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工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本班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

(3)负责安全生产的各级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

(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已发生的事故不报或推迟上报。

3、本班所有人员针对以上内容均有权向任何领导及管理人员举报。

4、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举报事项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员适当奖励。

5、任何接受举报信息的班组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将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属紧急情况的应先指挥处理整改,解除紧急状态后,再通报信息。任何人接受举报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托。

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督促企业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督促企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进行好职业技能培训、轮训。

3、督促指导企业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职工福利。

5、对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6、主动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安全绩效的考核分为二个层次,包括队考核班组,班组考核班组成员,考核结果汇总整理后,由考核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队审批。

2、考核的内容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目标、工作标准、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3、安全绩效实行季度考核、年中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4、考核等级评定、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分别为出色、优良、常态、需改进和不良。

5、绩效奖惩

按考核结果,制定出奖惩意见报队,批准后进行奖惩处理,从而达到保持和强化正确的安全行为,控制和消除不良的安全行为的目的。

交 接班制度

一、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

二、填写记录要认真,不能代填或预填,内容要填写具体,真实,重大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交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使用正常,灵敏可靠,保持完好,卫生清洁。

四、交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接班,不准提前或无故拖延,做到全员现场交接班,交清当班注意事项和工作重点。

五、交接班必须保持各岗位卫生清洁,达到规定标准要求,交接好室内有关使用工具,物件情况。

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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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办公室空调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办公室,全文共 8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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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空调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现将办公室空调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办公室负责人为空调使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30摄氏度,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温在5摄氏度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每天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空调和电源,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三、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除办公室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不得私自拆装空调面板,不得让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由此造成的问题自行承担。

四、公司将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或损坏现象,将对当事人处理,损坏还要增加赔偿费用。

五、使用条件

5月10日以后连续3天天气预报温度超过32°方可开启制冷,空调温度设定28°,不得低于此温度。原则上冬季不开空调。

六、使用要求

1、制冷时,空调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8℃。

2、空调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需要使用必须申请,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得随意开关和调试空调。

3、空调使用过程中,为节约用电,各办公室应关闭门窗,但要注意利用就餐时间(夏季12:00-13:30,冬季12:00-13:00)关闭空调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七、违规情况处理

行政部对各办公室空调使用情况作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有违反第六条(使用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发现一次,停止使用空调3天,并对违反规定者处人民币100元的罚款。

八、管理维护及赔偿

1、空调设备使用期间,使用的部门办公室负有保管保护的责任。

2、如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维修单报送物业工程部维修。

3、如涉及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由使用的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赔偿的责任,行政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会同工程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处于罚款处理。

五、本规定自20xx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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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保健品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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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教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二、独立承担一门主干基础课程的教授工作,每周授课不得少于12小时。

三、积极参加教师进修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勤学好问,虚心向学院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

四、认真备课,详细书写教案,并随时接受检查。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不厌其烦,循循善诱。认真批阅学生作业。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课程考核和成绩分析工作。

五、关心学生,帮助学生学好各门功课。

六、严格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课,接受学院分配的临时性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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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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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规定年满18岁以上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证、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二、年满16岁具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年满16岁以上没有行为能力的暂住人口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由监护人带领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三、探亲、防友、旅游、就医、公出等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申报注销登记。

四、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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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生产班组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生产,全文共 1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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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管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应用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实际,在班组电子等台帐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专业管理要求,负责对专业台账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班组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台帐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各班组应按本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及时地做好台账填写工作。

1 专业要求

1.1 节能活动

运行班、汽机本体班、汽机阀门班、炉本体班、磨煤机班、热工一班、煤管班、煤油班每月至少活动二次(上、下半月各一次)。

1.2 技术培训

1.2.1 现场提问及技术问答:不少于50%人参加。

1.2.2 事故预想:每专业每转班不少于1次/3人。

1.2.3 岗位分析:每班每月不少于一篇。

1.2.4 现场提问、技术问答两种培训形式参与率必须100%。

1.3 安全活动

1.3.1 运行班每10天一次,检修班每周一次。

1.3.2 活动内容要结合安全工作要点,联系实际,有针对性。

1.4 政治学习

1.4.1 运行班每月学习不少于二次,检修班不少于三次。

1.4.2 内容符合主管部门下达的

1.5 工会活动记录

1.5.1

1.5.2 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主要内容:听取班组长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原则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反映班组职工福利、生活等问题;贯彻落实公司(厂)职代会的有关决议。

1.6 生产(工作)日志

1.6.1 月度、每周工作有计划,月度工作有总结。

1.6.2 每日工作安排记录具体,内容能反映当日班组成员出勤、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负责人、参加工作人员;

2 通用要求

2.1 各类台帐应能反映专业特点,做到求真务实。

2.2 节能、安全、政治学习、工会活动时间原则上以公司一周安排为准;每次活动至少有3人发言.

2.3 检修班组的活动记录(含生产日志)填写,正常情况下应于当日完毕,特殊情况可于活动日次日下班前完成;运行班组活动记录(含事故预想)填写,应在活动日后48小时内完成;运行及检修技术问答、岗位分析记录应在当月内完成。

2.4 各类台账栏目填写应清楚、完整;标题完整,记录内容与标题吻合,并符合专业管理要求;语言表达准确。

2.5 填写时,发言人姓名顶格书写,发言内容沿发言人姓名后续写,不同发言人之间空一行。

2.6 部门领导应及时审批有关记录,签署审查意见。

3 检查考核

3.1 因组织、协调不到位,使班组电子台帐出现差错而未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纠正、

考核时,每次扣企业管理部门200元。

3.2各职能部门应按月对相关台帐进行检查,并于次月10日前将检查考核意见报企业管理部门,未上报或检查考核不认真者,每次扣相关职能部门200元。

3.3 班组直接管理部门应做好各类台帐的督促检查,否则,在班组台帐因不符合有关要求被考核时,按绩效考核办法;台账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处扣80元;对审批过的台账,如发现不符合要求而又无审批意见的,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4 台账格式不符合要求、栏目填写不全,每发现一处扣40元。

3.5 活动标题不完整每处扣80元,记录内容与标题或栏目不吻合每处扣120元。

3.6 记录内容达不到300字以上每次扣40元;严重抄袭有关文件、报刊及学习材料每次扣160元。

3.7 发言人每差一人次扣40元,活动次数每差一次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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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营销,全文共 7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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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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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有关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适用行业岗位:外贸,全文共 9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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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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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1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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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核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及个人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进和调控,发现优秀人才,加强沟通与激励,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从而为公司经营战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需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原则

1、以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为主导;

2、以岗位职责任务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原则;

3、考评工作中,坚持对事不对人,重视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发展的眼光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时间

1、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并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在每月末至下月初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初进行。

2、公司因重大工作项目或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五条考核形式

各类考核形式有: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联客户评议等。因各次考核目的、时段及各种考核形式本身特点的不同,各考核形式在考核过程中分别占有不同的权重。

第六条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等级评估、目标考核、相对比较、重要事件或综合等办法,具体根据日常工作记录、档案、考勤情况、部门和员工书面报告、重大特别事件等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

1、主任级以上员工考核,包括所辖部门总体绩效情况和个人绩效表现两部分,其中,所辖部门总体绩效考核结果所占个人考核权重为60%,主要依据所管辖部门整体工作的考评结果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表现权重为40%,主要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2、公司基层员工考核,依据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内容包括员工个人岗位职能履行情况、知会能力、职业道德表现等三方面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内容及权重见公司员工岗位绩效考核量表?。

3、业务人员根据个人任务总额确定每月销售最低限额和目标销售额,作为当月绩效考核量化依据。若当月无销售任务,对应无绩效工资。

4、考核设立加分项和扣分项,分别对应公司奖励与惩罚条例、考勤制度等相关内容其中,各项目部业务人员每超额完成目标销售额1万元加1分,每低于最低销售额1万元扣1分。其他部门员工有突出贡献,每次加1分,工作有明显重大失误,每次扣1分。

第八条专项考核

1、试用期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期表现优秀或较差者,可建议提前转正或适当延长试用期;

2、后进员工考核

对公司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3、个案考核

对员工工作涉及的重大工作项目可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给予奖励或处罚。

4、调任考核

因工作需要拟订岗位职务调配人选时可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员工任职或工作参考。

第九条考核程序

1、月、年度考核开始前,由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下发有关考核量表。

2、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和鉴定,有关的各级主管、同级同事、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并填写考核量表汇总到人事部。

3、人事部依据考核办法统计考评对象的总分,并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提交公司管委会审核考核结果。

4、管委会根据当期工作开展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5、人事部公布考核结果,并对考核对象提出相应改进意见,请员工作出岗位工作目标与计划。

6、考核结果存档,分别存入人事部、员工个人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十条考核结果

1、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等五个档次。其中:

①考核总分≥90分,优秀,当月实发绩效工资100%;

②90分>考核总分≥80分,良好,当月实发绩效工资80%;

③80分>考核总分≥60分,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60%;

④60分>考核总分≥50分,较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

⑤50分>考核总分,差,不合格,当月实发绩效工资40%以下。

2、年度工作中,月度考核结果优秀次数累计达8次以上者可参加年度考核评优;不合格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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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23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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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客观评价,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部门经理及以下在册人员。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试用期人员不参加考核

1.3权责单位

(1)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管理单位

人力资源部为本办法管理单位。

1.5考核机构

(1)公司考评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

(2)部门考评小组由部门经理和主管以上人员组成。

1.6考核权责

(1)正副总监、正副总师(含总助)以上职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主管以上干部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总监(或分管副总)负责复考,人力资源部备案。阶段考核和年终考核由考评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由直接主管负责初考,部门经理复考,再由总监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2.考核规定

2.1考核区分

考核分月度考核、阶段考核、年终考核三类。

每阶段和年度考核结束后,公司将依考评结果组织召开例会或以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总结上期工作,明确下期任务。

2.2月度考核

(1)考核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度周期,月度考核于次月1日~2日进行。每月15日之前(含15日)试用期结束的员工参加月度考核。

(2)总监依据月度KPI指标完成情况对下属各部门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主要依据工作能力及态度进行考核。绩效考核表于每月2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对部门经理考核时KPI考核项目所得的分值等于部门考核的分值。

(4)每月3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后确定的部门绩效薪资额度通知各部门,由总监、部门经理填报《员工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或《干部月(阶段)考核薪资发放表》,于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2.3阶段考核

(1)阶段考核统计周期:

“五.一”为当年2月份~4月份;

“十.一”为当年5月份~8月份;

“春节”为当年9月份~次年1月份。

(2)阶段考核定为“五.一”、“十.一”和春节前,时间另行通知。

(3)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4年终考核

(1)每年初进行上一年度的考核。

(2)考核步骤同月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依据经营业绩、对公司贡献程度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进公司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

2.5考核评分标准

2.5.1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考评指标的评分为5分制,即满分为5分。5、4、3、2、1分别代表其区间得分标准。按照考核项目的实际值计算出应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实际值

应得分数=上区间标准值点对应分数-----------------

上区间标准值点-下区间标准值点

例1: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当月销售收入1500万元1300万元1100万元900万元700万元财务部

销售部门当月销售收入1250万元,则其得分的计算方式为:

1300-1250

应得分数=4---------=3.8

1300-1100

例2:

指标得分标准资料来源

54321

人力资源规划规划超前,极好的辅助经营活动开展规划合理,完全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存在问题,不能满足经营活动要求规划发生偏差,妨碍经营活动开展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规划工作成果介于5分和4分之间,则该指标当期考评得分为4.1~4.9分(保留一位小数)。

2.5.2出勤考核

公司月份出勤情况依据所设条件予以考核和计算:

(1)全月迟到四次以内,且无早退、旷工或其他事病假记录者,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2)全月迟到两次以内,无早退、旷工记录,其请事病假记录仅一次,纪律性项可不扣分;

(3)全月迟到两次以内,请事病假一次以内,自第三次迟到或第二次请事病假,按纪律性项扣三分之一分,至全额扣除为止;

(4)全月凡有早退或旷工(全月迟到超过六次也以旷工论),纪律性项不予给分。

2.6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1)月度考核得分即为当月考评分数。

(2)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阶段考核得分=本考核阶段内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阶段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阶段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考核得分≤1。

例:“十.一”阶段考核得分计算:

设其中5月、6月、7月、8月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3.5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1=4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2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5=2分;

如阶段考核评分为1分,则阶段考核得分为4分*0=0分;

(3)年终考核得分计算

年终考核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及阶段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系数

1 年终考核评分≥3.5;

系数= 0.5 1

0 年终考核评分≤1;或者出现月度或阶段考核得分≤1。

2.7考核列等

(1)考核得分4.5~5.0分(含4.5分)为A等

(2)考核得分3.5~4.4分(含3.5分)为B等

(3)考核得分2.5~3.4分(含2.5分)为C等

(4)考核得分1.1~2.4分(含1.1分)为D等

(5)考核得分0~1.0分为E等

2.8年终考核列等限制及调薪方式

(1)员工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10%,升3级;

B等25%,升2级;

C等40%,升1级;

D等20%,不升级;

E等5%,降一级并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理(含经理)以下干部考核列等比例及调薪方式原则上为::

A等3%,升2级;

B等7%,升1级。

(3)经理以上人员由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审批。

3.其它事项

(1)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填报《试用期满考核表》,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聘任工作依据。

(2)员工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督导复查,以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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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外来施工管理办法

范文类型:办法,全文共 9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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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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