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租赁合同【合集7篇】

专柜租赁合同(精选7篇)

专柜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得利购物广场(连江店)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经营场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得利购物广场内 号位置 平方米场地(具体位置图纸标示),用于乙方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所租场地仅限于销售 商品,不得挪做他用。

3、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办理完场地交接手续后,即可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布置。乙方装修、布置等开业准备时间不得超过 天,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客户的经营活动。

二、租金及费用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场地租赁保证金 元人民币。

2、除非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双方同意充抵租金,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3、上述场地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如果本合同的租期开始日不是一个月的首日,则本合同期限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按天数比例支付(每月以三十天计)。

4、乙方应按期预付租金,首期的租金须于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即予交纳,金额应相等于 个月租金。乙方须于每期(相当于 个月)开始前三日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预先交纳该期的租金给甲方,如果到期日为节假日,由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乙方经营所需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的制作、购买、安装、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因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停水等偶然因素,需要停业闭店的,该停业期间正常计租,租金不退。

三、场地装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租赁场地原有结构、设备、设施和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自行对租用的场地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乙方决定装修,应当提前 天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后,方可进场装修。乙方施工时间不得超过 天。

3、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电、用水说明、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明确答复。

5、乙方进场装修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销售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2、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3、乙方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4、乙方因销售商品而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5、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6、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人员管理

1、对于第一批进店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补充的上述人员,乙方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店手续。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3、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的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相应的惩处。

六、租赁场地的返还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后十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2、如果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三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清理完毕租赁场地,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3、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从租赁场地清除自己所有的一切物品,以及自己所做的一切装饰和装修,使租赁场地在所有方面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给租赁场地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会签后,顺序办理场地交接和退还租赁保证金手续。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调整、改造出租的场地、柜台、摊位;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为乙方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擅自改变租赁场地、柜台或摊位的使用性质擅自转租、转让租赁场地、柜台、摊位或利用租赁场地、柜台、摊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逾期不交纳租金,经甲方催促后仍拒不交纳;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要求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他便利;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乙方经营或严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自行承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经营场地,增加用电、照明及其他营业设备和设施;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在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达成协议以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在本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剩余租期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该补偿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两个月的租金。

3、任何一方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继续合作,应在该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如果各方协商一致,应在达成协议以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租要求,或者各方没有达成续展合同的协议,或者未在达成续租协议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与他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4、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就原租赁场地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优先权。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使用租赁及其设备、设施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拆改租赁场地及其设备、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出借租赁场地或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并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租金的,除应补交租金外,每迟延交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交金额十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迟延交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争议的解决: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遇顾客投诉、提出损害赔偿或有关政府机关对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及商场利益做出处理或决定,乙方应接受该处理或决定。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签订地点:

专柜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位置及面积

甲方同意将位于 ,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

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 %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 %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 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 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一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商品类别商品品牌名称商品说明产地,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 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 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 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包括验收,)及其他开业准备并开始正常营业。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由甲方制定的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甲方有权对商场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作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之收银单据,并接受甲方之监督、协助及管理,在本商场的营业款一律交甲方指定之收银台统一点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每 天与乙方结算一次(银行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结算原因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乙方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受营业款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视为违约。乙方除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自收银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签帐消费,乙方需接受并负担银行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由甲方从支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条:贩促管理

1、为便于整个商场统一宣传,布置,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每月营业款中提取

%作为商场促销费。另甲方若举办之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依个案而定),以求

共同发展。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具体分担金额。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3、甲方举办的各种营销策划活动所发生的各类优惠卡(券),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对顾客赠送赠品或优惠卡(券)酬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例播音等)。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5、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衍生费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之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收售部分二倍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定制的纸张,由本商场专业美工人员书写。乙方每月可在本商场免费书写三张POP,超出部分按照甲方制定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管理

1、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a、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b、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c、销售“处理品”“残滞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d、采用“贴标、换标”的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e、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f、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g、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应合乎一切政府令规定并具备法令规定上应有之证照,不得陈列贩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情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就此请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约罚款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章、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事,并不得陈列展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乙方一切营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4、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之任何裁决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之所需,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5、乙方在承租期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有对应的标价签(必须使用物价局监制的),明码实价,保证没有价格欺诈行为。

6、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进行经营时,杜绝出现讨价还价行为,所有商品价格均以POP广告或对应之标价签为准,乙方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私自打折。

7、乙方从业人员不得有诋毁他人商品,招徕正在邻柜选购商品的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售价与标价所示价格有差异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违约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下讲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商场管理

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本大楼之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2、乙方对商场内之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不得储存危险品。

3、乙方在甲方限定之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瓦斯等,或增用任何电器设备、瓦斯装置等,均应事先报备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由甲方工务及保全单位监督管理方可进行,乙方并负责所发生之一切费用。

4、乙方因业务需要,需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设备,或需甲方之贩促、美工、工务、清洁及其他服务事项,都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申请,

经核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并负担所有发生一切费用。

5、甲方大楼建筑物及商场所包含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包括其他厂商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如因乙方及乙方营业员等之故意或过失,致财产、商品及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租区域使用范围之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专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1、乙方申请派驻商场营业员共计 人,双方约定营业员的底薪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即合计乙方营业员底薪人民币 元由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须于每月首日或之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之营业员底薪。提成由乙方自行发放。

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人员,但乙方的营业人员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乙方不得拖欠或欠缴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员底薪,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业款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扣除。

3、乙方雇佣人员的使用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并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相关从业许可证明等送交甲方保管。

4、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5、除在本商场办理上岗手续的营业人员外的乙方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商场从事销售及推销商品。

6、乙方雇佣人员之聘用、劳动合同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一切均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令之规定自行办理,乙方与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

无关,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乙方雇佣人员除经甲方核准者外,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带工号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营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无条件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罚款处分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若因此而影响甲方的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连带及赔偿责任。

9、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训练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享有本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甲方应对商场中央机电系统、扶梯、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及附属设施妥善予以管理和维护。

2、乙方

1)乙方享有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为商场策划、管理、协调商场总体运行而发布的有关条规、守则、指南或指引。

3)乙方在承租期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租期间与商品供应厂商发生经济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外,在承租期间,

乙方应对其销售的商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承租期内,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铺位发包、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者或变相达到发包、转租、分租、转借之目的。

5)承租期内,乙方应负责承租铺位及该范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

6)无论在承租期之内或之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所承租铺位对任何第三者债务设定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7)在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或商品,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构成一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铺位。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条件及其他约定对所承租铺位进行经营。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本商场相关装修规定对承租铺位进行装修。

2、一方因上述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约,应向乙方退还已收保证金,并承担支付按保证金总额自收取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发生的损失,甲方尚应赔偿乙方其不足部分的损失差额,但最多不超过保证金的三分之一。

2)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应向甲方就其所欠缴的任何部分支付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或向甲方赔偿一切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此外,若乙方欠缴或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3)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中任何一项发生的违约,应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若乙方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4)乙方因本商场其他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违约,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没收营业收入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5)如果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他原因与乙方产生纠纷,乙方应直接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致使甲方承担或连带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3、乙方同意就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如下特殊免除:

1)甲方将不对因甲方之过失所导致的以下事件及其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雇员、铺位营业员、占用人、访客及顾客)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a、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b、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导致的损害;

c、高层部位跌落(跌下)烟头、玻璃片等杂物;

d、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

e、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f、其他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害。

2)除非由于甲方故意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所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对甲方在承租铺位之外的商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护、维修、改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赔偿或补偿。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4、本合同因届期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接到终止通知三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撤离期限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故意拖延逾期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倘有遗失毁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日前,应立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甲方对乙方商品行使质押权,同时甲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在承租期,如未发生前述解除合同之条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

2、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

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结清承租费及其他费用手续,同时将所有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退还甲方。在此情况下,若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乙方自己名义与第三者仍有未了纠纷,在乙方未能妥善解决之前,甲方有权置留乙方所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第三者所需。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4、本合同解除,违约方就其在合同有效解除前的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

1、附件A:铺位平面示意图

2、附件B:铺位交付表

3、特别约定(有/无)

甲方:(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专柜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为了建立良好的品牌市场形象、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管理的商场专柜铺位、从事经营活动事宜,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商铺情况

平方米(位臵详见附图)。二、三楼为乐天玛特超市,并与一楼相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租,在内部核算时,将租金标准适当提高】 专柜铺位位于 层 号,实际使用面积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自商场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自 20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商场开业时间提前或拖延,以具体开业时间为准。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专柜商铺交付乙方(乙方需付清保证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并在商场开业之日前装修完毕。逾期未装修完毕,视为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2、租赁用途:商业,该专柜属于商场 区域销售 品牌的经营。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逾期超过 日未足额交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另行处分本房产,且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于合约期满终止或解除时,经乙方结清积欠甲方全部债务,并于五日内完成撤柜、恢复原有装璜,经由甲方验收认可,一个月后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2、摊位租金的支付方式: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支付房租的方式采取按季交纳、提前预付方式。第一次租金和费用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以后每三个月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支付下个季度租金和费用。

3、乙方须交纳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人民币):

①租金: 元/年/㎡。

②公用电梯(含自动扶梯,下同)、公共水电费、消防中控室、空调中控室等公共设施设备费用,标准为 元/年/㎡。

③管理服务费,按 元/月/㎡。

④空调费,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⑤如乙方需要安装独立水表、电表,乙方以安装在室内的水、电表度数按月交纳,次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上月费用,水电费按当地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电损耗,按实际用量分摊。

第四条、货款结算

双方协商,按下述第 种方式结算货款:

1、乙方以自己名义经营,乙方所销售收入由乙方自行收取、自行管理。为提升商场的档次和形象,甲方会在合适的时机实施统一收银,原设定租金和费用等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具体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方统一收款,***,开发票的税负(销售额的 %)乙方负担。

第五条 专柜管理

1、乙方自己办理租赁许可、营业执照并承担费用。商场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统一工作时间、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及管理;如有违反,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处理。若因乙方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移作它用,乙方不得转租、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交与第三者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在经营期内如遇甲方重大政策性变化或结构调整,甲方基于统一管理,有权调整销售区域的划分、变更销售专柜位臵、增减乙方经营面积,乙方保证无条件服从。如乙方不服从调整,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商场的业态区域划分。乙方商品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新增品牌须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未经审核私自上柜销售的,乙方同意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具体数额甲方确定。认并遵守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

6、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一律不准在商厦乱贴、乱画、乱挂广告牌、条幅、灯箱及宣传品等物品;如乙方使用甲方广告位,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广告位的使用费。

7、乙方应对自己承租范围内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负全责,并不得妨碍、破坏专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费设施等。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停商厦内任何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抢修。

8、甲方负责商场内公共部分的地面与吊顶、公共卫生间、电梯等的装修;专柜内的装修(含玻璃橱窗)全部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装修方案、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乙方进驻甲方商厦,必须根据自己产品风格进行装修,并须符合甲方整体风格要求。乙方装修前须将装修方案提交甲方运营招商部,经同意后严格按该方案施工,装修费用乙方负责。为统一风格、美化专柜形象,甲方统一在乙方专柜橱窗下方内侧粘贴贴纸。乙方同意并保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此处贴纸。

9、乙方在甲方所经营商品,由乙方办理财产保险。乙方未对所经营商品进行财产保险或未足额投保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严禁乙方在使用区域及其他相关区域使用大功率电器,乙方因经营需要确需增加其他电器时,需报甲方提前审批。

11、乙方在甲方商厦经营,对甲方财产应妥善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财产的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2、乙方如经营食品,乙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并对食品安全管理负全责。如国家规定需取得经营许可的,乙方自己负责办理,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13、乙方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所有责任乙方负担。

14、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同时,保证在进入威海市区其它商场或在其他位臵开办专卖店前3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50000-100000元违约金(具体数额甲方确定);同时,甲方可视情节调整其专柜位臵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产品的销售

1、乙方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及证照不全的商品;乙方需依法建立进货、销售档案,乙方销售的商品,甲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并在提供的证件上加盖公章;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同意承担全责。

(1)国产商品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授权代理或委托书及其他依法应具备的证照;

(2)进口商品需提供:经销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报关单或进口增值税缴款专用书、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国内内销权、商标注册证书、授权代理或委托书及其他依法应具备的证照。

2、乙方单方面的促销活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保证首先在甲方经营场所举办或与第三方同时举办,甲方为其提供便利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0000-50000元违约金(具体数额甲方确定)。

3、乙方经营的商品如在第三方有售(含乙方经营及非乙方经营的),乙方保证其产品促销活动的内容、力度、期限等与第三方保持一致,不得滞后于第三方;如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20xx-10000元违约金。

4、商品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乙方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与顾客讨价还价。如违约,乙方同意第一次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节确定;乙方第二次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如不解除合同,乙方仍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5、乙方所销售的产品由乙方采购,费用乙方负担;乙方与采购商之间的纠纷由乙方自己负责。

6、合同期内,甲方如果进行统一的宣传促销活动、或甲方在节假日的促销活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并分担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第八条 商品的价格

1、商品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制定,但必须遵守《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

2、乙方保证在甲方所销售商品零售价不高于其他商场、专卖店同种商品(处理品除外)的价格。如有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20xx元,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节确定。

3、乙方同类商品在甲方所在地的其它商场或专卖店调价、打折或其它促销活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与第三方同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自行调价、打折或促销,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xx-10000元,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节确定。

4、乙方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时,不得高于省内及周边城市的定价,否则甲方有权下调价格。

第九条 商品的质量

1、乙方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对乙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顾客投诉时,乙方同意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乙方保证服从甲方处理裁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2、合同期内,乙方同意承担国家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市场监督抽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行政处罚。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提供的商品货真价实、证照齐全、质量合格,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的商品进行撤柜,同时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违约金5000-10000元,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节确定。

4、乙方提供的商品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商品撤柜,同时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5000元,具体数额由甲方视情节确定。

5、乙方应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负责,因质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按甲方统一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7、为了维护甲方商厦的市场信誉,如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等,乙方不予处理或拖延处理的,甲方有动用质量服务保证金的权利。甲方动用的款项,乙方须在一个月内补齐。

1、专柜销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由乙方自行聘用,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社会保险等由乙方承担。员工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乙方向社会招聘的销售人员须服从甲方管理,国家对部分行业从业人员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满足该要求。

3、乙方销售人员须统一穿着甲方员工制服上岗,其服装费 元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人员不得穿着其它服装上岗。乙方对其招聘的员工在甲方营业场所所发生的一切损害甲方或其他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4、乙方营业人员违反甲方制定的商场规章制度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及严重违反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对其调换或辞退。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擅自停业超过 天的。

(2)乙方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场地转让、转租的。

(3)乙方经营期间,因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违法经营导致被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的。

(4)逾期两个月以上未付清当期租金的。

(5)乙方拖欠各种费用总额达到 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拖欠日期超过 日的。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行为等终止,双方皆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逾期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甲方可按欠付金额的1%/日收取逾期违约金。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已经收取的租金、保证金等不予退还。

5、一方若违约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对方支付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

6、甲方商场开业前,如一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1、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扩建及添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过甲方同意的改建、扩建及添附财产,如未与房产及附属物形成附合的,乙方可以拆除,但因拆除造成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如与房产及附属物形成附合的,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2、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存放在专柜铺内的商品,须3日内将商品全部撤走;过期乙方仍没有撤走的商品,视同乙方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理,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文字,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乙方足额交纳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场专柜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商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营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铺位为甲方商场 层 区 号柜位(位置见本合同附件一),宽为 米,长为 米,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二条 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

1、租赁期自年月年日,租赁期限为续租赁,应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租赁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乙方未提出合同续签书面申请,或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在甲方商场所经营项目限于品项品牌范围内商品。乙方如需转换成其他品牌,必须书面报经甲方同意,否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乙方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均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在合同签订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甲方备案。经营进口商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即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授权或代理(经销)证明、生产、销售许可证、商品合格检验证、进口商品报关单和商检证等资料复印件。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及付款方式,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租赁甲方铺位年租金,支付方式;

2、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乙方如逾期交款,按应付款金额每天支付1%违约金给甲方;

3、应交纳水电费的专柜按水电表数缴纳水电费给甲方,从乙方当月贷款中扣除或结算时缴纳现金;

4、乙方经营产生的工商、税务和专营等行政部门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向乙方提供税务发票义务;

5、租金始算日为金珠茂业百货开业日;

6、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交纳赞助费赞助费一经交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退还;

7、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月员工管理费,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货款时缴纳现金;

8、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月的广告费,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货款时缴纳现金;

9、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商品质量保证金元,合同期满后,乙方按甲方 规定办理完有关手续,甲方 个月后予以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合同终止后,对合同终此前商品质量“三包”可能发生的费用仍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定于每月1至15日或16至31日为销售额结算期,甲方当月16至25日或下月1至10日为货款支付期,逾期顺延下月。货款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纳税证明,方可结帐。若乙方对帐不清,手续不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经营用品,如:销售小票、价签等,根据乙方领用数量另行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会员卡消费折扣双方各承担 %,乙方应承担甲方发售的集团消费卡和银行卡手续费,按刷卡金额的1%收取,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销售款中扣除或结算时以现金或支票交纳。

12、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品管理

一、价格管理:乙方在规定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经营的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其他商场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商品管理:在经营中,甲方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向乙方提出商品更换的意见,乙方须配合并作出相应调整。专柜之间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争议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或调解。

三、质量管理:乙方商品的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如符合甲方的退、换货规定,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退、换货。乙方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若有违反,经国家技术监督、工商等政府部门查实,乙方除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甲方有权按该批假冒伪劣商品零售总值的二倍至五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如因乙方出售的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诉讼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争议,以维护乙方商品品牌的信誉和甲、乙双方的诚信,相应的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甲方享有决定权,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决定。

四、乙方应保证所有在甲方商场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任何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并自行承担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侵权行为所涉商品价值二倍至五倍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商品和商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若因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失效或假冒,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存放在甲方商场、仓库内的货品自行投保。

第六条 营业管理

一、乙方自聘专柜销售人员名单须报甲方备案,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乙方保证自聘销售人员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证按《劳动法》履行用工手续,按时支付销售人员工资和法定的福利待遇;因乙方与专柜销售人员引起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协助政府劳动部门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减乙方拖欠所属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另行书面催告。

三、乙方专柜销售人员营业时须着甲方统一员工制服,配戴甲方统一工牌,非专柜销售人员不得参与现场销售活动。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违法的销售人员,因乙方销售人员给甲方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专柜员工入职时应支付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A、工牌费10元/人,行为保证金/人,小计元;

B、工装:2套/人,其中冬装元/套,夏装元/套,小计

六、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乙方不得推迟营业、提前结束营业、停止营业或进行装修调整,如违反规定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七、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私自打折或将业务转移至商场外销售。若有违反,乙方应按其所收金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以现金予以补足。

八、乙方承诺无条件服从甲方为保证商场布局合理,品牌优化的统一调整安排,乙方并自行负责装修。

九、乙方不得将经营设施场地转租、转包、转让、担保或抵押,不得经营本合同规定品牌以外的其他商品。

十、乙方只能在经营场地内经营,如擅自挤占他人铺位和公用通道扩大营业面积,应按超出面积每月50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促销管理

一、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在甲方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一年不少于四次大型促销活动),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能实施,有关促销方式、促销广告、宣传品的使用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二、乙方同类商品在本市其他商场或专卖店促销时,须在甲方场地同时进行。甲方在重大节庆(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中秋、店庆等,但并不限于以上节日)组织的整体促销活动,乙方必须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且承担的扣率不得低于其在其它经商场所承担的促销扣率,具体承担的折扣率甲方另行告之。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违反下列其中任何一项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且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任何责任。但该解除合同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1、 擅自将承包场地、商品、设施作抵押、担保、转租、转包、转让或与第三人合作经营的;

2、 拖欠应缴款项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3、 擅自更换或改变甲方认可的专柜装修、设施和经营范围;

4、 擅自停止营业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5、 严重违反甲方商场规章制度,经甲方二次书面通知而不改正的;

6、 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企业形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行为;

7、 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封或清盘;

8、 被申请执行时或被申请先予执行时或被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时。

甲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撤出经营场地,乙方已交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依法申请破产或整顿时;

2、 发生解散事由时;

3、 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乙方因上述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撤柜手续,租金和保证金在扣除应交费用后,不计息退还。除以上原因外:①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通知甲方,乙方已交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②甲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各项费用清结后,保证金三个月后以不计息方式退还乙方。

二、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月销售额连续三个月单位营业面积销售额居甲方同类专柜或区域末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失自负。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或甲方指定清退期限内撤出商场,在结清各项费用后,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以不计息方式退还。

三、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应及时将场地内属其所有的货物、可移动柜台全部撤出;保留固定装修柜台及配件,不得破坏原有场地和影响甲方正常营业,否则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请求法律保护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力。

四、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不可抗拒(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暴乱、国家重大政策的改变)的因素而导致商场无法经营及财产损害,本合同可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撤走属其所有的全部商品。

五、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继续存放甲方仓库,否则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的将按每日每平方米500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占用仓库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00元收取压仓费。

六、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之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等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与甲方无关。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商场各项有关专柜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 其它

一、甲乙双方之间联系方式包括通知或采用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正文第4页所示地址,通过传真、邮寄、传递或直接送达方式发送,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提前三日通知对方。甲方致乙方的通知或信件,除按以上方式送达外,可直接传递至乙方在甲方商场所设之专柜,由乙方专柜人员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二、乙方不得以请吃喝、送钱物等任何形式拉拢腐蚀甲方人员,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货款10%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在甲方所在地有新老同品牌专柜,应书面知会甲方。

四、承包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意续签租赁合同,须于合同终止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保密。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柜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经营场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得利购物广场内 号位置 平方米场地(具体位置图纸标示),用于乙方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所租场地仅限于经营 ,不得挪做他用,如有经营其它项目,须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办理完场地交接手续后,即可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布置。乙方装修、布置等开业准备时间不得超过 天,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客户的经营活动。

二、租金及费用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场地租赁保证金 元人民币。

2、除非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双方同意充抵租金,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3、上述场地第一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计算,以后按每年租金的 %递增。如果本合同的租期开始日不是一个月的首日,则本合同期限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按天数比例支付(每月以三十天计)。

4、乙方应按期预付租金,首期的租金须于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即予交纳,金额应相等于 个月租金。乙方须于每期(相当于 个月)开始前三日在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预先交纳该期的租金给甲方,如果到期日为节假日,由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因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停水等偶然因素,需要停业闭店的,该停业期间正常计租,租金不退。

6、在经营过程中,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有挂靠使用甲方设施的,应按甲方要求准时交纳费用。

三、场地装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租赁场地原有结构、设备、设施和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自行对租用的场地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乙方决定装修,应当提前 天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后,方可进场装修。乙方施工时间不得超过 天。

3、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电、用水说明、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明确答复。

5、乙方进场装修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经营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2、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3、乙方因销售商品而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经营场所的一切所必须的证件手续(消防、工商、税务、卫生等)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

五、租赁场地的返还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后十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2、如果乙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展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三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清理完毕租赁场地,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3、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从租赁场地清除自己所有的一切物品,以及自己所做的一切装饰和装修,使租赁场地在所有方面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给租赁场地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会签后,顺序办理场地交接和退还租赁保证金手续。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为乙方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擅自改变租赁场地、柜台的使用性质;擅自转租、转让租赁场地、柜台或利用租赁场地、柜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经甲方催促后仍拒不交纳;

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要求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其他便利;甲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义务,严重影响乙方经营或严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自行承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在经营过程中,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抵压、担保、转让、转租、转借,否则按违约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甲方所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在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达成协议以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在本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剩余租期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该补偿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两个月的租金。

3、任何一方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继续合作,应在该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明确答复。如果各方协商一致,应在达成协议以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如果乙方未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天以前提出续租要求,或者各方没有达成续展合同的协议,或者未在达成续租协议后十天内办理合同续展手续,视为乙方放弃续租,甲方有权与他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4、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就原租赁场地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优先权。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使用租赁及其设备、设施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拆改租赁场地及其设备、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出借租赁场地或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并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租金的,除应补交租金外,每迟延交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交金额十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租金,迟延交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付费用的,除应补交费用外,每迟延交付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交金额十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是最高不超过该笔费用的三倍,迟延交付费用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约定

1、争议的解决: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遇顾客投诉、提出损害赔偿或有关政府机关对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及商场利益做出处理或决定,乙方应接受该处理或决定。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签订地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

专柜租赁合同 篇5

百货公司专柜租赁合同出租方: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繁____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位置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市,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 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____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 %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 %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 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 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________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商品类别商品品牌名称商品说明产 地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____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X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

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 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 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

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 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专柜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繁荣市场,促进消费,加快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招商管理,共同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位置及面积

甲方同意将位于重庆市,由甲方完全拥有房产使用权及经营权的南方百货第 层 号铺位及其设施出租给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业种,乙方承租面积(含公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所示的指定部分,该示意图仅做识别用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不论何种原因对上述承租面积发生异议,双方同意以政府房管部门确定的承租面积为准。

第二条:承租期

1、承租期自双方正式交接铺位并签署《铺位交付表》之日起计算,共计为 个月。若乙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能接收铺位,承租期将自该通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2、,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届满后继续承租,乙方应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就承租条件重新洽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予以续展。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若在承租期届满三个月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铺位向未来的承租人介绍、展示,或对铺位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等(但不防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1、承租费及缴纳的时间

乙方同意在承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承租费为人民币 元。承租费应按期足额缴纳,每 个月为一期,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日期前,乙方须足额向甲方缴纳首期承租费,以后每期承租费须于当期首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缴纳。

2、代收代支费用

1)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表或甲方出示的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电话、闭路电视系统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乙方因独立安装计量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之独立计量数与甲方计量数不相吻合时,不相吻合数占甲方计量数的 %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相吻合数若超过 %时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按承租面积以每平方米 瓦的功率计算用电量,以每日营业时间12小时计算,乙方的日用电量为 度,乙方每月的电费按当月的实际天数和甲方承担的实际费率及本条款核定的日用电量计算。乙方应于次月首日前向甲方缴纳上月电费。

第四条:资质条件

1、在签定本合同前,乙方必须提交政府规定之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证明、法人委托书、产品出厂合格证、有效期一年的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及商品完税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必须加盖证件原申办方章。

2、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上述证照一并提交。

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件

2)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3)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黄金饰品经营许可证

5)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件

6)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

3、 乙方保证所提交之证照均为依法取得,确无虚假伪造之情事,乙方如违反本款之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以下列表中所列项目为限:

商品类别

商品品牌名称

商品说明

产 地

乙方销售的商品品牌之数量严格按照甲方有关商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任何时候对铺位的使用均应满足双方对该铺位用途的约定,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铺位用途及经营范围。

3、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他专柜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乙方保证严格按本合同签署的经营种类及品牌进行经营,甲方如基于统一营业管理或乙方所经营业种更换无法配合甲方需求时,必须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经营业种规划事宜进行调。

5、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经营类别和经营品牌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次500—1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擅自增加及调换的违约经营品种,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乙方对索赔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乙方退还所承租铺位及付清应缴承租费、商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且乙方对甲方再没有任何债务责任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十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履约保证金自缴付之日至根据本合同约定退还乙方之日期间不计算任何利息。

第七条:柜位装修

1、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必须按照本商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统一要求进行装修,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经甲方认可办理装修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涉及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自接收铺位之日起,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期,但装修包括在承租期限内。装修期内,甲方同意免收乙方应缴之承租费,但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其余应付费用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缴付,且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一切义务和约束乙方均不能免除。

3、 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需对铺位之装饰予以改建或部分改建,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本商场相关装修之规定予以办理。乙方应负责在承租期届满时,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原状的所有装饰及改建部分予以恢复原状。

4、 为保持商场的对外统一风格,乙方同意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5、 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装潢、货架及杂器进行拆除、移动或变更。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损坏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物品或影响甲方营业。

6、 在乙方承租区域装修时,甲方给乙方提供场地和灯光,以便乙方装修顺利进行。

7、任何装修事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不得妨碍商场正常营业。

第八条:开业时期及营业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包括验收,)及其他开业准备并开始正常营业。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由甲方制定的上述统一营业时间。甲方有权对商场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作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交易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之收银单据,并接受甲方之监督、协助及管理,在本商场的营业款一律交甲方指定之收银台统一点收,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每 天与乙方结算一次(银行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结算原因除外)。

2、无论何种原因,乙方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受营业款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者,视为违约。乙方除负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自收银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3、 顾客在使用信用卡签帐消费,乙方需接受并负担银行手续费用,该手续费由甲方从支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第十条:贩促管理

1、为便于整个商场统一宣传,布置,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每月营业款中提取 %作为商场促销费。另甲方若举办之各种营销策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抽奖、表演及赠品等),乙方应通力合作并分担经费(依个案而定),以求共同发展。但如涉及经费开支,甲方应于事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具体分担金额。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

3、甲方举办的各种营销策划活动所发生的各类优惠卡(券),属于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如对顾客赠送赠品或优惠卡(券)酬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进行(例播音等)。

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制作特殊陈列及宣传用品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负担。

4、乙方承租区域范围以外的通道、墙面、柱体、玻璃、扶梯等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使用上述部位用于销售、推广及其他用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5、乙方因本身营业上之销售活动有需要使用甲方标记、标章、名册资料或自行发送媒体有牵涉甲方时,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衍生费用),否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发现乙方之促销行为已防碍他人营业时,有权予以制止,乙方如未立即停止该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同意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认可以外之礼券、提货券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品兑换(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收售部分二倍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商场内pop广告必须使用本商场统一定制的纸张,由本商场专业美工人员书写。乙方每月可在本商场免费书写三张pop,超出部分按照甲方制定之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管理

1、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a、利用他人进行欺骗性的诱导;

b、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c、销售“处理品”“残滞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

d、采用“贴标、换标”的欺诈方式销售商品;

e、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f、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g、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乙方在承租区域内陈列待售之商品或所提供之服务,应合乎一切政府令规定并具备法令规定上应有之证照,不得陈列贩售“三无”及“假冒伪劣”商品,如有违反法令之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情事而致使甲方承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就此请求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违约罚款或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一切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章、代理权及专利权之情事,并不得陈列展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乙方一切营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4、乙方对售出的一切商品(服务)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当引致顾客诉怨及索赔,甲方有权依据商场相关商品管理规定统一处理裁决并先行赔付,乙方应服从甲方之任何裁决决定并负有积极配合义务,及时向甲方补缴因处理顾客诉怨及索赔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乙方不履行配合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顾客之所需,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若乙方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商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5、乙方在承租期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必须有对应的标价签(必须使用物价局监制的),明码实价,保证没有价格欺诈行为。

6、乙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进行经营时,杜绝出现讨价还价行为,所有商品价格均以pop广告或对应之标价签为准,乙方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私自打折。

7、乙方从业人员不得有诋毁他人商品,招徕正在邻柜选购商品的顾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售价与标价所示价格有差异均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违约罚款。如乙方违约后拒不整改或执意继续私下讲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商场管理

1、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本大楼之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2、乙方对商场内之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不得储存危险品。

3、乙方在甲方限定之承租区域内,涉及装潢改动、增减照明器材、水电、瓦斯等,或增用任何电器设备、瓦斯装置等,均应事先报备甲方管理部门及当地消防部门,经其审核认可,并由甲方工务及保全单位监督管理方可进行,乙方并负责所发生之一切费用。

4、乙方因业务需要,需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及其他设备,或需甲方之贩促、美工、工务、清洁及其他服务事项,都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使用,乙方并负担所有发生一切费用。

5、甲方大楼建筑物及商场所包含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包括其他厂商之财产、商品流通及人员),如因乙方及乙方营业员等之故意或过失,致财产、商品及人员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租区域使用范围之清洁由乙方负责,但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专为乙方提供有关服务之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

1、乙方申请派驻商场营业员共计 人,双方约定营业员的底薪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即合计乙方营业员底薪人民币 元由甲方代为发放,乙方须于每月首日或之前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之营业员底薪。提成由乙方自行发放。

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人员,但乙方的营业人员不得少于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乙方不得拖欠或欠缴本合同约定的营业员底薪,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营业款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扣除。

3、乙方雇佣人员的使用须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后方可办理上岗手续,并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与身份证影印件、相关从业许可证明等送交甲方保管。

4、中途辞退、更换或申请营业人员离职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5、除在本商场办理上岗手续的营业人员外的乙方其他人员不能进入商场从事销售及推销商品。

6、乙方雇佣人员之聘用、劳动合同签署、派遣、社会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一切均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令之规定自行办理,乙方与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与甲方无关,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乙方雇佣人员除经甲方核准者外,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带工号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8、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营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乙方不得干涉),无条件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罚款处分外,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若因此而影响甲方的信誉、权益,乙方应负全部连带及赔偿责任。

9、乙方营业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的各种教育及训练活动,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双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享有本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甲方应对商场中央机电系统、扶梯、电梯及其他共用设施和公共场地及附属设施妥善予以管理和维护。

2、乙方

1)乙方享有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一切权利。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为商场策划、管理、协调商场总体运行而发布的有关条规、守则、指南或指引。

3)乙方在承租期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租期间与商品供应厂商发生经济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外,在承租期间,乙方应对其销售的商品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能向任何第三者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承租期内,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铺位发包、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者或变相达到发包、转租、分租、转借之目的。

5)承租期内,乙方应负责承租铺位及该范围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

6)无论在承租期之内或之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甲方或“南方百货”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所承租铺位对任何第三者债务设定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7)在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或商品,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构成一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铺位。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交纳承租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条件及其他约定对所承租铺位进行经营。

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本商场相关装修规定对承租铺位进行装修。

2、一方因上述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约,应向乙方退还已收保证金,并承担支付按保证金总额自收取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发生的损失,甲方尚应赔偿乙方其不足部分的损失差额,但最多不超过保证金的三分之一。

2)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应向甲方就其所欠缴的任何部分支付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或向甲方赔偿一切违约所发生的损失。此外,若乙方欠缴或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3)乙方因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中任何一项发生的违约,应向甲方赔偿一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若乙方违约达30天则乙方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征收滞纳金或索取违约赔偿外,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4)乙方因本商场其他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违约,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管理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没收营业收入直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不足部分。

5)如果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他原因与乙方产生纠纷,乙方应直接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致使甲方承担或连带承担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3、乙方同意就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如下特殊免除:

1)甲方将不对因甲方之过失所导致的以下事件及其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雇员、铺位营业员、占用人、访客及顾客)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a、商场内之机电系统、扶梯及电梯,给排水、天然气等系统的泄漏、故障或失灵;

b、商场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水淹或漏水漏电;

c、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机械故障引发的损害;

d、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或劳工纠纷所导致的损害;

e、高层部位跌落(跌下)烟头、玻璃片等杂物;

f、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的破坏;

g、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h、其他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损害。

2)除非由于甲方故意引致的后果,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事件所蒙受的一切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3)对甲方在承租铺位之外的商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护、维修、改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应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赔偿或补偿。甲方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先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的影响。

4、本合同因届期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应于期满之日或接到终止通知三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撤离期限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故意拖延逾期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处理,倘有遗失毁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日前,应立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甲方对乙方商品行使质押权,同时甲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在承租期,如未发生前述解除合同之条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

2、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一事件的发生而终止

1)承租期届满。

2)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人员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承租期内,任何一方因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

4)其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结清承租费及其他费用手续,同时将所有承租铺位及设施在保持完好无损状态下退还甲方。在此情况下,若乙方以甲方名义或乙方自己名义与第三者仍有未了纠纷,在乙方未能妥善解决之前,甲方有权置留乙方所缴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第三者所需。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4、本合同解除,违约方就其在合同有效解除前的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本合同终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七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本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

1、附件a:铺位平面示意图

2、附件b:铺位交付表

3、特别约定(有/无)

甲方:(章) 乙方:(签字/章)

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专柜租赁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经营场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场地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文一西路骆家庄西苑一区商铺41号美时美刻化妆品点协商指定位置 用于乙方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所租场地仅限于经营美甲,不得挪做他用。

3、甲方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办理完场地交接手续后,即可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布置。乙方装修、布置等,但不得影响甲方的经营活动。

二、租金及费用

1、乙方经营所需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的制作、购买、安装、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因法定节假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停水等偶然因素,需要停业闭店的,该停业期间正常计租,租金不退。

三、场地装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租赁场地原有结构、设备、设施和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自行对租用的场地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进场装修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销售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2、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3、乙方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它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4、乙方因销售商品而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的处理意见。

5、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人员管理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2、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劳动规范。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的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相应的惩处。

六、租赁场地的返还

1、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达成终止合同协议后十天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场地。

2、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应从租赁场地清除自己所有的一切物品,以及自己所做的一切装饰和装修,使租赁场地在所有方面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给租赁场地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调整、改造出租的柜台;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为乙方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2、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擅自改变租赁场地、柜台或摊位的使用性质;擅自转租、转让租赁场地、柜台、摊位或利用租赁场地、柜台、摊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逾期不交纳租金,经甲方催促后仍拒不交纳;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

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乙方还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要求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其他便利;九、违约责任

1、乙方使用租赁及其设备、设施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予以修复,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拆改租赁场地及其设备、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出借租赁场地或利用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并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它约定

1、争议的解决:合同各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遇顾客投诉、提出损害赔偿或有关政府机关对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修正意见或处罚时,甲方有权做出处理或决定,乙方应接受该处理或决定。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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