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租金租房合同精选三篇

预付租金租房合同(精选3篇)

预付租金租房合同 篇1

网上申请预付费电话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我公司与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申请预付费电话业务的相关事宜,制定并确认本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预付费电话业务具备来电显示功能、国际国内长途直拨功能、ip主叫功能和adsl计时上网功能。客户保证所填写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客户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申诉。客户按其享有的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和双方认可的缴费方式按时向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

2、客户应以装通电话后通知的号码为准,并以此号码做为客户对外宣传的依据。

3、客户应保证使用的终端设备具有入网许可证,且由客户自行管理终端设备及密码等,若非我公司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4、客户通过购买“固定电话充值卡”为使用的预付费电话的帐号充值,充值电话____;客户办理撤机后,我公司将剩余的预付费金额以等值电话卡退还客户,小于最低面值卡部分退还现金。

5、我公司有权对码号等电信资源及相关服务功能作出调整,但应事前告知客户;我公司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收回的码号等电信资源进行再配置;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我公司有权调整资费。

6、我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并提供预付费电话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我公司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时维持正常通信服务,并以电话语音、信函、广播、电视、公开张贴、报纸或互联网等形式予以通告;由于技术条件不可克服原因所致客户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通告后,客户继续使用变更后业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变更。

8、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公司可终止提供服务,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的;利用其享有的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未经我公司同意,客户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预付费电话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出现的。客户提出终止全部服务的,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9、本协议如有变更,我公司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若客户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我公司协商,否则将视为客户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10、客户申请装电话,我公司装机员装机竣工后,并按规定向装机员缴纳装机一次性费用之日起,因我公司原因,未在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的,每逾期一日,我公司按照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11、因我公司原因,本协议其他项下的服务未能按规定时限实现或发生通信阻断,按国家、行业、我公司有关规定对客户补偿或赔偿,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导致的其它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引起的任何间接性、精神性损失)。国家、行业、我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利于客户的规定补偿或赔偿。

12、客户帐户余额为零时,除110、112、119、120、122、10060、_________、_________外,将被限制呼出,限制呼出期间基本日租费仍按日累计,待充值后一次扣清累计欠费;逾期90日仍未充值,我公司有权终止服务,且不退还客户已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13、因不可抗力、政府因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阻断造成客户损失的,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14、未经我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赠与的协议无效。

15、确认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或确认的变更协议或者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付租金租房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年 __ 月 __ 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市____区________号____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半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在支付期前15天为付款日期(按7月15日/元月15日为付款日),甲方在相关付款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次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预付租金租房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

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 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100%;

(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内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需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的,应当在暂停营业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的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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