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原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采矿许可证号: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转让采矿权属 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
第三条 转让采矿权位于 ,矿区范围坐标为:
第四条 依据甲方提供的 公司 年 月编写的《 》资料显示:截至 年 月。该矿山在其矿界范围内保有资源量 为 万立方米。
第二章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 甲方于 年 月将 采矿权
以 方式在 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协议转让成交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七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采矿权转让后,甲方尚未履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用地手续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等法定义务由乙方继续履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违约,将给乙方10万元的赔偿;若乙方违约,将给甲方10万元的赔偿。
第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将按有关文件精神,在相关媒体和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 份,乙方到 变更采矿权人时提交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
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转让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位于望城县_____四楼套间,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并且享有一至四楼的楼梯间的通过使用权利,楼顶的分摊面积。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_______.00整,大写:壹拾捌万圆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转让款由乙方分期支付。乙方即日预付购房 元;剩余房款 元,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在房屋现有的主户搬出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房款,但现有住户须在一年内搬出该房屋。乙方在在交付全部主房款之日起,乙方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乙双方应当在一年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转让方:受让方: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住址:住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厂房位置与面积
甲方现有位于,厂房栋层,占地面积M2,建筑总面积M2,厂房具备有红本《房地产证》,房产证号:号,宗地号。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以总价人民币元(¥)转让
给乙方。此售价为甲方实收价格,不包含过户的手续税(费)用,(除土地使用费转让前由甲方交付外)。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保证该房产的真实性、转让给乙方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并应于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一次性付给甲方。上述定金同时转为预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元(¥),甲方收到预付购房款后将该房产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余款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乙双方指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并在厂房宿舍清场完毕当日一次性付清。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清场完毕,余款将作为赔偿乙方损失。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价款日内,与乙方签订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各一份,在个工作日内(不含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国土局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推辞或有意拖延,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政府、节假日、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收到上述房地产价款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起两个月内,甲方应保证厂房宿舍(包含自用部分)租户进行清场完毕,以确保乙方按时进驻,顺利接管。
4、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到乙方之日起,乙方正式接管甲方物业并行使一切权利。
5、水费、电费以现租赁厂家离厂当日,甲、乙双方实抄水电表底为准,甲方负责过户给乙方。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署时,双方应就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进行清点确认,同时列明清单,确保上述房地产在产权变更清场后,一并交付给乙方,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则要作价赔偿。如租户在机器搬运时,需对主体墙面改动,甲方应该恢复原状,以照片为准。
2、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否则甲、乙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甲方代理人:
受让方(乙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代理人:
本《协议》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