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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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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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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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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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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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定义见下),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之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索赔;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 】承担。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所属一块山场于年月日承包给本村村民梁*立经营,现甲方与梁*立经协商,同意解除甲方与梁*立订立的承包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期间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共计18000元。由于该山场承包合同解除后,无本村村民继续租赁承包,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解除甲方与梁*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对外实行公开招租,乙方愿租赁承包该山场开展多种经营。为此,甲、乙双方就租赁承包山场事项,在“平等、自愿、诚信、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解除原承包合同
第一条:甲方与村民梁*立解除原承包山场合同,解除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承包人梁*立对此山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甲方补偿原承包人梁*立与甲方解除合同前山场收益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由乙方支付,山场收益由乙方享有。在甲方与原承包人梁*立签订解除承包协议书及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承包合同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租赁承包山场范围及年限
第三条:租赁承包范围:甲方出租的山场位于分水村河东村民组,东至陈埠古埂山头为界,南与河东村民组山场小路为界,西至河东村民组小河沟及道路为界,北至河东村民组山洼沟为界,总面积约为84亩,其中不可植被面积约14亩,实际可植被面积70亩。
第四条:租赁承包年限:租用期限为50年,租用时间自20__年10月1日至2061年10月1日止。承租期满后,乙方愿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承包权。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五条:租金标准: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玖拾元;扣除无植被面积后按柒拾亩计算,每年租金为人民币陆千叁佰元;五十年总租金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千元。
第六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一年一给付,先租后付,每年10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租金给甲方。
四、双方权利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场,甲方保证不能有任何争议或权属不清,若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及其村民不得在该承租地范围内随意进山从事放牧、砍伐、采石、取砂、取土、修建、开荒、葬坟等行为以及阻碍乙方正常开发建设山场行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追究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特殊情况甲方农户确实需要在该山场范围内葬坟的,在不影响乙方总体规化的前提下,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具体事宜由葬坟户与乙方协商。
3、对于乙方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应给予协助支持,并保有乙方对村内基础设施的使用权。甲方应帮助协调与山场周边村民的关系,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等过户手续。
5、本合同不因甲方负责人、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等情况而变更终止。
第八条:乙方权利责任
1、在承租期限内,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树木、竹木及其它附属物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等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产品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可在承租范围内兴建房屋及其它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山场,不再向甲方及村民缴纳本合同约定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规划山场发展,爱护林木,保护生态。需采伐树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甲方应配合乙方申请采伐许可,乙方应依法纳税。
3、乙方应将该林权等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该山场的现生态林补助资金除镇统筹款外,由甲乙双方各半分成。租用后,各级政府对本山场的荒山开发、植树造林等各种政策性补贴、项目资金补贴补偿等归乙方享有。
5、承租期限内,乙方有转租、转让、继承的权力。由此取得的全部收入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理由违约,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金与损失分别计算,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除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租金的金额支付外,违约方还要全额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甲方违约,还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租金。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山场,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发经营。合同期满后,依照政策规定,每亩保留必要的幼苗株数。
第十一条:在乙方承租期内,如遇国家开发、开矿或征地,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物、附作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该承租山场的具体面积待丈量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法定人数的村民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照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柯坦镇法律服务所一份,柯坦镇政府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柯坦镇分水村委会
分水村委会主任
乙方:
见证单位:柯坦镇法律服务所
20__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方所属一块山场于年月日承包给本村村民梁华立经营,现甲方与梁华立经协商,同意解除甲方与梁华立订立的承包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承包期间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共计18000元。由于该山场承包合同解除后,无本村村民继续租赁承包,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解除甲方与梁华立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对外实行公开招租,乙方愿租赁承包该山场开展多种经营。为此,甲、乙双方就租赁承包山场事项,在“平等、自愿、诚信、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解除原承包合同
第一条:甲方与村民梁华立解除原承包山场合同,解除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承包人梁华立对此山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甲方补偿原承包人梁华立与甲方解除合同前山场收益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由乙方支付,山场收益由乙方享有。在甲方与原承包人梁华立签订解除承包协议书及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承包合同生效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租赁承包山场范围及年限
第三条:租赁承包范围:甲方出租的山场位于分水村河东村民组,东至陈埠古埂山头为界,南与河东村民组山场小路为界,西至河东村民组小河沟及道路为界,北至河东村民组山洼沟为界,总面积约为84亩,其中不可植被面积约14亩,实际可植被面积70亩。
第四条:租赁承包年限:租用期限为50年,租用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期满后,乙方愿继续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承包权。
三、租金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五条:租金标准: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玖拾元扣除无植被面积后按柒拾亩计算,每年租金为人民币陆千叁佰元五十年总租金为人民币叁拾壹万伍千元。
第六条:租金支付方式:乙方一年一给付,先租后付,每年10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租金给甲方。
四、双方权利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方权利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场,甲方保证不能有任何争议或权属不清,若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及其村民不得在该承租地范围内随意进山从事放牧、砍伐、采石、取砂、取土、修建、开荒、葬坟等行为以及阻碍乙方正常开发建设山场行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追究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特殊情况甲方农户确实需要在该山场范围内葬坟的,在不影响乙方总体规化的前提下,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具体事宜由葬坟户与乙方协商。
3、对于乙方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甲方应给予协助支持,并保有乙方对村内基础设施的使用权。甲方应帮助协调与山场周边村民的关系,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权等过户手续。
5、本合同不因甲方负责人、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等情况而变更终止。
第八条:乙方权利责任
1、在承租期限内,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树木、竹木及其它附属物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等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产品收益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可在承租范围内兴建房屋及其它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山场,不再向甲方及村民缴纳本合同约定租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规划山场发展,爱护林木,保护生态。需采伐树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甲方应配合乙方申请采伐许可,乙方应依法纳税。
3、乙方应将该林权等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该山场的现生态林补助资金除镇统筹款外,由甲乙双方各半分成。租用后,各级政府对本山场的荒山开发、植树造林等各种政策性补贴、项目资金补贴补偿等归乙方享有。
5、承租期限内,乙方有转租、转让、继承的权力。由此取得的全部收入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理由违约,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金与损失分别计算,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除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租金的金额支付外,违约方还要全额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甲方违约,还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全部租金。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山场,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发经营。合同期满后,依照政策规定,每亩保留必要的幼苗株数。
第十一条:在乙方承租期内,如遇国家开发、开矿或征地,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属物、附作物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该承租山场的具体面积待丈量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法定人数的村民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照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柯坦镇法律服务所一份,柯坦镇政府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分水村委会主任
乙方:
见证单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