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实用六篇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通用6篇)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1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出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标的配件、数量、质量状况以意向受让人竞标前的现场看样为准,意向受让人如参加竞标成为本合同的买受人则视为对标的配件、数量、质量状况无异议。拆卸后设备质量状况由买受方自己负责。

第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但买受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前,标的物属于出卖方所有。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买受人自行至出卖方标的物所在地,自己负责拆卸及搬运。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买受方承担。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在出卖方所在地拆卸前现场验收。

第七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受方承担。

第八条 税费:本标的'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按出售旧设备的税率开具发票。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当日买受方应付清货款,再附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按民法典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壹式壹页,壹式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2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_____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_____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交易所

中国 上海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__元,交割月份___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

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3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_____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做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年?月?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期货市场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期货交易居间人,为甲方介绍客户。

二、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员工的身份来开展业务。同时乙方应当根据期货业务规则对客户如实介绍期货市场的相关情况,正确揭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做获利保证。

三、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有权对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监督。

四、居间报酬

乙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签约并打入资金后,即视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成功。乙方有权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间报酬,居间报酬按照该客户上月向甲方所交纳的净手续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该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如果乙方介绍的客户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这甲方有权适当扣减乙方的报酬。

五、如果客户因乙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确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六、甲方每月从乙方报酬中扣除_____%作为风险金,风险金交纳满一年后逐月返还,客户经理人离任时经离任结算后统一返还给该客户经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指令下达人,则由此产生的相关结果均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全部所属客户亲自签收的上月交易结算单交付甲方市场部(或营业部),如逾期则甲方有权暂缓发放乙方的居间报酬,直至乙方将所有客户签收后的结算单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介绍到客户签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诺认真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5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_____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做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年?月?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篇6

甲方 (期货公司): 乙方:

甲方与拟参与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的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相关经纪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甲方须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交易编码制度及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乙方进行适当性及实名制审核并留存开户资料及影像资料,在乙方满足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乙方单独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条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参与中国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期货业务经纪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开户证明文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开户业务规则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五条 指定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组、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的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

乙方的出入金环节可能存在因时差、境内外银行节假日差别等导致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

(外币币种)收取当日盈利。乙方选择外币币种的,在确保不会造成乙方结算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由甲方兑换成外汇。需要变更上述选择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收取当日盈利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

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资金调拨人签字。

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当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资金调拨指令记录。

第九条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提资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定、期货交易所规则及合约约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辅助通知方式中,以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准,乙方保证预留联系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如乙方需对预留联系方式进行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电话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数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要求进行大户报告时,应当按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和甲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有权限制客户持仓数量,并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乙方的期货合约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十三条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处置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期货账户进行清算,同时解除本合同:

(一)违反《期货经纪合同》第三条的有关声明与保证;

(二)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正常交易,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交易秩序;

(三)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劝阻无效;

(四)违反甲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甲方劝阻无效;

(五)在甲方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结算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本合同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座机: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对其与甲方间部分或全部会话等进行记录,乙方同意甲方录音记录、系统记录等具有证据效力,甲方有权将该等记录用于任何诉讼或其认为适当的场合。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所称“本合同”,包括《期货经纪合同》及本协议等双方约定达成的所有文件。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 年 ____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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