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队货物运输合同(汇编3篇)

南京车队货物运输合同(精选3篇)

南京车队货物运输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乙方(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二、运输地:

三、要求乙方车辆:------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米、车箱宽-----米、车箱高-----米。

四、运距:

五、运费:

六、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七、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年月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场。

八、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九、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十、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元/天。

十一、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代表人:

--年-月-日

南京车队货物运输合同 篇2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经济合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运费结算要求及结算方式:

运费结算方式: ,如为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账号: ,开户行:

,如乙方账号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变更形式通知甲方。

二、派车要求,乙方在派车时应严格审核所派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如发生乙方所派车辆信息虚假,造成货物丢失及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在电话信息派车时,指定本部专用电话发送信息,甲方与乙方合作以指定电话派车为准,其它电话发送信息甲方不予接受,乙方指定电话为

三、甲方给予乙方结算运费采取见磅单结算,乙方应及时收集已派车辆磅单,及时以快件或其它方式传递于甲方。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依约给付运输费用。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自己过错及自然性质而毁损、灭失时,甲方享有按货物起运地市场价格获得赔偿的权利。

3、在货物交付之前,有权终止运输或变更收货人。但因此给乙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4、货物需要检验时,应在乙方交付时检验,否则视为乙方已按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

5、甲方托运货物如为危险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包装并提交乙方有关该货物预防危险措施的材料。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生异常情况,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约将货物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足额收取运输费用。

2、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过错及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而造成货物损毁、灭失时,应按货物起运地市场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3、遇有与货物有关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运输途中乙方非因保管而擅自拆启甲方所贴封条或擅自打水、换货的,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担保人各执一份,从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双方资质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担保人:_______

年 月 日

南京车队货物运输合同 篇3

合 同 号:

日 期:

签约地点:

电 话:

卖 方:

地 址:

电 话:

买 方:

地 址:

电 话: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出售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1.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2.合同总值:

3.包 装:

4.保 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5.唛 头: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运期限: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 到期。

10.装运单据:卖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不佳所造成的量不符部份。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名的、并经卖方认可公证行的检验报告。有关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5.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自本合同签订后,以前有关本批交易的函电均作为无效。

16.备注:

买方: 卖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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