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代收业务协议(汇总3篇)

银行办理代收业务协议(精选3篇)

银行办理代收业务协议 篇1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 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 业务并按缴款人的委托进行代收代缴款项的交割,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 业务的基础上与乙方全面开展业务合作,包括结算业务和公司业务等。

二、对于双方商洽的代收 业务事宜,由甲方通知各缴款人到乙方营业地签订《委托代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书面委托乙方从缴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代缴 款项的事宜。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且经缴款人书面委托后,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代收代缴服务。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 ) ,作为代收 款项归集的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清单或凭证。

2.每月_日前,甲方根据代扣笔数,按 元/笔向乙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负责将缴款人户名、身份证号、账号、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按乙方要求的数据格式生成数据磁盘或制作成代收业务清单,提交乙方办理代收业务,并对磁盘数据或清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负责在乙方办理代缴 款项业务后将收款单据送交或通知缴款人。

5.如缴款人的数量、名称、账户等发生变动时,由甲方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发生变动人员的户名、身份证号、账号、金额等相关信息,并要求缴款人重新办理委托申请。

6.如缴款人对缴费金额提出异议或因代缴事项引起纠纷的,由甲方与其核查并协商解决。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和缴款人委托按照数据磁盘的信息或业务清单进行 款项代收代缴,最迟于代理业务处理的次日将代收失败的明细清单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查找原因。

2.保证甲方提交的数据安全,不得修改磁盘数据。

3.为缴款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代缴相关费用。

4.乙方根据甲方和缴款人委托要求办理代缴业务,如缴款人与甲方因代缴费事项发生纠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缴款人指定账户的余额出现不足时,乙方不垫款,因此产生的纠纷由缴款人负责。

五、本协议委托期限为 年,协议到期后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可自动延期 年。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

银行办理代收业务协议 篇2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收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代收”指乙方根据甲方通过柜面提交的相关资料,扣划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并直接向甲方指定账户归集或通过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向指定账户归集。

1.2 “指定账户”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银行代收付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中“单位基本信息”栏位记载的“单位结算账户”。

1.3 “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是指专用于办理代收业务的银行内部账户,即《申请表》“清算方式”栏位所载的“专用账户”。

1.4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实关系的机构及个人。

1.5 “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是指特定关系人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个人太平洋借记卡、存折或单位结算账户。前述账户应真实、合法、有效,且未处于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

第二条 申请、变更和注销

2.1 甲方申请办理代收业务的,应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代收业务的具体种类及清算方式等内容以《申请表》的约定为准。

2.2 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在系统中设置甲方的指定账户账号、户名、代收业务种类、清算方式、扣款类型等相关信息,并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开通代收业务功能。甲方应在代收业务功能开通后及时核对上述设置,如发现乙方设定的信息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不符,应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业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或申请的代收业务的内容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指定账户账号、户名、代收业务种类、清算方式、扣款类型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按乙方规定重新填写相应表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业务,应前往原申请代收业务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注销手续。在甲方注销代收业务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业务,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第三条 费用

3.1 甲方应按照《申请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3.2 《申请表》中,甲方可选择“默认清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作为“收费结算账户”,其中“默认清算账户”指单位结算账户(清算方式选择“结算账户”的)或乙方内部专用代收专户(清算方式选择“专用账户”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申请表》约定的收费结算账户自动扣缴本协议约定的费用。若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自动扣缴不成功,乙方有权继续从前述账户进行扣缴直至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全部缴清,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应付未付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办理代收业务前应获得特定关系人的真实书面授权。

4.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乙方营业网点等渠道发布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代收业务规则)办理代收业务。甲方已阅知并承诺遵守乙方代收业务规则。

▲▲4.3 甲方应在乙方预留印鉴印模,因预留印鉴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4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代收业务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代收数据盘片等资料,《汇总清单》应加盖甲方单位公章。甲方应确保该等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5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代收业务申请,向乙方提交符合约定《汇总清单》和代收数据盘片,并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制作工具。甲方应自行制作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并对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因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数据、资料的传送或交接对乙方造成损失的;

(2)甲方未按约定制作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并进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业务数据文件泄漏或信息错误。

4.7 如甲方认为乙方根据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的代收业务资料办理代收业务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与乙方联系。

▲▲4.8 甲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不得利用乙方代收业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通过代收业务违法、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9 甲方保证与特定关系人存在直接且真实关系,并自行解决与特定关系人或其他第三方间就代收业务项下各类款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前述纠纷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与特定关系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特定关系人与乙方签署或向乙方提交有关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款的书面文件前,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代收业务。

5.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收业务数据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数据文件制作工具和密钥,对甲方进行数据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和使用的培训,并协助甲方解决代收业务数据文件制作中出现的问题。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协议约定及代收业务规则的资料的,应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代收业务规则的,乙方应及时退给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资料导致代收失败,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

▲▲5.4 乙方对甲方通过柜面渠道提交的资料是否合法合规没有审核义务,对由此造成的错收、延误等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根据上述资料办理代收业务而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无法完成代收业务的,对由此造成的代收业务项下款项全部或部分延误扣账及其他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代收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交资料;

(4)特定关系人的银行账户不处于真实、合法、有效状态或处于被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监管要求、技术进步或业务发展等原因,乙方有权变更代收业务规则、修改、暂停或终止代收业务种类或功能,但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营业网点或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进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关于变更代收业务规则、修改或暂停代收业务种类或功能的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6.1 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6.2 在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代收业务或与代收业务有关;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6.2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协议第11.2条约定为准。

第七条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至日视为送达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7.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迟延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乙方在协议终止前已受理的代收业务,双方仍按本协议执行:

(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注销全部代收业务功能;

(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全部代收业务功能;

(3)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书面通知记载的终止日或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较早日期为准)终止。

(4)甲方连续24个月未发生代收业务且未至原申请代收业务的乙方网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终止。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写并提交的《申请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2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移动电话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11.2 双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不适用第6.2条。

11.3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银行办理代收业务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_______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更名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更好的履行____________集团公司与甲方签订的保险业务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乙方以____________集团公司名义与甲方签订的保险业务合同做如下变更:

1、乙方____________集团公司名称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变更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公司印章、银行账户作相应变更,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保持不变。

2、双方确认,乙方以原清远市xx集团公司名义与甲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以及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协议书》,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双方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3、双方确认,上述协议书除乙方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外,合同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如需变更,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下页无正文,为《合同变更协议书》签署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

签署地址: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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