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汇总七篇)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通用7篇)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1

编号: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 ;

(2)账号: ;

(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 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乙方要求另行签订协议的账户服务。甲方需要该等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4甲方使用账户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遵循乙方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但应以符合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条件为前提。

2.6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2.7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等。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所涉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2. 8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其他收费事项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2.9甲方应诚实配合并接受乙方根据《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账户的年检、对账户取现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的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账户的管理工作。

2.10甲乙双方应对账户的结算收付情况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定期按甲方账户收付发生额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对乙方发出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20天)内向乙方返回核对结果或确认信息,逾期未发出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的,视为甲方无异议。

2.11 甲乙双方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服务协议中约定其他对账、确认方式的,按其约定办理。

▲▲2.12 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

第三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3.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

▲▲3.2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被撤并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但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除外。甲方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乙方有权按《办法》的规定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

3.4账户未发生收付活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主动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款专户,甲方有权凭对账户有支配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向乙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3.5撤销账户时,甲方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乙方,无法交回的应向乙方出具无法交回的证明。因上述资料未交回乙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预留签章的使用与管理

4.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签章卡片预留乙方处。预留签章卡片是使用账户的前提,甲方未按要求预留签章卡片的,不得使用账户。

▲▲4.2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3甲方如需更换预留签章,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签章变更手续。甲方应承担预留签章变更前使用原预留签章所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的后果。

▲▲4.4甲方应妥善管理预留签章,遗失预留印章的,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 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的转账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第五条 保密

乙方应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违约

8.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3)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4)出租、出借账户;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8)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8.2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和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

9.1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法律适用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按《办法》办理。

10.2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通知的通讯地址邮寄后,经合理的邮递时间后视为送达。

12.2本协议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交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的,甲方的签章为甲方签字。

12.4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持有贰份,甲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 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字,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三天内有效。

第二条乙方须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三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二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下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和企业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为《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受理乙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

2.乙方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并遵守与甲方签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3.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如乙方发现发往甲方的申请书有错误,应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应与发出申请书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送到国际业务受理点或虽送到受理点但所申请业务尚未进行,则甲方将遵照乙方的通知办理;若所申请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

5.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应提前2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乙方的网上国际结算功能。

三、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4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5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账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账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账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6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根据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

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7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按照申请_____时该会现行有效的_____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_____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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