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协议书(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形成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在本协议中,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甲方、与甲方经营有关联的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内容:
(1)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或技术信息;
(2)特定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材料、一种方法、工艺、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或者某一项产品、某一种方法的一部分技术要素;
(3)在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之后、依法公布之前的技术方案;
(4)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包括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等;
(5)产品的工业设计(包括平面和立体形状),以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依法公布前的内容;
(6)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方法、生产技术信息(含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等)、薪资资料等,包括经营决策的战略、规划、项目等;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市场分析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等;客户、供应商的资料等;招标文件等;模具资料、加工资料等。
(7)其他根据行业惯例、公司规定、双方约定应当保密的重要资料。
第二条、保密责任与义务
1、乙方承诺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以及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公司有关的其他机密资讯或文件资料保密,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执行有关的保密工作程序。
合作期间乙方接收甲方机密资讯、文件资料或职务信息等应填写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乙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将甲方商业秘密泄漏、私自使用或者允许外部人员或内部非本职工作人员使用,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责任方内部相互监督,实行保密义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相关责任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除在甲方规定的制度内,对所有的机密资讯和文件资料,乙方在合作范围使用后都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复制件或电子资料形式。
4、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接收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资讯、文件资料或职务信息完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有及带出甲方公司。
5、乙方在商业秘密泄漏或资料遗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甲方,自行采取适当措施或协助甲方采取措施弥补资讯泄露或资料遗失所造成的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此资料信息所涉及的预期利益、既得利益以及为处理此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差旅费等)。
6、保密期限:
1)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包括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有效期结束之后,直到有关的商业秘密消失时止。
2)特别约定 。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以牟利为目的或擅自携走公司机密资讯或文件资料,而发生泄密,或有其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甲方除按第二条第5项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外,还报刑事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则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的商业秘密消失时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时止。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署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浙江海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于外供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统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甲方权力与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资质、即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签订有关合同。
2、乙方合格的化学品送达甲方厂区后,卸货、保存、使用的安全责任即转移给甲方。
3、甲方应有符合要求的化学品仓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乙方权力与义务:
1、乙方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2、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
3、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设置现场安全员,安全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合格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5、乙方提供的化学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
1、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2、如发生劳动安全纠纷,可提请劳动安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使用单位(甲方):(盖章)
供货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材料,包括电子材料、五金塑料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外协加工产品等的统称。
需方——专指徐州市精英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20xx/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xx/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
3.3.7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包装、运输品质。
3.3.8供方原材料在需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需方停线。
3.3.9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
3.3.10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3.3.11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3.3.12供方原材料在需方装配直到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且给需方造成损失。
3.3.13供、需双方有对产品或材料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密之责任。
4.经供、需双方协议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则:
4.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附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产品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性、使用性、外观性等符合需方的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4.2供方初次交货时要提供可靠性试验报告,以后每年提供一次。
4.3对于塑胶原料、焊锡类、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安全使用说明。
4.4包装箱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且有原生产厂最终检验合格印章。
4.5外包装明细必须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货日期、需方订单号码、供方的出货批号、数量、箱号。
4.6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及外形尺寸等。若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先通知需方,并提供相应的供方本厂或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报告及样品等资料交需方确认,经需方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供方违反以上任何规则(4.*),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500元/次。
5.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5.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及时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重工,所需的返工或筛选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水电费、场地费、管理费等),且筛选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无偿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 = 处理工时1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共100元,管理费每次50元
5.2供方原材料不能返修、筛选造成需方停线,供方须按每小时1000元负责赔偿需方的全部损失。
5.3需方向供方发出的质量异常反馈单,要求供方在≤3天时间回复需方,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罚款,若有退货事宜则视为供方完全接受退货。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品质问题,需方品管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按交货数量价值的2%罚款,罚款金额合算后不满人民币500元的依500元罚款。
5.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赔偿费用=停线时间(小时)1000/小时+返工工时10元/(人•小时)+材料损失费用
5.5供方原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的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或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丧失使用价值造成需方被索赔,供方应负责所有被索赔费用。
5.6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现原装短少,供方需按短少数量和最小单位包装数量和体积补偿或依元器件单位核算金额赔偿。
5.7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1000元赔偿需方停线损失。
5.8供、需方产品技术、商业机密在一方泄漏时,泄漏方要负责对另一方切经济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最低10万元以上)。
6.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批次的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7.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供需双方共同协议下进行。
8.生效时间:供需双方签认本协议后最初来往时即开始生效。
9.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愈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0.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一点视为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双方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
公司名称:
代 表:
供方地址:
公司名称:
代 表:
日 期: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