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的协议书模板合集(精选6篇)
甲方(转包方):身份证号:
乙方(接包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沈阳市X区XX村北山的承包权及该地上的建筑物,有偿转让给乙方。
2、转包价格,总计人民币:佰万元整。
3、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定金分3次付清,从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至。第一笔应付X万元,于20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与甲方,第二笔款项应付X万元,于20xx年X月X日之前交付与甲方,第三笔款项应付X万元,于20xx年X月X日之前支付与甲方。共计X万元,由甲方出具收据。
4、 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乙方未付款之前,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楼房及庭院等地上物进行装修。
(2)若乙方不能按双方协商的日期支付转包款,乙方所有投资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须无条件撤出。
(3)乙方交付甲方的50万元系定金,若乙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定金款冲抵协议约定的总价款,若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定金款归甲方所有,不返还给乙方。
6) 甲方需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完整性,并同时将该土地的相关手续交给乙方。
7) 乙方对上述土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因土地经营所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8) 转包期间的土地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转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9) 转包期间,乙方可以将上述土地再次转包,转包收益归乙方所有。 10)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若遇有关部门依法征地,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5、违约责任: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转包费,并赔偿乙方损失。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约,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协议,否则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 失),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30%的违约金。
6、其他约定: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年月 日
甲村与乙村相邻,本着有利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土地权属界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具体条文如下:
一、权属界线划定前有关问题的处理:
1、甲村在乙村和丙村交界处的荒地20晌,因地势低洼无法耕种,经协商归乙村所有。
2、甲村与乙村在101公路北侧耕地互相插花,经协商相互调换后耕种,以界沟表示。
二、界线划分协议
1宗地界址点、界址线说明:J1点位于坐标:X5080103.3 Y44567961.9;J2点位于甲村52号旱地地块东北角;J3点位于水渠与田埂延长线交叉点中;J1点-J2点-J3点均以田埂中为界;J4点位于水渠与乙村4号草地地类界线交叉中;J5点位于水渠三叉口中;J3点-J4点-J5点都以水渠中为界;J6点位于水渠拐点中;J7点位于水渠拐点中;J8点位于水渠与内图廓线交叉点中;J5点-J6点-J7点-J8点都以水渠中为界;J8-J1点以本图内图廓线为界。该宗地闭合。具体位置可见权属协议书附图。
2宗地界址点、界址线说明:。。。。。。
三、有关说明
第一号界桩,即J1,位于…;第二号界桩,位于…,第三号界桩,位于…详细情况见界桩(界址点)成果表。
协议单位:甲村 (公章) 代表:
(公章) 代表:二〇xx年三月二十五日乙村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法定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
地号:号
规格:15m×11m
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
宗地总面积:165M2(合0.245亩),转让面积:165M2(合0.245亩)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为:大写人民币整(¥X元整)。
2、付款方式:20xx年4月21日一次性支付大写人民币整(¥X元整)。余款大写人民币整(¥X元整)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完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面积165M2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该宗地周围道路享有通行权。
4、乙方有权将该土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干扰行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和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让给受让之第三方。
5、甲方保证过户的可行性、合法性,并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承担。
6、甲方拿到与该宗地相关的手续和单据后无保留地全部交给乙方。
7、如果52号地有权属不清或面积不符等明显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让乙方在其他搬迁安置地中任选一宗,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伍倍以上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后,由保山市司法局隆阳法律服务所见证。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法律服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加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签订如下协议:
(一) 已复垦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与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 承包人只能将该承包地用于种植业,不得擅改耕地用途。
(三) 承包人可将该承包地依法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复垦的耕地上建窑、挖沙、取土、建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四) 承包人不得荒弃和闲置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征收耕地荒芜费。
(五)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定,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受该法保护和约束,如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
政府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各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监督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仙湖村村民委员会
为了方便于群众生产、生活,乙方已在X年新建了仙湖村至凉亭岗的道路扩大为捌米,现为了完善上述路段,甲乙双方在原有路基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讨论决定同意将位于仙湖村至凉亭岗道路,具体位置在 的地方( ,西至 ,南至 ,北至 。)给乙方永久使用,面积为_ _平方米(长为_ _米、宽为_ _米)。乙方按每平方米_ _元的人民币一次性对甲方进行补偿合计_______ 元人民币。
二、甲方经讨论决定同意将位于仙湖村至凉亭岗道路,具体位置在 的地方( ,西至 ,南至 ,北至 。)给乙方永久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长为_______米、宽为_______米)。乙方按每平方米_______元的人民币一次性对甲方进行补偿合计_______ 元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土地补偿款于本协议双方签名后一次性付清。
四、地上物补偿:占地范围内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由乙方负责清理,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补偿。
五、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以土地权属或青苗补偿等问题阻止乙方施工造路,并且不得以其它理由阻扰乙方村民或其他人的车辆通行。
六、甲乙双方如不按时履行义务,依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部门存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委会
乙方:宁武县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 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七、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律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