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汇总4篇)

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精选4篇)

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 篇1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

医疗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赔偿金:

其他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

第三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 篇2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乙方诉甲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__)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__)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220.00元、误工费5880.00元、护理费4450.00元、交通费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00元、营养费1780.00元、鉴定费1700.00元、残疾赔偿金3946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22.37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停车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81868.09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乙方放弃甲方其他应当赔偿给乙方的部分。

三:一审的诉讼费20__.00元由乙方向曾汉钱或者惠阳惠深运输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追偿。

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之间不得再行以任何借口、理由追究相互的经济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 篇3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_____(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伤害_____一案,甲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并经其同意,乙方作为受害人家属,本着抚慰伤痛、挽救失足的态度,双方于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诚挚道歉及慰问外,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 , 作为给乙方的包干赔偿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法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就上述款项的内部分配处理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再对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诉求,也不会对本案案情或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宣扬及披露,否则,此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

二、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存入_____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续(含亲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后,由刑警大队转付给乙方指定帐户(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之内容向_____政法委员会及司法机关( _____公安局、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 法院)出具《刑事谅解函》(共六份,其中两份由甲乙双方留存),该《刑事谅解函》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款项存入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确认后,由刑警大队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给上述部门。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含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提交上条所列之司法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解决。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警大队见证人:

年 月 日

社会各种和解协议书 篇4

刑事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冯祖容,男,46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授权代理人:王自华,郎舅关系。

当事人:冯先进,男,70岁,汉族,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方塘组村民。 纠纷简要情况:20__年1月30日下午,冯祖容在自己晒谷场前方一空地种树,邻居冯先进认为该地不能种,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后发展至斗殴,造成冯先进轻伤(以司法鉴定为准)。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冯祖容向冯先进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合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元),从此冯先进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后提出民事赔偿等其它主张;

2、冯先进对冯祖容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向相关部门出具《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宽大处理,免除刑事处罚;

3、支付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在冯祖容免除处罚并完全获得自由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对方,该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及其它补尝金先由雨厂坪镇嵇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并开出收据,待上述条件达到后在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交付冯先进,并由冯先进出具收据;

4、双方应以此为戒,经协调解决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胁并无故挑起事端,否则造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5、原冯正术菜用土收回集体,只作公益事业用地,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占或霸占。

上述协议条款双方严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 当事人: 调解员: 中间人:

(调解委员会章) 二○XX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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