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购方):四川省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销方):岳浩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合同条款如下:
一、产品数量、单价:
甲方采购乙方水泥约 吨,价格以送货同时期市场价为准,(每批次水泥由甲方在送货单上确定价格及金额),且不得高于江阴市造价办发布的施工周期的价格。
二、质量标准:
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每编组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合格报告。甲方凭单验质,并按规定复检,复检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三、袋重误差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超过误差标准按实际结算数量。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将水泥送到甲方各施工单位工地的指定地点,乙方凭甲方签发单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货证明(入库单)作为与甲方结算的依据。运费,上、下车费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供应要求: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文字通知要求及时将水泥运到工地(甲方提前15天下达材料需用计划),如乙方不能按期限供货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停工损失。
六、付款方式:
乙方先期垫付 吨水泥给付甲方使用,以后其款项按金额的80%付款。工程完工后十天内结清全部水泥款。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开拓业务,巩固和拓展产品销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乙方代理 X项目工程 销售业务,并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X有限公司在 项目工程 业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委托他人开展相关业务。对乙方无力操作时,甲方有权介入运作,乙方不再享受该类项目的劳务费用。
二、 乙方应在上述区域以“X有限公司”名义积极进行业务联系,开展产品推销,投标等工作,甲方提供产品、技术支持,产品的质量控制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乙方在开展业务工作中的日常开支,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客户如要求到甲方考察,膳、宿、短途接送由甲方承担,车旅费及其它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乙方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其劳务费按中标总金额提取,给乙方自行支配。其费用待货款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具体提取方式: 按甲方销售面价下浮50%售出,提取合同金额的8%,卖高部分归乙方所有; 按甲方销售面价≥52%下浮售出,提取合同金额的5%;
五、 乙方负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催收贷款,贷款直接使用甲方账号办理结算,不得擅自使用其它账户向客户收取贷款。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订以下协议:
一、代理事项
(一) 代理设置帐簿、代理记帐及代理纳税申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分提供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单据、资料。次月6日前全部给清。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总帐、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填制纳税申报资料,保证申报及时、准确。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报关单,全额收汇核销单,认证通过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理出口退税纳税申报,(以上单据在出口日期后60天内到达,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费用另计)
(二) 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及认证由甲方处理,乙方不提供相关服务。
二、服务期限:
自 年05月0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为代理业务的代理期限。
三、代理方式:□定期上门代理;□不定期上门代理;√送达代理。
记帐方式:□手工记帐,√电脑记帐。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双方所拥有和承担的义务。这并不表明乙方承担甲方的纳税义务和管理义务。
权利与义务除本协议服务范围中所列的,以及《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人(受托方)权利,还包括:
(一) 受托方
1、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其能力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合法的、可行的、
尽可能方便的;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且不影响甲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税业
务;
3、乙方在服务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4、乙方在服务时采取的程序和方法甲方不得干涉,但应尽可能适应甲方的情况和要求;
5、乙方可根据代理范围,相应地查阅甲方有关帐簿、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甲方应给予配
合与帮助。
(二) 委托方:
1、甲方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可靠;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方案、资料和报告仅供甲方使用,除经乙方许可,否则不得向他人泄露;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甲方应于乙方报税日(最迟6日)前,将会计原始资料送达乙方。
五、责任:
(一) 受托方:
1、因受托方的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代理,导致委托方纳税申报延迟,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
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2、因受托方帐务处理错误,导致委托方税款多缴,由受托方负责为委托方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二) 委托方:
1、因委托方不能及时提供财务核算资料(一般情况下最迟于次月6日前),或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自身原因,引起税务机关对委托方的经济处罚,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2、受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已向委托方指明的不当行为或已向委托方提供建议,委托方没有采
纳、改正,税务机关对此给予委托方处罚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收费支付时间、服务地点:
(一)服务费用:
经协商乙方收费标准为 元/月,(含代理记账和出口退税部分)。
(二)收费支付时间:半年支付一次。
七、协议生效与中止:
(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 本协议书出现:
1、《代理记帐业务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约定终止情形时,一方可终止;
2、因对方不履行约定在先,另一方可单方面终止约定,由此而引起税务机关处罚的',责任由
另一方承担。如委托方不履行约定,约定终止时,委托方除应支付给受托方与已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服务费用外,还应支付剩余尚未服务期限每月壹佰元的违约金;如受托方不履行约定,约定终止时,受托方预收的但尚未履行义务的费用应退还给委托方外,还应支付剩余尚未服务期限每月壹佰元的违约金,同时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