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年XX月XX日认识,于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一个女儿()。因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女方自愿放弃二个孩子二十岁前抚养权、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女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
⑵房屋:女方自愿放弃。
⑶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
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男方:
X年XX月XX日
女方:
X年XX月XX日
甲方:刘林生,男,汉族,20xx年11月25日。平遥县南政乡王家庄村前东街22号。
乙方:刘林生,女,汉族,20xx年91月21日生。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幸福街西一排6号。
甲、乙双方于20xx年11月25日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妇,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妇感情破裂,乙方要求离婚,甲方表示同意。故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二、婚生长女刘嘉欣10岁,长子刘浩嘉一岁,随乙方张晓红生活,次女刘嘉慰八岁,随甲方刘林生生活。小孩生活费和教育费各自承担。
三、共同财产归甲方斫有。
四、无债权债务。
五、甲、乙双方的生活曰用品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均对小孩有探视权,不得干涉。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刘林生
乙方:刘林生
书人:马国俊
X年XX月XX日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于20xx年结婚,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由于结婚以来,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虽经多次努力,但终不能共同相处生活在一起,经男女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具体子女和财产分割情况如下:
1、财产分割:在结婚期间,双方共同财产有:摩托车、冰箱、洗衣机、电视等,没有存款,没有欠帐,离婚后以上财产自行放弃,均归所有。
2、子女归属:男女双方婚生子女有一子一女,大孩子为儿子,第二个孩子为女子,大儿子归男方抚养,二女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承担。
3、此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双方及政府机关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及政府机关批准后生效。
男方:
女方: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