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协议书(精选五篇)

加盟合同协议书(通用5篇)

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梵雅瑜伽会馆(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就乙方加盟甲方连锁分馆,建立加盟连锁关系,开展瑜伽舞蹈培训,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加盟的意义

1、梵雅瑜伽会馆是专业从事瑜伽舞蹈培训,为开展全国市场,发展瑜伽文化,特此面向全国诚招加盟分馆,以达到共拓市场共同发展的目的。

2、本协议所指加盟连锁分馆的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一切管理制度、规范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梵雅瑜伽会馆”的加盟成员,在 省 市(县)成立“ 分馆”,此分馆为甲方独家授权分馆,使用甲方之品牌,开展瑜伽舞蹈培训。

3、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其建立的连锁分馆享受甲方的专业的技术服务,接受甲方监督,但双方自付盈亏,独立核算。

4、本协议所指授权范围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建立加盟分馆。乙方如需下设分馆,须与甲方协商,获得新的授权。如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乙方不能在现有馆址继续办学,乙方可另行选址,并经甲方认可后享受协议的授权。

二、合作的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团结,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合作信念,以不断完善的服务模式,为学员提供严谨、实用、丰富的瑜伽舞蹈课程,提高甲、乙双方社会地位,促进中国瑜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对“梵雅瑜伽会馆”品牌使用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

(2)对加盟者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其按甲方统一标准和规范运行;

(3)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及时汇报学馆情况;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及管理规范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甲方业务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分馆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标准,甲方有权停止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声誉损失费用及其它相关的费用;

(5)如果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提出终止授权,或乙方自行解除加盟合作时,乙方所缴纳的加盟费不予退还;

2、甲方的义务

(1)免费提供“梵雅瑜伽会馆”的品牌及适合乙方发展的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

(2)可协助乙方完成连锁分馆建设,并向乙方从业人员提供“梵雅瑜伽员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训练;

(3)免费向乙方提供市场宣传、广告的支持;

(4)向乙方提供适合乙方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方案、指导与咨询;

(5)及时为乙方提供最新的信息服务;

3、乙方的权利

(1)有权免费使用“梵雅”品牌及梵雅瑜伽的管理、规范等;

(2)免费获得甲方在各大媒体广告上为乙方注名;

(3)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性培训服务;

(4)在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分馆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分馆拥有经营管理权;

(5)有权向甲方要求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6)有权向甲方要求给予师资上的帮助;

(7)对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做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加盟分馆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

(2)确保分馆教学场地、教师及其资金等条件的稳定与持续;

(3)保护甲方的品牌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和协助;

(4)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品牌及其经营管理规范,用于除加盟分馆以外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

(5)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以及管理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6)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会馆招生情况及其它市场信息;

(7)在加盟甲方后,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再加盟其它相同或类似的组织;

(8)如开展相同、类似或再设立分馆等业务,可经甲方批准或获得甲方支持与帮助。

四、交费标准及方式

(一)交费标准

1、加盟费

乙方加盟甲方,应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叁万元整 。

(二)交费方式

1、加盟费叁万元,自加盟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五、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月年日止,为期五年,如合作期满需要续签合同,无须再交加盟费。

2、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去乙方考察,如考察与乙方汇报的情况不相符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合作。

3、合作期满后,如有一方不愿继续合作,可提前告知对方。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在嘉兴。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主体注销;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5)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甲方同意;

(6)由于不可抗力(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1)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被第三方控制而丧失实际经营权时;

(2)乙方私自将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时;

(3)乙方不按规定交纳加盟费及管理费时;

(4)严重违反加盟授权的其它有关规定时。

4、单方终止本协议时,如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5、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随本协议终止而消灭,一方仍然有权向对方追索欠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梵雅瑜伽会馆”名义开展培训,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或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月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年月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 年月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或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4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作为的加盟店,特立本合同。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一、基本要求

1、店铺面积(含厨房):120平方米以上。

2、加盟费:一次性付清元。

3、特许权使用费:元/月,按年交。

4、本铺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后加盟无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总让应全额退还,不计息。5、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到总店另签合同)。

6、加盟店无权受理其它加盟店,如需加盟或开分店应向总店提出申请。

二、适用区域

1、县级城市。

2、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乡镇,工业园区。

3、地级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三、保护区域

总店保证省会城市,直辖市受权2-3家,地级市受权1-2家,县级城市受权一家。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同等品质,品牌,价格的物质上在加盟店当地就近购置。

2、凡属总店经营特色的物资供应,由总店统一配送。

总店收费标准为:收取物资物品在当季当时市场进购价的基础上,另平均加收不高于15%的费用,其相应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也由加盟方承担。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厨师进行专业培训(不另行收费,乙方交通费用自理)。

4、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经营特色菜品的物资供应,以确保加盟

店口味与总店一致。(如:高级辣蟹干锅庄的专业调料)。

5、甲方提供产品组合:川式香辣蟹、川式香辣海虾、香辣鸭

唇、盆盆虾等特色菜肴。

总店收费原则为: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进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店面招牌进行装修。

2、按规定缴纳费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资)。

3、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对外加盟(如另行加盟导致总店受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乙方需及时付清甲方货款及其它所产生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技术支持

1、付清加盟费后按照要求加盟店打总店的招牌。

2、由加盟店派厨师到总店进行集中培训,时间30天左右,不收培训费,但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加盟方承担。

3、加盟店随时可派厨师来总店参加培训,不收培训费,但食宿、交通费自理。

4、甲方提供产品制作技术,有偿提供高记辣蟹专用调料,在厨师指导下购买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电话咨询。

6、开业前总店会为加盟店的营销出谋划策,并按照当地的消费实力菜谱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7、甲方菜品调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双方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总店和加盟店的关系纯属加盟,加盟店不能代表总店,由此而致使总店受损,则越权的加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有毁约按有关合同法处理纠纷,如有合同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甲方负责人(签章):乙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加盟店简单范本三: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商场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销售额比率

20xx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20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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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加盟合同协议书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认同甲方主导的连锁理念,并申请联营合作。经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联

营合作甲方“连锁便民店”连锁经营项目,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权使用

1、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连锁便民店”;相关诠释:指

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2、甲方授权乙方经营座落于市(县)区(乡/镇)路(街)号的以“连锁便民店”为悬挂招牌的门店,并按照甲方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便民店。门店号:号。

3、甲方对于凡使用“连锁便民店”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经营事务的处理权:如门店出入口位置、货区\货架(道具)陈列、销售技术、服务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广告宣传、中止经营等事项。

A、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营业设备、商品及辅助材料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B、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内外装修、装饰及店招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完全统一,乙方使用的各种营业设备、道具符合甲方要求,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C、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基础装修由甲方统一负责施工或者由甲方提供装修、装饰设计方案,乙方负责施工,当要接受甲方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使用;乙方承担上述的相应费用;

4、使用“连锁便民店”徽记进行营业,享受““连锁便民店””的知名度和信用。有关““连锁便民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a、欲做有关“连锁便民店”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

b、所有乙方要使用甲方的商标,只是限本合同约定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以外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可以直接采用联营合作,真正实现“轻松做老板”的事业梦想!联营合作就是直接成为甲方的营业经营部门(门店),担当营业部门(门店)的经营责任人,享受甲方的低风险经营政策,若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利润目标,甲方会协助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甚至终止合作,货品折让退还甲方。同时享受12项确实保障。连锁便民店的出现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轻松如意、稳定经营的买卖。

1、联营合作制属于连锁便民店的主要运营手段之一,乙方作为甲方直属营业部门(门店)存在。

2、甲方和乙方共同寻找合适店面,或者由乙方直接寻找店面,甲方进行评估。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铺商圈的评估分析建议、店铺营运成本的预算建议、店铺装潢设计、全程经营指导、节假日促销指导、新产品信息、开业宣传方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技术的教育培训:甲方拥有一套成熟并证明高效率的管理方法,这无疑是事业成功的基础。乙方可以立即得到甲方的管理技巧、经营诀窍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店铺经营理念与实务培训、人员开业操作技能的培训、后续经营技能的提升培训。

4、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标准化•连锁的八大经营机制:单项商品专营特色、引导时尚的特色、购物环境的特色、楼层布局的特色、商品陈列的特色、道具配制的特色、人与物动态组合的特色、营销策略的特色。

5、甲方为乙方提供协助经营:提供商业字号/店面形象设计和CIS系统/国际标准店面效果图供乙方使用;提供各类经营筹备指导、商品配供、各类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经营技术及规范管理模式、开放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甲方不定期到乙方门店所在地进行全面市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调整产品结构,适时推出应季新产品,扩大市场份额。

6、乙方将直接获得甲方统一推广的“网上综合商城”网店推广,卖遍全城商品。打往区域呼叫中心的购物电话,哪个乙方门店离顾客最近,就直接获得客户配送权,直接获得超值利润。

7、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动配货、自动补货、自动结报、自动付款,集物流、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商业自动化操作系统,建立网络商品展示与订购平台,轻松查询与浏览商品,并能迅速下单。

8、甲方为乙方提供基础装修、营业道具的选型辅导或代办:甲方指导乙方签署店面租赁合同及协助办理经营手续,并直接进行店面装修。让乙方轻松拥有国际标准店面/房屋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承担所有货架、冷冻设备、空调、收银机、POS机或电脑及软件,乙方承担相关费用/所有开业前陈列货物由甲方直接配送,乙方不用现款进货/所有购物袋、货物小票、促销用品、人员服装的费用由甲方垫付,每月结算时计入摊销成本;日常促销、大型活动、开业地毯式宣传等相关费用甲方垫付,每月结算时计入摊销成本。

9、直接享受甲方独创的直接打码以及自动补货、自动配货、自动核算、自动结款流程,摆脱日常繁重的细节工作。甲方负责把所有货物直接送到店面,乙方只需提前报货,物流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10、按本合同第九项双方《终结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交退出请求,来去自由,真正做到低风险的投资。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广告支持:按甲方的运营计划,在报纸、杂志、网络等全市各地知名媒体推出覆盖全市的强势广告宣传,促进终端销售;甲方不定期组织促销活动,借助各种商机进行即时性宣传,届时甲方将统一部署各联营合作店宣传策略,并发放宣传册、赠品等;随着甲方事业的扩展,乙方可直接参与全城联动的狂购节和诚信通/直接享受专属推广专刊的推广。

12、良好的形象与高质量的服务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首选,甲方将尽心建立起公众形象和高品质的商品服务。利用这种优势,迅速稳固乙方的市场地位。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自愿加入甲方加运营体系。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金额的信用保证金

元。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保证金予以全部退还(不计

利息)。乙方向甲方交纳联营合作费元,双方解除合约后,该款项

甲方不再退还乙方。

2、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操作规范、工作规范、管理技术规范

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执行。依照甲方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

结构。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在日常经营上,乙方应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违反甲方经营制度应接受相应处罚。

3、乙方不准在本联营合作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施与甲方制度相同或类似

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公司的事业。

4、乙方寻找的经营场所,保证至少连续10年的使用期限,营业面积为30-200m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对乙方进行直接管理和规范要求的权利;

2、对乙方违反甲方规定操作处罚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甲方要求,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违规,甲方有解除联营合作的权利;

4、对乙方的其它约定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做甲方联营合作分店.并为乙方的门店进行规划设计,并负责对门头进行所有投资装潢,提供统一的“连锁便民店店”形象标志,以保证联营合作店从外部形象上符合桃花源联营合作店的要求。

2、对于乙方自带正在经营的店面联营合作,现有的物品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的部分可按商品进货价,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给予回购,其余部分可自行处理,但不得在联营合作店内销售或以联营合作店的名义出售。

3、甲方为乙方培训销售人员并进行技术指导和经营策略交流。甲方将负责对乙方所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甲方集训时就餐、住宿由甲方统一安排。

4、甲方为乙方统一打码、统一配货,统一补货,让乙方充分享受到集物流、商品流、信息流于一体的商业流所带来的与快捷。

5、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直接为乙方办理并承担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费用。

四、联营合作的相关费用规定

1、费用含联营合作品牌使用费(联营合作费)和信用保证金;

2、不同商圈和不同店面费用有所调整;

3、其它关于费用的规定。

一旦签定联营合作合同,联营合作费一律不予退还。信用保证金在乙方书面提出退出联营合作后,按甲方规定程序,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费用标准均为甲方规划好的统一收费标准,对特殊位置、特殊店面、需要开发特殊业态的费用双方协商。

4、乙方联营合作的所有费用

以上乙方共向甲方支付联营合作费元;信用保证金元;合计元。

五、各项奖罚规定

甲方为了更好的、更全面的为整体乙方服务,维护所有乙方共同的利益,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所以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及各项奖罚规定。同时,甲方根据乙方的投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请乙方和员工无条件遵守。

六、商品的提供与结算

1、开店前所有商品甲方直接配送完毕,按不同店面的大小决定配送商品结构与数量;

2、乙方必须在第二天把第一天的所有营业款项直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只有结算完前一天的帐务,甲方方可安排物流;

4、甲方商品实行循环配货制度;

5、其它结算以甲方制度为准。

七、禁止事项

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的承认。

1、向其它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私自复制复印甲方文件;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

锁关系;

4、以联营合作店面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或者把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进行转移等;

5、其它由甲方禁止的事项。

八、更改劝告

当乙方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甲方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乙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甲方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劝告更改。乙方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九、终结合同的约定

1、乙方的解除权:

乙方在正常营业两个季度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出合作申请。

2、甲方的解除权,当乙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甲方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甲方的指导与

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交易时;

(3)不遵照甲方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负担金以及其它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甲方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甲方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联营合作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乙方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甲方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甲方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甲方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甲方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乙方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甲方不须任何预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终结合同的处理

1、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乙方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

2、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连锁便民店”的徽记以及由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它由甲方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甲方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甲方审定;

(5)立即清算对甲方及其它关系者的债务。

3、当乙方未撤掉“连锁便民店店”的徽记及标志等时,甲方可自行执行。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乙方进行并负担费用。

4、乙方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连锁便民店店”不利的言行。

十一、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间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合作期限,如果是自有房屋或者房屋租赁合同达到10年的,则经营期限为10年。以后在合同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十二、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因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房屋拆迁及其它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给商品进货及其它甲方承诺事项造成障碍时,乙方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十三、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十四、指定银行:

乙方的货款必须存入以下银行,具体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

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码:

信用保证金金额:元

乙方的连带保证人:住址:

姓名:

盖章:

连带保证限度金额:(追加连带保证人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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