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通用3篇)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补充条款:
1、由于乙方在租采油五厂4-42-3-502房子期间,三翻五次悔约,在合期满时甲不能将租房押金1000元全额退给乙方,由于乙方三翻五次悔约需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误工费。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剩余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2、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或违约的,已交的租金和押金甲方概不退还,并且立既搬出租屋。
3、补充条款与租房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补充条款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普通商品住房。本合同是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享受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销售给中等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3、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工程量验收按实际量决算,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由施工方承担(增加项目除外) ;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5、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实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或未按国家标准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因施工不当造成业主财物损坏, 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由于施工方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8、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在24小时内到场的由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1%。
9、乙方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与乙方提供的预算书中所列的材料名称规格一致,且必须是正宗合格产品,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施工的,必须重新使用正宗合格产品进行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业主) : 日 期:
乙方(施工方) :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