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热门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通用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诚实、守信、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货品说明及要求:

1、本合同货品为照明灯具。其具体名称、型号、数量见下表。

2、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乙方所供产品依据甲方提供的产品样品为准。全套灯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2、货物进场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安装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甲方对灯具型号、包 装、数量、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甲方如发现送至施工现场货物中夹杂其它品牌的灯具及其元器件,或与甲方提供的样品不符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若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3、灯体安装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及安装配件需齐全、灯体外观漆 面完整光滑,烤漆面在质保期不得因自然环境以及灯体温度变化出现有爆漆、起皮、脱落等现象。

4、电器箱内的整流器应与光源功率相匹配,并设置有固定安装装置,导线与灯体连接长度为0.4 米,并有软套管保护导线。

5、所购灯具在承诺与质保期范围内发生由于灯具质量问题造成更换电器元件、光源及灯具的安装配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负责 更换安装。

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将货品生产完毕并送到交货地点。乙方如有困难应事先通知甲方。

手续交接:货物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办理好交接手续,乙方应提供正规单据并加盖公章。单据应明确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明细及收获时间,货品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费用负担:乙方承担。

四、乙方提供服务:

1. 乙方就灯具安装负责技术支持与指导。

2. 乙方所提供的灯具质保期为贰年,电器光源部分质保期为壹年。

五、结算、付款方式:

预付款:签订合同甲方订货后应预付给乙方当期总货款的 % 。 结算方式:结算金额按照实际到货数量金额为准。结算方式按批 结算。

付款方式:货到检查合格后付总货款的 % ,剩余 % 为质 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六、双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保证及时供应优质,合格,符合质量及标准要求的产品。 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货品进行验收。对质量因检测不合格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未按合同之约定履行按期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3、乙方迟延交货,每超过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4、乙方迟延交货超过三日的,除按前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价款应全额返还。

5、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协商与仲裁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经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 合同说明

合同自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物资交货完毕、验收合格、结清全部货款止。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单方废除本合同,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作为违约赔偿金。

九、其他约定的事项

1、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是有代理人签订合同需提供法人的委托书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3、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协商事项,均以双方认可的文字函电为依据,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合同供应期至工程竣工止。自合同签订日起,双方将受本合同约束并执行合同条款至合同结束。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十、合同签订:

甲 方 乙 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地址:开户行:银行账号:联系人(电话):传 真:年 月 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电话): 传真: 年 月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2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担保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广东省广州市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

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

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

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

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幸免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釜底抽薪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

2、 偿还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呀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工切损失。

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1、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和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十一、 违约责任

1、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从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 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斩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二、 本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事宜所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自失效。

甲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末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三、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然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立即就有关欠款向丙方追偿。

十四、 争议解决

甲乙丙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五、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________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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