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荒地出售合同【推荐三篇】

四类荒地出售合同(通用3篇)

四类荒地出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 (即: )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 ㎡,非住宅面积 ㎡。

第二条 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 b、家私 c、家电 d、

第三条 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

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 b、按揭付款。

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 b、买方包税 c、卖方包税

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

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 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 个月,即至200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

第七条 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

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 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 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 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 (以银行批准贷款须 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

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 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 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

第十二条 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委托他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四类荒地出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 将自家名下承包四类荒地一节,永久性一次出售给甲方, 名下公司,用于建设冷库项目。具体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点、面积:此地块位于大丽路95里桩处,四至: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面积连埂子:总计一点七亩。

二、价格:价格按国土局征地价:每亩 元/亩结算:计 亩:总计合计价格 元(¥: 元)

三、付款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付给乙方 元(¥: 元)其余 元 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平等互愿情况下达成协议,如其中某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本金的五倍赔付给另一方。

合同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村公所存底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四类荒地出售合同 篇3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桃子园51号华宇新天大厦1层01号 店铺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店铺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果继续对外租赁本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与甲方商议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

三、租金、保证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该店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拾元。预交押金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四、租赁期房屋的修缮。房屋属人为的损坏由乙方及时修缮,由于不可抗拒的损坏,由甲方及时修缮。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经济纠纷及其它任何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或相互对换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等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政策变化,市里统一规划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本合同即终止。乙方要积极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九、在合同履行期间,要遵纪守法,讲文明道德,自觉维护好室内外卫生。水、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十、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否则每超出一天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 的经济损失。

2、不按合同内的条款规定修缮房屋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第九条除外),否则应赔偿乙方租金的10%的经济损失。

十一、乙方责任

1、不得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根据造成的后果,赔偿其经济损失。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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