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授权委托书(通用6篇)
兹有我公司承保的 标的已出险,现委托贵公司处理有关公估、理算事宜。
一、承保及出险情况: 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
出险时间
联 系 人 保单号码 保险期限 出险地址 联系电话
二、委托事项(请按打√的项目办理):
现场查勘、核实被保险人、调查出险原因
提供损失照片及事故现场照片,出具查勘报告
协助被保险人施救及处理事故有关事
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失检验和确定损失金额
收集与定损理算有关的资料
向被保险人告知有关索赔事项
出具正式公估理算报告
其他
三、其它未尽事宜参见双方签订的《公估业务合作协议书》。
四、贵司对上述委托若无疑义,请立即回执确认。
联系电话:
地 址:
联 系 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年 月 日
委托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委托人至今未婚,位于____街____号____幢____单元____楼______号(权____)房屋属我委托人单独所有。现我要出售该房屋,因我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查询上述房屋的相关档案。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结按的相关手续,并注销抵押登记。办理并领取产权证和国土证,代为领取应退保险费。
二、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代收房款。办理地址变更的相关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四、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
五、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受托人有权代表我们协助买方办理按揭一切相关手续(含代收按揭款,并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用于代收上述房屋的按揭购房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的资料,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宜办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执×字第–号
(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法于×年××月××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 (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处位置等内容),因…… (写明委托保管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指定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的引用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代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
附: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
×年××月××日
委托单位: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旭辉兴科置业有限公司
职位:法务助理电话:
现终止受委托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切授权。
委托单位:北京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兹有我公司承保的 标的已出险,现委托贵公司处理有关公估、理算事宜。
一、承保及出险情况: 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
出险时间
联 系 人 保单号码 保险期限 出险地址 联系电话
二、委托事项(请按打√的项目办理):
现场查勘、核实被保险人、调查出险原因
提供损失照片及事故现场照片,出具查勘报告
协助被保险人施救及处理事故有关事
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失检验和确定损失金额
收集与定损理算有关的资料
向被保险人告知有关索赔事项
出具正式公估理算报告
其他
三、其它未尽事宜参见双方签订的《公估业务合作协议书》。
四、贵司对上述委托若无疑义,请立即回执确认。
联系电话:
地 址:
联 系 人: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字第号
____________:
我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依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扣押了被执行人财产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的规定,特委托________代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不得使用或擅自处分。
附:保管协议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注: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受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有关单位,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写明扣押财产的情况。表述为:
3.在
4.委托保管的依据。表述为:
5.保管被扣押财产的责任。表述为:
6.附保管协议。并写明保管协议的份数。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