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个人委托书(通用3篇)
委托人:,男,汉族,194X 年 月 30 日出生,住 贵州省绥阳县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被委托人:,男。汉族,19xx 年 月 日 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镇溪源村牛心十一 1 组。身份证 号码:522123197。
委托人丁 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 支公司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委托人自愿
委托丁正江为二审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本案的有关法律事 务,特别授权如下: 1、 2、 3、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出庭诉讼、参与调解、进行和解; 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 201X 年 8 月 12 日
被委托人:
*人民法院:
贵法院受理 诉、纠纷 一案,现在原告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间至一审判决日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 * 份
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xx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合同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合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合同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合同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合同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合同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合同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合同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合同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合同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合同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合同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