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投资合同模板(精选18篇)
合同编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____,总投资____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____万元,年产值约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中国-东盟经济园区____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____亩,出让价格____万元/亩,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土地款的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余额____万元人民币分____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____%,即____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____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____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投产。
五、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十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____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十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十七、乙方同意通过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和委托,联系方式:
甲方: 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住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_________。
2、为促进文化交流,提高大众的娱乐生活质量,甲乙双方决定合作投资摄制影视剧《_________》(下称影视剧)。
3、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预算、投资
影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____元。其中,甲方负责人员配备,拍摄设备等,折现_________,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二条 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方式,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此影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影视剧的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影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甲乙双方还应共派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拍摄。
1、电视剧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
2、双方商定影视剧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3、影视剧的导演为_________,编剧为_________,主要演员有_________;
4、本片演员均由_________(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5、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影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
3、出片时间:_________。
影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拍摄场景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确定。
第五条 署名权
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六条 制片人
影视剧的制片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聘任参加电视剧的摄制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指派、聘任,但其所指派、聘任的制片人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第七条 立项审批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影视剧的立项工作,未经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影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剧本确定
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视剧文学剧本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日常事务管理
甲方委派_________、乙方委派_________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影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影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投资双方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立联合摄制影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影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影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影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财务与会计
甲乙双方应在影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影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四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制度,做到一周一结账。每个会计周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周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周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上。
在周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五条 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归属
联合摄制影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影片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对于因联合摄制影视剧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发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的行使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发行推广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影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该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影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影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影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影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影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影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影视剧有竞争的影视剧、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影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影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影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影视剧无法开机;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影视剧摄制完毕未能通过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与影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支付所欠税款;
3、清偿对外债务;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影视剧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省____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_____%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_____%。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入股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前述入股土地折合成股份后为 股。
入股土地详细情况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 (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 年 月 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8.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股权证明书,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红利。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它约定: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支付股权红利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 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签约日期: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签章) 年 月日 住址:
《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永定县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和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鉴于:
1. 甲方系永定县人民政府,为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 道路工程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方。
2. 甲方根据经过公开招标,决定就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以“投资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为投资建设方。
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该项目,并在投资建设完成后向甲方移交该工程项目;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1.1 “项目/本项目”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
1.2 “甲方”,亦称“回购方”,系指 永定县人民政府。
1.3 “乙方”, 亦称“BT方”,系指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
1.4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1.6 “投资建设—移交”:永定县人民政府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签约授予投资建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建设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和全部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建设完成后,甲方向投资建设方进行协议回购的行为。
1.7 “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签订后,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
1.8 “回购期”系指自回购起始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
1.9 “回购起始日”系指BT方完成道路竣工验收之日。
1.10 “回购价款”: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BT方工程费用、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回购期利息构成。
1.11 “回购基数”:由BT方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组成。
1.12 “BT方工程费”: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1.1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减除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0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
1.14“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所有货币活动均按人民币结算。
1.15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16“工程总投资”系指用于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预留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回购期利息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工程总投资的费用。
1.17 “建筑安装工程费”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费用,亦称“建安工程费”。
1.18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包含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费、供电贴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人员培训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内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中如有乙方列支的费用,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计入工程总投资。
1.19“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20“工程进度”系指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和控制性工程四项内容的综合指标。
1.21“规范”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投资、建设标准中引用的国家、部门、行业及地方颁发的规范、规程、标准。
1.22 “合同段”系指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写明的工作段。工作内容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总则
2.1 本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2.2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由乙方负责组织管理团队进行,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建设、采购等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2.3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2.3.1 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或公司的授权和审批手续均已完成;
2.3.2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2.3.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一方应遵守的任何使用法律或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2.3.4 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政府批准、许可、执照、正式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2.3.5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
2.3.6 乙方是本合同建设期间的投资建设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本项目的建设职能,在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工程项目后,有权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
2.3.7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届满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
2.3.8 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自有且来源合法的资金不少于工程概算总投资的70%,保证建设资金按时投入本项目并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2.3.9 乙方同意,乙方对于所设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及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4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接受顺序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4.2 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4.3 中标通知书;
2.4.4 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5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2.4.6 图纸;
2.4.7 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2.4.8 其他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签证等。
2.4.9甲方有关承诺。
第三条 项目概况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起点接目前现有309省道,桩号K0+000,终点位于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桩号K0+938.017,设计道路全长938.017米,宽度24米,其中车行道各8.5米,两侧人行道各3.5米,为一块板路幅。
项目工期:本项目于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完工,工期共个月。
第四条 投资
4.1 BT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4.1.1暂定项目总投资
本合同项下,BT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暂定为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4.1.2 BT方工程投资
BT方应按满足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要求安排资金投入,并接受回购方的监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工程量的变更,投融资额度也存在变更,根据实际变更的情况,BT方必须无条件追加建设投资,且融资利率不变。
4.2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
最终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调整以及按实计算的回购资金的利息确定。
4.3 融资利率及调整
融资利率的调整:在项目回购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有调整,甲乙双方须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
4.4项目投资的来源
4.4.1甲方为完成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地勘、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含清单编制、拦标价组价和结算审核)等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提供足额融资保证,并确保融资到位。
4.4.2 BT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4.4.3 BT方应根据确定的项目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根据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将资金投入本项目。
第五条项目建设
5.1 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批、环评、水保、地灾和矿产压覆、林业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等建设前期工作手续的办理;
5.2 乙方负责建设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但不包括前期工作、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等。
5.3 项目用地
5.3.1 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完成所有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用地补偿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3.2 甲方的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应分段实施、分段移交以确保乙方的工程建设,如因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程序的不合法或延误,致使建设用地移交影响
施工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3甲方保证在项目建设期内获得所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包括临时用地)或者合法的相关用地手续。
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
5.4.1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由甲方依法确定实施单位,故此双方同意,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应全力配合。因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质量问题、损坏以及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4.2 本项目质量监督单位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5.5 前期工作
5.5.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负责相关前期工作的具体实施。
5.5.2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包括临时用地、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爆破、土石方取弃、淤泥弃方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5.6 工程开工
5.6.1 本项目在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
(1)甲方负责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工作,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场地移交计划及要求》移交给乙方,可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开工手续。
5.6.2 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上述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申请,依法取得开工批准。
5.7暂停施工
5.7.1 因甲方原因而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双方应立即协商暂停施工的时间。
5.7.2 因第三方原因(含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5.8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复工通知后,乙方因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坏。若此类暂停施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已完成且构成永久工程的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修复费用(如临时工程、拟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由乙方承担。
5.9 工程延期
5.9.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延误,可以延长本项目工期。
(1)重大设计变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
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
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
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
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
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甲方: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绿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乙方出资70万元,控有甲方公司30%股份,甲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
第一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二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
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一方违约将直接向另外一方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3.传真、邮件 均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 年月日签订地点:_东逸一舍_
乙方(签章):______ 年 签订地点:__东逸一舍 _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________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出资形成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任何一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 编号:
借款方: (简称甲方)
贷款方:湖南省分行 (简称乙方)
根据号文件批准的 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金额: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期贷款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本期贷款年利率为 %,乙方按季计收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借款使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订货卡片对外采购合同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有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认通知,主动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款项。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国外银行手续费等,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帐户中扣收,并将“支款通知”联寄交甲方。
第六条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2‰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经借贷双方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股东各方: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注: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股东选举公司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另外以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份,作为红利,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处理。
1、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甲、乙、丙三方股东不能撤资。未经股东全体同意,任何股东均不得将其工商登记下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股东权益受到限制或损害.;依法转让股权的,应事先告知全体股东,股东对转让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3、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公司各级负责人;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5、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6、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一) 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全体股东协商提出方案经表决通过。
(二)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三)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按协议提取公司发展资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四) 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五)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六)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总经理于每年12 月1 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七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A)资产负债表(B)损益表(C)财务状况变动表(D)现金流量表(E)财务状况说明书(F)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G) 亏损原因说明书。
7、争议解决
(一)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8、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股东一份,如增加股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荐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向甲方交纳___元会员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在___个交易日内(即从___至___止)达到利润要求。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荐股操盘,乙方应严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荐股资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荐股资料而使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受到损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荐股机会时,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体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实施,确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后果自负!甲方不做任何赔偿。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前三十分钟以上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失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全额的经济赔偿要求。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 100万以下(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 100万元以上资金赔偿85%.按交易明细清单上的数额为准) 。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2、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作相应变更。
七、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1、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1个月(22个交易日),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至___止。
九、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总则
1.1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合同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合同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4.1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合同签署之日日内以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合同期间
6.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终止合同
7.1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合同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9.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附则
凡有关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甲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
乙方:A
丙方:B
丁方:C
戊方:临沂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发展目标公司的原则,为开发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1)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2.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二人,分别为:A,占60%股权;B,占40%股权;目标公司保证:本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已完全到位,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续过程中,无债权债务,无纠纷,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本协议签订后,若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和纠纷,均由乙方、丙方承担责任。
3.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竞拍坐落于(约 亩)(具体位置: ),并开发房地产项目(简称:目标项目),项目名称暂定“ ”,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同意,决定引入丁方为战略投资人,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50万元。
4.丁方承诺在万人民币投入目标公司(其中50万元作为增加的注册资本,剩余950万元计为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丁方保证该笔投资款完全属于自有合法资金,无任何相关的纠纷。
5.增加注册资本后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各方所占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乙方57.14%;丙方38.10%、丁方4.76%。
6.丁方对甲方增资后3日内,丁方应当将前期与政府及有关合作方签订的基于“ ”项目的有关协议的受益权利无偿转让给甲方;确认已经为项目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 万元、支付给元)是代甲方支付,并通知以上费用收款方,做好对接工作。
7.戊方承诺:丁方投资款(总计1000万人民币)全部到达目标公司后10个工作日内,戊方以委托银行(或委托自然人等)贷款的方式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4000万元,利息为每月1.8%,贷款
期限为10个月,利息按月支付。提供贷款的同时,甲方及丁方应提供戊方能接受的担保。
8.各方投资款到位、戊方提供贷款后,目标公司的资产(不含本协议第6条丁方让与目标公司的各项权益)规模为:6000万人民币(含负债)。目标公司各方股东同意:目标公司将公司资产仅用于对位于(具体位置如上)的土地缴纳土地熟化资金或竞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不得做其它用途。
9.若竞拍土地失败,政府部门退还给目标公司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竞拍保证金、预收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由目标公司偿还
给戊方贷款及利息(时间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利息);乙方、丙方以同等价位加溢价33%将股权转让给丁方(即:乙方股权转让费798万元,丙方股权转让费532万元,共计1330万元),丁方必须接受,否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并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10.若竞拍土地成功,目标公司将全部资产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费用,不足部分,由丁方自行负责融资缴纳,但不能涉及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乙方、丙方同意的情况下除外);剩余部分用于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11.若竞拍土地成功,由丁方为目标公司进行融资继续开发目标项目,并偿还戊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0个月,不满10个月按10个月计算利息)。同时,丁方全体股东承诺“邑景名城”项目营销策划代理权由甲方确定,并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12.丁方为公司融资偿还戊方贷款后,乙方、丙方应当以同等价位加溢价33%将股权转让给丁方(即:乙方股权转让费798万元,丙方股权转让费532万元,共计1330万元),丁方有购买乙方、丙方股权的义务;
13.如戊方提供的贷款期限届满,丁方无论任何原因没有尽到融资义务而不能偿还贷款,丁方同意将自己占目标公司4.76%的股权以50万元(伍拾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戊方,由甲方继续融资开发该项目,甲方根据丁方前期投资,给予丁方相应的项目投资收益。
14.若实施本协议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时,均须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各方同意完全配合办理。
15.除戊方及其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而做的路演、基金募集说明外,本协议内容为目标公司商业机密,各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外透露,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16.本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17.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各方均有权到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五份,签订各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年 月 日
戊方(章):
代表:
年 月 日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第一条:
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由乙方投资运作,收益或者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特 征:无风险
2.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或个人,投资金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人民币
4. 帐户封闭期:_______。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不承担帐户任何亏损,始终保持投资的初始资金为准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甲方不得要求出金。
3. 需要配合乙方开通交易平台,乙方会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4.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
1. 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投资资金合法合理的进行资金投资运作。
2. 必须在国家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的平台市场进行本金保底投资
3. 为防止乙方在协议未到期前划转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资金封存期
内,账号等做保密保管措施,封存期后如客户不再续签,可自行修改账户密码即可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协议具体执行规定
(一)甲方于____年__ 月__ 日,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本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全权委托乙方投资运作。
(二)委托期限__ 年,自___年___ 月__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如果账户出现盈利情况,则按照本金的2%返给甲方,如不足两个点由乙方补齐;如果账户出现亏损,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并且每月支付给甲方本金的2%的费用
(四)帐户结算方式:
1.帐户盈亏=期末总金额-初始交易本金元(人民币)
(1)如账户盈亏为负,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亏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亏损。并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如账户盈亏为正,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盈利的,在此情况下甲方取得投资初始资金_______万元整及月______%的分红收益后,账户上其余剩余浮动盈利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收益支付方式:
协议到期后,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共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月结分红(每月按照本金比例支付)
(1)乙方每月于____号把收益分红(2个点)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如账户有盈利直接从盈利部分扣出来
(六)风险及其对应责任:
1. 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地震,海啸,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由于甲方没有履行协议(中途出金未完成封闭时间),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自协议生效日起,甲方不得提前提出撤资要求,否则所引起的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利拒绝支付甲方2个点的分红投资收益。
2.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否则乙方将支付甲方协议时效双倍固定利率作为补偿。
3.协议到期后,若账户上有盈利,甲方要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不支付,乙方有权利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账户上出现亏损,乙方应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如不支付,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协议为准。
2.协议规定的委托期满,协议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其他约定
1..2.双方如对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由地方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总投资 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 万元,年产值约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 亩,出让价格万元/亩,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土地款的 %即万元人民币;余额 万元人民币分 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 %即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 ______年月前竣工投产。
五、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十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十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 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十七、乙方同意通过南宁华侨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管理委员会
代表: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需向外引资,乙方愿向该厂投资,双方合资经营该厂。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方式:合资经营
1、资金:企业中原属甲方的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计作甲方的出资,甲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乙方向甲方投资流动资金500万元,计作乙方的出资,乙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合资期间,如需增加投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相应地调整双方的出资比例。
2、人员:管理人员由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聘用、安排;技术人员由乙方聘用、安排,生产中技术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其他人员由甲方负责聘用、安排。
三、合资经营期限:十年,自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四、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800:500的出资比例,对企业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因出资额变化而导致出资比例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分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证企业证照齐全,负责协调企业与周边村民、村委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乙方有义务保证企业技术人员到位且称职,确保企业的技术工艺不落后。
3、合资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六、合资期间,双方的出资权不得向外人转让。如确需转让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优先另一方购买。
七、债权债务:xx年4月1日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承担;xx年4月1日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清理、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清理合资前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起诉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索要债务的,企业承担后,甲方应向企业补齐。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
八、合资到期:合资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继续合资经营该企业。
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合资或达不成新的合资协议的,双方合资合同终止。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退还乙方投资款500万元。
九、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oo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
4由甲方个人承担风险100%赢利后乙方分赢利的5%,乙方将甲方的风险控制在x30%左右,如果亏损达到30%乙方必须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许可再投资
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10%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章)
地址:鷂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
目 录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新公司
6.基础设施的建造
7.工程进度
8.调试
9.生效日和特权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主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仲裁
相关释义见附件:关于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