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推荐三篇)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通用3篇)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为共同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等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经双方商定,乙方在甲方承揽的

,就有关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工程概况及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对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消防工作经行监督检查,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施工作业规范的规定。

二、 乙方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经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三、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做好其所属员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配备合适的劳动用品,并为员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应保证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高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复核有关规定。

四、 乙方应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安全学习、检查督促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时发现隐患并立即整改,不断提高整体安全素质。

五、 乙方在施工和生活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均需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照明灯,不得擅自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禁止将消防器、设备设施损坏或挪作他用,乙方借用甲方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时,应负责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 乙方必须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相对应的个人劳动防护品,并督促其争取佩戴和使用。

七、 乙方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为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乙方应制定专人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按章施工,经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工作经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个别政治素质、身体素质较差的人员的应劝其离开工地。

八、 乙方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应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督促和纠错指令,接受违章处理和处罚。

九、 本公司已建立GB/T14001-20__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施工方是按照本公司的各项规程经行施工。

十、 乙方需提前做好相关的隔离、通风、置换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做好良好的施工环境。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扑救火灾,并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 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何方责任,主要由乙方组织人力、财力,甲方鸡鸡配合经行事故善后工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于双方责任造成工伤事故,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承揽工程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一、施工概况:

由乙方承担的坡头站微机联锁改造工程,需在甲方管内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围内改造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既有线的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

施工内容:挖电缆沟;电线路过轨;敷设电缆;室内外信号设备安装;信号设备硬化面。

施工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太铁师[ ] 号《太原铁路局关于重新印发<太原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规范》( );

3.铁运【 】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太铁办[ ] 号《路局、路局党委关于严格施工管理坚决杜绝“黑施工”的决定

5.《铁路沿线路材路料管理办法》(太铁安监【 】 号)。

6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

7.《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l-- );

8.《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 );

9.太原铁路局关于《太原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太师铁【 】 号)

四、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

按规定提报施工计划,准确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向路局申报。严禁无计划施工或超范围施工。

双方应共同维护铁路的行车安全,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商讨解决,保障铁路的行车安全。

按规定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商讨在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为确保施工安全,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定。

双方在施工中加强联系,乙方及时向甲方汇报现场施工进度。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甲方职责:

1.甲方对既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施工前,甲方要积极配合与乙方一道对既有设备、电缆位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安全防护要求提供给乙方。

3.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施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在接到乙方施工作业计划通知后,甲方应积极配合,派专人监护。如果甲方配合监护人员不足时,乙方要适当调整施工内容和工作量,以保证甲方有足够人员进行施工配合监护。

4.施工时,甲方必须安排配合监护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既有设备的安全监护,并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施工单位现场存在的问题。

5.对乙方危及设备安全的施工和行为,有权制止。如乙方强行进行作业,甲方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必要时可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以确保行车安全。

6.根据该工程实际状况和乙方的配合要求,甲方安排专人对施工实施监护,及时制止超范围、无计划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施工。对严重违章、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7.负责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8.乙方在既有设备上施工完毕后,甲方应派监护人员进行复查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交付使用。

乙方职责:

1.乙方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施工过程中,乙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2.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前,乙方必须先与甲方现场车间、工区联系,提供每项施工的具体进度安排,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配合监护安全协议》。并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会议纪要要求进行施工。

3.施工时应提前一个月给甲方提报施工计划,施工前一日向甲方现场维修车间、工区通知次日施工作业事宜。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施工监护工作,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妥处与甲方负责人进行协调。无甲方配合监护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5.在正式施工开挖和填筑土方前,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探测电缆埋设情况,双方共同确定地下信号电缆的位置和防护方案,并由乙方采取划线、插旗、拉绳等措施。发现地下不明电缆时,待查明电缆所属单位及用途后方可施工。乙方要认真执行制订好的防护方案,以确保信号电缆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保证地下电缆及设备的安全,不得进行影响信号设备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如因施工造成信号设备故障,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停止施工,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抢修工作,保证既有设备及时恢复使用。并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费用按路局有关规定清算。

7.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禁大型车辆、机械和作业工具在电缆径路上行走和停留。乙方在电缆径路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开挖;在3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机械行走碾压;1米范围内不得使用洋镐等尖锐工具机械开挖作业。

8.施工中如需改移、拆除的既有设备(电缆、箱盒、信号机、转辙机)时,必须于施工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配合监护。改移、拆除方案须经设计院、信号技术科、电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需改移、加固防护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进行设备的改移加固防护。设备未加固改移前,乙方不得进行影响范围内的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施工。严禁将各种箱盒埋入土中,要保证箱盒不进水,确保既有信号设备不受到伤害。

9.施工中遇有电缆需迁移时,乙方要对施工地段的电缆挖出,并电缆槽或槽钢做好防护后方可进行施工;在电缆未进行迁移防护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对挖出的电缆、设备必须24小时全天候按规定进行防护,以保证既有设备的安全。

10.乙方安装的未开通使用的设备,须按《技规》要求做好防护标记,坚决杜绝因防护不到位干扰行车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11.甲方应积极配合及进行施工监护,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隐蔽工程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回填前,乙方应会同各维修车间配合人员对电缆进行摇测,且必须经过维修车间配合组长逐段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记录表中签字后方可回填。

12.乙方在施工时要对既有设备进行认真调查摸底,不得改变甲方既有设备的运营状态,因调查不细对既有设备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且由此对乙方造成的连带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在装卸材料、设备时,确保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必要时对相关设备进行防护。

13.乙方在施工中要设专人进行防护,密切注意既有信号设备的安全运用。尤其要注意防止轨道电路红光带的发生,要保证各部绝缘的完好无损,搬运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造成轨道电路封连。

14.乙方要严格按照配合监护范围、项目和时间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进行作业。

15.乙方必须根据定测的电缆径路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径路,确保地下电缆的安全。

16.施工期间时,甲乙双方必须相互联系,每日施工结束进行当日工作小结,布置次日工作。

17.乙方在既有设备上动线时,必须按过渡设计要求经信号技术科审核后,并于施工前10天向现场车间、电务段技术科提交室内拆配线表,经现场核实无误后,方可实施。施工后,乙方现场必须进行认真复查,经电务段试验无误后,方可交付使用。

18.施工中所有器材必须经甲方检修车间检修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9.乙方在施工开始前十天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机构、方案及联系方式。在未提供资料前乙方不得进行施工。在设备开通前乙方应将设备维护有关资料、临时竣工图及利旧情况说明提交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及现场车间。

20.所有施工机具、材料及有碍行车物品在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出线路,严禁侵入限界。路料集中堆放,设路料看守牌,并由乙方设专人看守。

21.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及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扩大或变更施工计划,严禁超范围施工。乙方必须在施工计划时间内完成施工,严禁超时,由于施工延点等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动用设备施工。

共同责任

1.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共同维护铁路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行车安全。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各自责任认真履行,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对方根据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双方应本着把铁路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在施工中的施工、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态度,在执行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交由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清算完毕,本协议自行废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铁路局配合安全施工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已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后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1、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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