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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正确的联系信息,由于联系信息不详等原因造成的服务缺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为了促进原创文学的持续发展与繁荣,给作者创造更好的创作环境,同时为读者打造更好的阅读体验,促使更多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出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家许可使用权授权予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以下各项条款:
第一条 定义解释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并作出相关约定如下:
1.1甲方网站:是指 经营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域名: ,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合作的互联网、WAP网等。
1.2 VIP服务:是指甲方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文学收费阅读服务;在甲方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签约作品某一章节或全本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或“VIP作品”。
1.3甲方网站上发布要求:指以甲方网站上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
1.4本协议所指之日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日。
1.5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含义及解释。
1.6本协议所涉及的货币及支付,除协议中特别标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条 协议标的及权利授予
2.1协议标的
2.1.1签约作品名称及相关信息见附件。
2.2权利授权
2.2.1乙方独家授予甲方拥有其所提供的文学作品多种著作权权利,具体的文学作品名称及授权范围见附件《 》所述。
2.2.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按“附件”中所约定的授权范围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有、排他地按本协议所述方式使用。
2.2.3本协议签订之后,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已授权于甲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同意退还甲方所有费用并依本协议第6.1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将乙方各签约作品在自有及合作销售渠道上进行推广、销售。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将签约作品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给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甲方及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有权将签约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当乙方作品产生费用后,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签约作品的稿酬。
3.1.2在协议有效期间,为宣传、促销乙方的签约作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签约作品的部分章节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上进行非直接盈利性的刊载,不需另外支付乙方稿酬或其他费用。
3.1.3为推广乙方签约作品知名度的目的,甲方有权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行使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或将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对于任何第三人(包括各种媒体及国际互联网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甲方可以其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交涉、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3.1.4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决定签约作品的宣传、包装、价格、推广期限和销售形式;甲方为实现乙方签约作品的目的,有权将作品部分章节进行无偿推广或委托第三方将签约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且不为此向乙方支付稿酬或其他费用。
3.1.5在甲方自有销售渠道上进行销售时,甲方拥有对签约作品收费章节设置的权利,乙方可针对甲方设置的收费章节提出修改意见并经甲方的编辑人员审核确认后可按新的收费章节进行销售。在甲方合作销售渠道上进行销售时,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渠道对收费章节设置的要求与规定。如甲方依照其判断认为连载中的签约作品内容质量下降,有随意或者敷衍的倾向,造成读者点击率急速下降,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如果乙方拒绝修改或经乙方三次修改签约作品内容仍不能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为保证签约作品内容的合法性和观赏性,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对作品内容进行删减、修改或停止在自有渠道和合作渠道上进行销售。
3.1.6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若甲方网站因各种原因暂停或临时中断对外访问、使用或出现其他临时性、阶段性的访问、使用等方面问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将尽力予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情况不必然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职责,根据上述情况若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如因网络及服务器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外而造成的甲方无法及时发布签约作品,甲方应采取紧急手段,保证作品的继续发布。
3.1.7甲方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及相关作品在甲方网站的发布及更新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于不符合甲方网站要求的作品,甲方网站编辑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该予以配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作品,甲方有权进行删除。
3.1.8为保障已订购作品用户的权利,当签约作品的授权到期或本协议终止后,在授权期限内已订购作品的用户仍可以继续免费阅读该作品。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保证和承诺其创作的签约作品未抄袭或剽窃第三方的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著作权等任何知识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不存在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任何法律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法及其它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并且该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7)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影响甲方形象或收益的内容;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2.2乙方须保证其独立拥有本协议中所授予甲方的所有权利,因该等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它权利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3.2.3签约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内容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且甲方可以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依本协议第6.1条规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2.4乙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签约作品的内容的完整性,且不得在签约作品未全部正常完成的中途撤消该授权。在签订此协议时,乙方需提供签约作品之完成时间和字数,并须在承诺的完成作品时间内在甲方网站上传完整的签约作品内容。如未及时提供完整作品,则视为乙方违约,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依本协议第6.1条规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2.5乙方已公开发表过的签约作品章节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无偿使用。乙方依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发布渠道和方式进行签约作品电子形式的具体发布或者由甲方进行签约作品电子形式的发布传播。乙方承诺在签约作品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保持签约作品连载更新。尽管签约作品已产生收入,但签约作品需完本后甲方才给予乙方结算分成额。如超过一个月时间不更新,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仍不进行更新,甲方有权将签约作品下架不进行销售;如超过三个月不更新或明确表示确实无法继续完成签约作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并依本协议第6.1条规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2.6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附件填写的作品名称、姓名、笔名、接受汇款帐号或地址等各项内容均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而给其自身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2.7为了宣传推广签约作品、吸引潜在的付费用户,乙方可以对乙方作品中的部分章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免费发表,但不得超过签约作品全文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
3.2.8乙方须按甲方的指示,完整填写个人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并在本协议的附件中完善账户信息。甲方应对乙方的上述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甲方将以本协议附件中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向乙方支付稿酬、分成等及根据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乙方因填写的信息错误,给其自身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2.9乙方可委托甲方为其签约作品进行代理出版。甲方如成功为乙方完成对签约作品的出版代理工作,乙方需支付甲方中介代理费,中介代理费按因甲方成功代理出版为乙方带来的的所有收入的 %计算。出版代理事项由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认。
3.2.10乙方可自行联系签约作品实体出版,如需在实体书封面印上甲方网站标志或标识,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有权在实体书封面印上甲方网站标志或标识(图案以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准)。
3.3其他权利和义务
3.3.1如签约作品遭受第三方侵权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法律等措施维护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了第三方侵权证明或甲方自行获取了第三方侵权的证据,甲方可以作为乙方的代理方进行维权索赔;任何一方所获得的侵权赔偿,在扣除甲方花费的相关费用后,甲方得 %,乙方得 %。
3.3.2如有第三人(方)向甲方提出签约作品涉嫌侵权,并提供相应证据,要求甲方停止发布并删除乙方侵权作品,甲方有权先行停止发布,并删除签约作品。
第四条 分成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稿酬
4.1.1签约作品由甲方在甲方自有销售渠道或甲方的合作销售渠道上进行上架销售。签约作品稿酬使用销售比例分成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价。甲方根据乙方签约作品的订阅数,结算统计出具体稿酬金额。
乙方签约作品所得稿酬,按甲方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支付通道方等)结算后 %: %分成。签约作品的销售方式及甲方与第三方的结算方式与时间,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
4.2支付方式
4.2.1甲方必须按协议规定根据签约作品的销售情况及时付给乙方稿酬,并为乙方提供签约作品销售查询后台,以便乙方查询作品销售情况。甲方提供给乙方查询的数据仅作为结算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标准。
4.2.2乙方稿酬每月结算一次,但稿酬累计总金额应达 元(税前)以上才予以结算,不满 元则顺延至下一个结算期,合同期满时最后一个结算期的稿酬不满 元的,甲方应当予以结清。乙方同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甲方支付稿酬时应代扣代缴乙方稿酬所得的 %作为其个人所得税并上缴国家财税部门。合同以正常情况终止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作品应得的收入分成支付给乙方。
4.2.3所有由支付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亦由乙方承担,自汇出稿费中扣除。
4.2.4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为乙方支付稿酬。乙方提供***以附件中所述的为准。如乙方因填写的信息错误,给其自身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一般义务
5.1.1甲、乙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它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协议等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非为本协议约定之目的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除本协议5.2条“商业秘密之披露”所规定之情况外,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和信息使另一方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且受损失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5.1.2商业秘密在本协议中是指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5.2商业秘密之披露
5.2.1甲、乙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①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
②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③一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机构要求下而披露,前提为该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和确切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的 日内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人民币(乙方另须返还甲方依据本协议由甲方处获得的稿酬等所有相关费用),并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支出费用、律师费用、收入减损、预期收入等)。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于违约金外补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6.2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提前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6.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因单方面原因提前终止本协议,提出方需按每部作品人民币 元( 圆整)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6.4因本协议已约定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中约定已独占性授权于甲方使用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已独占性许可甲方使用的相关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相关约定,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并加上乙方已从甲方处获得的稿酬及相关费用总额的 倍金额或每字 元×签约作品总字数的价格(取金额高者)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该等违约金之外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协议期间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7.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 日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7.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 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7.4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其它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有关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约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止,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 年。如一方有异议的,需在协议期限届满前 致电对方,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不再顺延。
第十条 附则
10.1如果本协议甲、乙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甲、乙双方均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一方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10.2本协议唯经双方签署之其他书面正式协议方可修改,且甲、乙双方新签订的协议应确定、明示的就本协议及新签订的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约定,否则不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
10.3本协议乃为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权利及利益而制定,并对甲、乙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基于人身特殊性不能继承的权利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订立新的或补充之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含一个附件,为:附件《 》,均一式两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4乙方若同意本协议,则将本协议一式两份打印出来,两份协议下方签名档处用钢笔(黑色签字笔)填好空格处内容。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邮寄到下面地址:
邮编:
电话:
甲方在乙方寄出邮件一个月内,将双方签署完成的协议其中一份寄于乙方,作为甲方的回执信,乙方可凭此作为甲方发生法律义务关系的凭证。
甲方:
(签真实姓名,按手印): 乙方:
(签真实姓名,按手印):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
签约作品授权书
作品名称:
字数共计(可预估):
作品简介:
。
授权承诺:经协商一致,本人(姓名) 系原创作品《 》的作者,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本人同意独家授予 (下称“ ”)上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发行权(电子书、音频)、复制权、改编权(电子书、音频)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并同意 转授权给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无须再经过本人的书面许可,同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有权将上述权利再行转授给第三方。
本授权书自签约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止。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如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关系,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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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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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为保证您能正常收到稿酬,下列帐户信息请务必提供您本人的银行帐户信息。如您未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银行卡,请提供持卡的监护人的帐户信息。
银行所在地: 省/市) (市/县) (县/区)
( 银行) 分行 (支行/营业部/储蓄所)
银行卡号:
开户名:
(身份证复印件请贴于此处,如为新版身份证,请贴正反两面)
本人保证所填写或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因本人信息提供有误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字:(签真实姓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保护
6.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新的商标
7.1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8.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公司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
合同编号:
许可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方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许可方是以 文和中文书写的 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 (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2.被许可方准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 (业务)并希望在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附件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被许可方公司名义进行的被许可方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许可方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和费用
2.1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
2.1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支付许可使用费 元(大写: 元整)。
上述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至许可方下述指定账户:
开户行: ;
户 名: ;
账 号: 。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可方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做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做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被许可方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被许可方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被许可方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被许可方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被许可方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被许可方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被许可方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被许可方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被许可方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被许可方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合同的终止
(1)双方均可提出终止:
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③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其他: 。
(2)由许可方提出终止:
①被许可方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
②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
(3)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通知送达后 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同意
(1)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 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
(2)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被许可方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被许可方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被许可方合作行动,但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被许可方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发展一个使用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被许可方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被许可方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第八条 保密
8.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上述信息公开前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8.2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8.3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9.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 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1.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1.3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若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5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和签署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空白区域内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和 语言写成,不同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如果语言翻译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意为准。
本协议中外文原件各一式 份。
附件:商标和商号的详细资料
许可方(盖章): 被许可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