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合同样本之加工定作合同(精选3篇)
委托方:_________ 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委托方: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__________________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1.委托加工产品: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以甲方实际下单为准);
3.加工方式: 。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限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单价、交货及付款方式
1.单价: ;
2.交货期限:乙方接到甲方下单后 月交货;
3.乙方负责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所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派车到乙方工厂提货,由乙方负责安排工人装车;
4.付款方式:乙方提供产品的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付款。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指定的产品;
(2)向乙方说明加工产品的数量、技术、交货实际、产品质量等要求;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甲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及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产品验收,如经验收产品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5)应按期支付乙方加工费,严守商业秘密。
2、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乙方必须对加工产品的质量负责,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产品样品,以此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5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 _ 年____月____日
相关合同样本之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方:______
承揽方: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
|定作物品| | | |价款或酬金 |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
|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
|名或项目| | | |单价|总金额|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定作方带料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
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 定作方 | 承揽方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
|电 话: |电 话: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
|帐 号: |帐 号: |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订。
甲方为:中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乙方为: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贸易内容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在合同中提出的严格标准和规格,用甲方提供的原料生产甲方指定的产品。
(二)加工成品名称和数量
1.成品名称:
2.成品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甲乙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能依双方书面协议修改生效。
第三条原材料供应
(一)本协议期间,最迟在每个公历季度前 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季度甲方定货所需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耗材料。
(二)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后,应按甲方指定的检查方法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将其结果在检查完毕后 天内向甲方报告。不符合甲方规格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指定产品。
第四条加工费
(一)加工单价
1.型号: ,币种: ,单价: ;
2.型号: ,币种: ,单价: 。
(二)生产指定产品的加工费应该按上述价格执行并在第一个 年期内不变。在此 年期后,乙方可在不少于 时给甲方以书面通知,以求改变加工费。如果甲方接到改变加工费的通知后 月内不作改变,此协议可以终止。
第五条支付条款
关于加工费的支付,甲方至少应在每次完工的货物装船 天以前,由经乙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足以支付装船货物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乙方的商业发票、全套提单、装箱单和商检证明议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准等。
(二)甲方同意对乙方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乙方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工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甲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四)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乙方人员到甲方工厂接受有关加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乙方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 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天。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控制和检测
(一)生产的成品应由甲方指定的代理人或检验人进行检验,证明产品与甲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致。
(二)如果出现产品不符合甲方标准的情况,甲方可拒绝收货。但,甲方可根据甲乙双方视每次具体情况的折扣议价予以接受。
(三)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至少应与目前第三者销售的类似产品质量相同。合同期间所有影响产品质量、规格的改变应在这种改变运用于产品之前 天通知甲方。甲方为充分服务市场的目的,可随时建议改变或改进产品,乙方应真诚地考虑采纳这些改变或改进的意见。
第八条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甲方指示注明标记。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 天给乙方标记指示。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 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甲方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九条装运及交货
在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应在装船期前 天内将船名、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在未得到甲方通知时,装运不得进行。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在FOB条件下,由甲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装船期前 日通知乙方船号、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乙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达日期,甲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乙方。如船只不能在甲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甲方应承担从第 之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船只到达预定装运港时,乙方如未按时将要装载的货物如约备足,则应承担空舱费或滞期费。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乙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传/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量、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日期。
第十条料件耗用
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耗用率为 %。如料件耗用率低于 %,甲方将免费补充提供已耗用的料件。如料件耗用率超过 %,乙方将承担补充耗用料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甲方交给乙方的原材料和用此生产的产品所有权、原材料或产品丢失的或损坏的风险,全部归甲方。不过,从乙方收到运来的材料起至交付产品给甲方时止,乙方经甲方同意,用甲方的费用,在保险公司就货物的各种损坏、毁灭和丢失购买的全值保险,甲方应为此保险的收益人。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
第十三条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
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对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成立。
第十六条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 公司乙方: 公司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