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种猪买卖合同(通用两篇)

西安市种猪买卖合同(精选2篇)

西安市种猪买卖合同 篇1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 货 期: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 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买 方:

地址:地 址:

西安市种猪买卖合同 篇2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 

(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    ,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二)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 )     乙 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