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地产情况
该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别_________,结构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人_________;房屋为共有的,其他共有权人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方式_________,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见附件三。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_____。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
经双方实地查勘,房产实物状况及相关设施,符合双方约定。
房屋相关设施及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情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房地产价款、其他价款及交付
房产价款为_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其他价款为_________元(币种: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乙方付款形式、付款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甲方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年 月 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买 方 :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纪方
地址:2553号 电话: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房屋为 房(以下称该房屋),该房屋的产权证号码为:邕房权证字/桂( )南宁市不动产权第 号,产权人: ,共有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除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共有人外,如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卖方承诺已取得该第三人对出售该房屋的同意,并有权代表该第三人签订本合同,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对此也已清楚且无异议。买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由经纪方带其实地勘察该房屋,认可、接受该房屋现状,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成交价以套为计价单位,不因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而变动。
第三条 购房款支付方式:
(一)第一部份房款为定金:人民币(大写) (¥ ),按 支付:①买方于本合同签订当天直接付给卖方人民币(大写) ; ②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定金人民币(大写) 支付给经纪方代管。买卖双方均要求经纪方代为保管该定金,并同意经纪方收到定金视为卖方收到,任何一方违约的可以据此适用定金罚则。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配合查档,查档显示该房屋无查封时,由经纪方直接将该定金转给卖方,如查档发现该房屋有查封时,经纪方直接将定金退回买方,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③ 。
(二)第二部份房款为首期款(不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 ),买方按 支付给卖方。①卖方向银行提前还款解押当天,买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并指定该款项专项用于银行提前还款以解除设定在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卖方应在买方支付该首期款前配合买方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买方,权利范围为买方定金和首期款,以保证交易安全,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前买卖双方应解除前述抵押登记;②在买卖双方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人民币(大写) ;③ 。
(三)第三部份房款为房屋余款:人民币(大写) (¥ ),按 支付给卖方:①资金托管,双方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前到银行办理资金托管,领取该房屋过户至买方(或其指定人员,以下统称买方)名下的新产权证当天由托管银行支付;②按揭贷款,买卖双方需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领取(含经纪方代领,下同)买方的新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款给卖方,贷款金额、年限、放款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银行审批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房屋余款的,买方应在银行放款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给卖方;③买方 公积金第 次贷款,买方承诺:领取买方的新产权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全力配合经纪方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卖方应予配合。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年限、放款时间等相关事项以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为准,如批准的贷款额少于房屋余款的,买方应在银行放款后三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给卖方;④ 。
(四)第四部份房款为交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按 支付给卖方:①卖方在交付该房屋给买方当天进行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②卖方交房并迁出户口当天进行结算,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③ 。
第四条 卖方交付该房屋给买方的时间:按 交付:①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起 天内;②带租约于 年 月 日前交付;③ 。
卖方在交付该房屋给买方前,应结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所有杂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并视为卖方逾期交房。买卖双方在交接房屋时应先核验该房屋是否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确定符合交付条后应签署《交接房屋确认书》。
第五条 交房现状为 :①空房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如门窗、吊顶、地板、水电设备等)完好;②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并包括家具家电(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家具家电清单为准);③毛坯房;④附带租约;5 。
第六条 房屋买卖应缴纳的税、费:①查档费;②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③个人所得税;④防洪保安费;⑤转让手续费;⑥契税;⑦登记费;⑧工本费、印花费、配图费、测绘费;⑨印花税(车库、写字楼、商铺缴纳);⑩抵押登记费;?委托公证费;?评估费;?办土地证服务费;?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费;?房屋维修基金;?公摊面积费用;?提前还款违约金;?原业主契税、个税及滞纳金;? 。本次交易的具体税、费种类和金额,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该房屋的缴纳税费和递件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全力配合办理,拒绝配合的一方或双方属于违约;
(二)卖方承担上述税、费的 项(注明具体项目);
买方承担上述税、费的 项(注明具体项目)。
该房屋如符合国家政策需要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卖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其不配合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
(四)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政府部门调整税率、费用等事项,买卖双方应当按新规定执行,如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由卖方或卖方承担该税、费的,则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由买方或卖方缴纳该税、费。
第七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保证办理该房屋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交由经纪方保管,直至办理该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否则视为卖方违约。
(三)如该房屋已设定有银行抵押权,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如是尚未办证的房屋为领取产权证)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申请还款解押(如存在逾期还款,卖方应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并从申请还款之日起 日内还清贷款,提前还款的所有手续费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取得银行结清证明后贰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如该房屋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登记,卖方应在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前注销该项抵押权登记。
(四)如买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余款的,其应在本合同签订(如是尚未办证的房屋为领取产权证)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到银行签订划款协议书等材料、文件。买方应在领取(含经纪方代领)该房屋的新产权证后壹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买方应保证其个人征信良好,如因买方征信等原因无法按揭贷款的,买方应在十日内更换贷款主体,如更换后仍无法按揭贷款的,视为买方违约。
(五)卖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被查封的情况;如该房屋已被出租,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危房或被拆迁范围;保证该房屋过户给买方后买方无需负责该房的产权纠纷。如卖方违反以上保证的,视为卖方违约。
(六)如该房屋地址已落有户口,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落在该房屋地址的所有人员户口全部迁出。
(七)如因买方或卖方现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改房等,导致本合同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则视为该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八)买卖双方应依约或按经纪方通知要求提供与该房屋交易有关的文件、资料,积极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该房屋交易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直至本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九)买卖双方接到经纪方通知(经纪方以书面、电话、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或口头等任一方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配合办理该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不配合的一方或双方视为违约。如非本合同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次房屋交易未能按期完成的,三方均同意交易日期相应顺延。如本合同对履行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买卖双方同意买方该房屋的新产权证由经纪方代领或由经纪方陪同买方领取,领取后即交由经纪方保管,直至卖方收到房屋余款之日止。
(十一)买方有权指定记载于新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在申请按揭贷款前(如不申请按揭贷款的,在缴税前)书面通知卖方、经纪方,并保证此人按买方的履行期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对本条款内容已清楚、理解,并予以同意。
(十二)本合同记载的各方地址为通知、文件、资料等的送达地址,前述材料寄出三日视为送达成功。如地址有变,变更方应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前述材料按原址送达的,仍视为送达成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第八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经纪方作为居间人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纪方在双方买卖该房屋前已为双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已完成主要义务。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各向经纪方支付成交价百分之一点五(1.5%)的服务佣金(如签订《佣金确认书》则以《佣金确认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签订本合同后,除因经纪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服务佣金不退。如逾期支付服务佣金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一(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该房屋的查档、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缴税、过户、交房等相关手续(但买方或卖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的除外)。
(三)如因卖方或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为该方违约,经纪方已收服务佣金不退,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的服务佣金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买方或卖方如不配合提供本次交易所需的文件、资料或逾期办理查档、按揭贷款、还款、抵押(注销)登记、缴税、过户、迁移户口等任何相关手续或逾期交房、支付房款、佣金或违反合同其它约定的,应按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一)逾期未超过二十天的,违约方应按每日以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超过二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佣金损失和其它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日以总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其它约定:
(一)经纪方已如实告知买卖双方经纪方所掌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信息、最新的房屋买卖政策、法律法规、经纪方服务内容及办事流程、政府部门税费标准(参考)、按揭贷款流程、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交易风险等内容,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了详尽解释,买卖双方均已充分理解上述信息和合同条款并无异议。
(二)国家如对房屋买卖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三方应按新的规定执行,按新规定执行的一方或几方均不负违约责任,但由于一方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新规对守约方不利的,逾期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各方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本合同之前的磋商、承诺、洽谈等内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卖方及经纪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补充约定(如补充约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卖 方: 买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纪方:
经办人: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深( )房现买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登记建筑面积为: 套内建筑面积为: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地产于 年 月竣工。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 ,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清单,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买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上述定金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机构监管。买方将定金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首期款中预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办法为下列第 种。
、交由居间方托管;
第八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 )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
买方需付税费:(9)印花税;( 0)契税;( )登记费;( 2)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3)《房地产证》贴花。
其他费用:( 4)权籍调查费;( 5)公证费;( 6)评估费;( 7)律师费;( 8)保险费;( 9)抵押服务费;(xx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付款 ( )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2)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银行承诺发放贷款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三日内补足应交款。 3、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上述款项买方应支付至第九条买卖双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第十三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领取。
第十六条 【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份,买方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确认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