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及车位买卖合同(精选3篇)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 卖 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地下机动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瑞玲翠园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车位。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机动车车位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机动车车位(其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车位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层】 号车位。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车位价格按套计算,该套车位的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万元)。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款。
2、其他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机动车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无;
第七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交接。
车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签署车位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发生产权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车位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车位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持有情况: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置房及车位买卖合同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 信:
共 有 人:
身份证号: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 信: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诚信协商,就买卖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事宜达成合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安置房及配套车位情况
1、双方买卖的回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座落在 西安市莲湖区 【区】
【小区】 【幢】 单元 号(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安置房编号为: ,安置号为: 。
第二条 卖方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现状的声明
1、卖方应在签约前向买方出示该安置房回迁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安置房买卖合同、购置发票(票据)、大修基金发票(票据)、车位买卖(租赁)合同及买卖(租赁)票据等与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的资料。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下列情况:
⑴出租状态:【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安置房、配套车位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
⑵该安置房内户口情况:【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关于户口问题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
3、该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同意出售。
第三条 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相关权属资料,了解产权信息,愿意购买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
2、买方应在签约前向卖方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及履约能力证明,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款及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为(大写):
(¥ ),该转让款包含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转让款、交付前已缴纳及已发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燃气管道初装费等。
2、买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卖方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转让款。
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内向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转账款即 (¥ )。
剩余转让款作为卖方履约保证金,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成熟时配合买方办理且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 内予以支付。
若安置房买卖时允许更换新证且卖方配合买方更换新的安置房分配证明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保留。
第五条税费承担
该安置房产权变更【更换新证□或变更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由【卖方缴纳□、买方缴纳□、分别负担缴纳□】。
备注:按照相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有:(1)营业税及附加(2)印花税;(3)个人所得税;(4)土地增值税;(5)交易手续费。买方需付税费有:(6)印花税;(7)契税;(8)交易手续费;(9)房屋登记费。其它费用:如更换新证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交付给买方,交付同时履行如下手续:
⑴买卖双方共同对安置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燃气表的读数并在物业交接单上签字。
⑵移交安置房的门禁卡、钥匙、水电气卡等物品。
2、安置房交付日以前的物业费、采暖费、税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信守契约。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当诚信履约,无论合同约定是否清晰明确应以有利合同目的落实的方式履行。任何一方要求补充或者变更合同非主要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变动合同约定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2、一般违约。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停止违约行为,依约继续履行并支付对方违约金(例如贰万元)元;守约方亦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改正。
3、根本违约。因卖方将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二次转让或未配合办证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致买方不能取得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丧失对安置房或配套车位的占有使用,买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例如转让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或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若守约方采取诉讼途径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争议解决成本(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双方共同约定由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
第九条其他
1、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买方、卖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里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是(司法)通知、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联络方法;上述联络方法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依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通知及送达相关材料和信息视为通知、送达成功。(以下无正文)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约定
1、出卖人投资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内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人自愿将该设备内的车位使用权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卖给买受方使用。
3、车位使用权年限为______年。
4、买受人自愿购买该车位使用权。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该车位使用权不另外办理使用权证书。
5、因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造成车位损毁,使用权终止,双方互不赔偿;如政府行为将该车位征收或拆除,政府所给予的赔偿,归买受人,出卖人不另外赔偿。
6、买受人在取得车位使用权后,如需转让、赠与、遗赠、抵押、出租等与使用权有关的权能转移,必须向车位所在地的物业公司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车位的基本情况
1、车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内。
2、所购车位情况登记:
该机械式停车设备为钢架升降结构,共七层(地下两层、地上五层)。
车位号
层数容车高度
(单位:米)车位最大承重
(单位:T)
备注
该车位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车位平面图”。
第三条价格与付款方式
1、该车位使用权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2、一次性付款。
第四条车位交付期限
1、买受人交清购买车位款并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后,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2、如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交付期予以顺延。除此之外,逾期不能交付买受人使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3、车位交付使用前,如买受人放弃购买,出卖人半年内分三次退还所付车位款(不计利息)。
第五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负责指定专人对买受人所购买的车位和车位机械设备进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2、因设备需要定期检测维修、运行耗电、雇专人管理,买受人应保证按时交纳所需费用。所交费用额以实际产生金额由所有买受人均摊。
3、车位启用前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车位管理使用规定》承诺书。《车位管理使用规定》承诺书签订后,方可交付使用。
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