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聘请用工合同(推荐3篇)

劳务聘请用工合同(精选3篇)

劳务聘请用工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为住家家庭教师。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 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依法终止条件为: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二、工作任务

辅助丙方__________完成家庭作业,以及复习巩固。

送丙方上学,并为丙方准备晚餐。

三、工作时间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最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点;

乙方实行双休制,即周一至周五工作,周末休息;如需乙方周末工作,甲方应付 元每小时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合同规定外的事情,乙方可拒绝;如需乙方在规定时间外工作,甲方应征求乙方同意

四、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乙方工资为人民币__元月;另乙方需补贴甲方生活费人民币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乙方授课时间规定为:每周_____________.

4.甲方支付乙方之薪资为时薪:_____________元整,津贴项目有:□伙食津贴:每月_____________元,□交通津贴:每月____元,□其它______津贴每月_____________元;薪资支付时按其实际授课之时数计算之。

5.薪津发放定为每_____________支付一次,定于_____________日为固定发放日,如遇假日,甲方应提前准时支付乙方薪津,不得延误。

第二条请假.迟到:.乙方如遇有迟到之情况发生,应务必礼貌性知会甲方。

1.每月迟到三次以上或当月累积迟到 分钟以上,甲方得以扣罚乙方_____________元薪津,乙方不得异议。

2.病假:.乙方如遇有身体不适,不能授课;应提前于_____________小时前,请假告知甲方。

1.因乙方请病假产生之缺课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3.事假:.乙方如遇有事不能授课;应提前于_____________日请假告知甲方。

1.因乙方请事假产生之缺课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4.特殊情况:如遇有台风、地震之不可抗力之天灾因素,甲乙双方应依所在区域之人事行政机关之休假公告为准则,缺堂时数,由甲方视需要择期补课,或以缺堂不列入薪津计算。

第三条家教老师应有之教学态度.开课前,应充分准备教材并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

2.请重视服装仪容。

3.不因个人情绪影响教学。

4.多给学生正面的鼓励。

5.教学应具应有的热忱。

6.与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师生沟通关系。

7.学生之学习状况,应与家长建立固定沟通管道,站在关怀的立场,共同协助学生突破学习瓶颈。

8.家教老师之言行举止,对学生有示范影响,请塑造端正形象。

第四条工作规范.乙方不得在授课期间,接听私人电话,中断授课或影响教学质量。

2.甲方应提供安全之授课场所,不得侵犯乙方之人身自由。

第五条契约终止管辖法院.契约终止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提议终止之一方,必须提前_____________个工作天提出终止请求,否则视同违约。

2.如有违约之情形发生,甲乙任一方可依据终止合约,若有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劳务聘请用工合同 篇2

聘请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受聘方:

住?所:

电?话:

手?机: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 RMB元/年,半年为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六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劳务聘请用工合同 篇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分配乙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查看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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