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务: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 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
“岗位” 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
“岗位调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
“岗位聘用” 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
“待岗” 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
“固定工资”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
“工资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
“技能工资”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 指根据乙方的超额劳动成果而确定的乙方的货币收入,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试用期及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发放绩效工资。
“总经理奖” 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内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项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时,
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
“最低工资标准” 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xx年 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xx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三)各种流程信息;
(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
(五)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工资结构、培训计划等各类管理信息;
(六)客户信息、报价资料、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交易记录、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
(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
“办公场所” 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
(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章 保证
第三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
第四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受聘不违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义务。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___固定期限___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提前终止。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工作。
第八条甲方依《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评管理细则》对乙方设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标准对乙方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约束力。
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或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评的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调整、职务升降、轮岗、待岗、奖惩及培训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政府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乙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年假、产假等休假。乙方请示休假应根据甲方有关请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适宜乙方开展本职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乙方认可甲方在办公场所对乙方有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权利。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统一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工资。
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组合工资制,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和福利五个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资为每月 元。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
(一)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
(二)甲方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违纪,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金额;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代扣代缴明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提供给乙方。
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应超过乙方当月工资性收入的xx年底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支付。
甲方可于每年从乙方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为领导责任风险保证金滚存,待乙方离任审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风险保证金不予支付:
(一)严重违反甲方公司管理规定或触犯党纪国法;
(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自动离职,给甲方带来一定损失;
(四)离任后,责任没有完全消除,对事故的出现仍须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应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乙方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领。
工资以拨入乙方银行个人工资帐户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甲方效益与发展情况或乙方学历、职务、岗位、考评结果等的变动情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但包括乙方待岗期间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等社会保险费。
甲方还应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规定中对应乙方层级的费率标准为乙方提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给付劳动保费、报销固定和移动电话费和准予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
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提高核心领导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
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培训协议书为准。
第十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甲方财产,自觉维护甲方整体利益和形象;
(二)按照甲方的企业经营目标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和其他员工进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工作;
(三)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如调查证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甲方变更名称的,应当相应变更本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四)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 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五)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
(六)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乙方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乙方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进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于解聘待岗期间,不服从甲方安排的新的岗位聘用机会累计达两次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经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乙方与其他被裁减人员具有同等的优先被录用权。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适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说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产、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本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本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甲方并应及时将乙方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单位或在乙方自谋职业的情况下,转移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乙方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甲方应自终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区)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xx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工作每满 年支付 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年的按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2个月:
(一)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个月工资性收入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年的按 年计算。如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则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四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甲方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性收入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00%。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甲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及未成年工适用);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终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每延迟 日支付乙方 日工资性收入的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或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下列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乙方隐瞒与原用人单位尚存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致甲方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实际进行了赔偿的,乙方应给甲方以全额补偿。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 保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内部的无关人员透露或者公开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无论商业秘密是否基于乙方本人的行为而形成),不在办公场所主动接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进入与本人无关的保密区,不打听其他部门的业务措施和技术措施,除非必要,在对外联系时不谈及商业秘密,不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或顾问性的服务或帮助。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时,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业秘密资料交还给甲方,不应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内,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条 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将在终止日后3年内继续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或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经协商或调解,而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现有的以下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
(二)薪酬管理办法;
(三)考核管理办法;
(四)员工考评管理办法;
(五)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细则;
(六)培训管理办法。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对现有规章制度的修订及颁行的新的规
章制度除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相抵触者外,自动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留存,乙方可于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乙方的人事档案应交甲方或由甲方委托集团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客服运营经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作为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条款以其共同遵守,并确认为解决双方争议时的依据:
一、协议前提:
1、乙方愿意成为甲方员工,将其智慧贡献给甲方事业,受雇于甲方不违反其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
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保证其执照、证件或资格在受雇期间的维持。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当服从。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期限不超过3个月)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双方无需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现,经考核乙方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否则,甲方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甲方规章制度依法视乙方为旷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待遇亦根据岗位实际作相应调整。
三、工作时间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
四、教育培训: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五、规章制度: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规章制度(见《员工手册》);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2、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赔偿。
4、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甲方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公司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或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辞而别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6、乙方正常离职的,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未按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
(2)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3)因无法联络致使甲方无法将有关离职资料送达乙方的。
六、送达条款:
1、甲乙双方向对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对方均应配合签收,否则发送方以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邮寄至劳动合同首部载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现住址或户籍地址,邮件一旦发出,即视为送达。
2、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补充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担任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始终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业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公司实行
第四条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1、甲方按乙方的职责、绩效进行报酬分配。乙方试用期内,月收入为试用期满后,月收入为。
2、甲方可以根据业务财务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的工资和收入。
3、随着岗位变动,乙方根据甲方工资标准享受新岗位的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婚丧假、女员工孕期产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严重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在招聘时的用人要求;
②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个人原因丧失目前工作需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丧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丧失会上岗证等;
6、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提供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能力的。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甲方商业秘密包括:
1、计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
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政策或计划。
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请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互相送达有关文书。
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时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